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同治年間,江蘇段廣清出任浙江鄞縣縣令。一日乘轎外出,遠遠地看見一大群人環聚於一家米店之前,眾口喧聒,似乎在爭吵、辯論著什麼。段廣清連忙派了兩個捕快去査詢原因。
不一會兒,捕快帶來二人,跪伏於轎前。其中一人磕頭道:“小人是近鄉農民,因父親生病,進城來延請醫生。路過米店時,不小心踩死了店家一隻雛雞。店老闆定要小人賠償九百文,小人囊中只有二三百文,無法償清,這才與他爭吵起來。”段廣清道:“小小的一隻雛雞,能值幾何,竟要索償九百文?”鄉人道:“店老闆說:雛雞雖小,種類卻特別優異,只要飼養兩三個月,就能長到九斤重。按照市價,一斤雞值一百文,因此要我賠償九百文。小人只覺得不公平,卻不知如何回駁他。”段廣清盯著店老闆問:“鄉人說的話,是不是真的?你那雛雞果然能長到九斤重嗎?”店老闆點頭答道:“這隻雞確實是特異良種,鄉人說的都是真的。”段廣清點頭答道:“既然是特異良種,索賠九百文也不過分,你自己走路不當心,踩死了人家的雞,還有什麼話可說?理應照價賠償!”鄉人磕頭道:“小人並非不賠,只是沒有這麼多錢啊。”段廣清道:“你為何不把衣服當了?如果還不夠,本官為你湊足就是了。”
這時,圍觀的群眾都紛紛交頭接耳,責罵縣官昏庸糊塗,哪有一隻雛雞賠償九百文的道理?不過,當時縣官的權力很大,因此,沒有人敢公開上前替鄉人辯護。鄉人心雖不滿,也只得唯命是從,脫下衣服,交付典當鋪,當了三百文,加上囊中的三百文,也只有六百文。段廣清便從自己身上掏岀三百文,湊足九百之數,當即交付店老闆,並且笑著對他說:“你可真算得上個善於經營的生意人啊,以一隻出殼不幾天的雛雞便換得了九百文銅錢,有這麼好的手段,還愁將來不成為大富翁嗎?”店老闆面露喜色,連連磕頭稱謝,然後捧了銅錢,便欲離去,鄉人也垂頭喪氣地想告退而去。
段廣清忽然喚住二人道:“等一等,我還有話說。”二人只得重又跪於轎前。段廣清道:“我剛才的判決尚有不夠妥當之處。你店老闆的雞雖說飼養兩三個月後可以長到九斤,而實際上並沒有長到九斤。俗話說‘鬥米斤雞’,也就是說,把雞喂到一斤,必須花費一斗米。如今你的雛雞既已死了,就不須再餵食了,你不是省下九鬥米了嗎?既得了九斤雞的賠償,又省下了九鬥米,這事情太便宜了,你應當把九鬥米還給鄉人,這才公平合理。”店老闆張口結舌,無言以對,只得遵照判決,將米如數付給了鄉人。
一斗米價值二三百文,鄉人掮米去後,圍觀的群眾都揚眉吐氣,七嘴八舌地稱讚縣官決斷巧妙,又紛紛嘲諷、挖苦店老闆。店老闆又羞愧,又心疼,急忙溜進店內,關上大門,再也不敢露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