肺炎疫情是否屬於不可抗力因素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分析,例如政府因疫情釋出延遲復工導致員工無法履行合同義務,對於員工來說,延遲復工的政令屬於不可抗力因素。但是付款方並不能因為延遲復工的政令而延遲付款。
目前的肺炎疫情是否屬於不可抗力因素是一個不可以統一定性的問題,這個問題不存在統一的答案,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進行具體分析,因為此次肺炎疫情的不可抗力主要包括疫情本身和政府為應對疫情而採取的強制措施。
從我國法力對“不可抗力”的定義來看,在《民法總則》第80條和《合同法》第117條中都有規定,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但是對於個人來說肺炎是否屬於不可抗力,要根據肺炎疫情是否導致工人無法履行合同工作義務來決定。
若是工人因為政府釋出延遲復工導致合同義務無法履行,那麼延遲企業復工的時間就可以作為不可抗力事由。但是需要注意合同中若存在付款義務,付款方並不能因為延遲復工的政令而延遲付款,對於付款方來說,肺炎疫情不屬於不可抗力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