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父無積蓄,繼女出錢購房惹糾紛

[ 現代故事 ]
17年前,繼父獲得購買房改房的資格,卻苦於沒有積蓄,由繼女出錢將房子買下;如今,眼看自己的房產權利遭到無視,繼女只得和繼父對簿公堂。

  繼父無積蓄,繼女出錢購房

  葛玉倩是葛香圃的繼女,兩代人一直相處融洽。1997年,相關房改政策允許包括葛香圃在內的離退休幹部購買自己所居住的公有房屋。當時葛香圃沒有什麼積蓄,就和已經出嫁的繼女葛玉倩協商,約定由葛玉倩出資,以他的名義買下該公有住房。

  當時,3萬餘元的購房款對葛玉倩來說也是一筆很大的數字。但她考慮到老父親的意願,同時也希望給父母一個安穩的居住環境,所以她拿出了自己的所有積蓄,還向其他人借了一部分款項,一齊交給了葛香圃,將房屋產權買下。

  葛玉倩出了所有的錢,卻不能登記為產權人,於是繼父葛香圃向她出具了一紙《關於購房有關問題的說明》,內稱:“1997年……對離退休幹部現住房屋按優惠價格出售。由於我無錢購買,故同意女兒葛玉倩以我的名義於1998年4月按規定價格叄萬零陸佰叄拾玖元購得(注:30639元中我借給其壹仟元)。1.此房的房權理應屬於葛玉倩所有;2.此房以我的名義購買,故我與其母李淑珍有權居住至終身;3.其兄葛玉迅借住一間,理應付房租,租金多少,可由雙方協商而定。一九九八年九月。葛香圃親筆”。

  之後,葛香圃老兩口一直安心地居住在該房內。2006年2月,葛玉倩的母親李淑珍去世。出於對繼父的信任,葛玉倩在“借”繼父名字購買此房後,始終沒有要求過辦理此房的更名過戶手續。

  然而,葛玉倩發現繼父的遺囑中,並沒有寫明自己繼承房產的權利。葛玉倩同繼父進行了溝通。不料繼父葛香圃氣呼呼地說,這房子本來就是他自己的,與葛玉倩無關。因為當初買下這套房子是由於他具有購房資格,享受了優惠的價格。否則,依照葛玉倩出資的3萬元,怎麼可能買下近百平方米的房產?

  在協商無果後,葛玉倩將其繼父葛香圃訴至法院。

  法院作出判決,繼女享有60%產權

  2014年9月18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這處房產由葛玉倩享有40%的產權份額。葛玉倩和其丈夫不服,又委託律師將此案上訴至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原告代理律師指出,原審原告葛玉倩應享有涉案房產全部產權,而非僅僅是40%。理由是原審被告葛香圃在其書寫的“購房說明”中已經宣告,上訴人已經“購得”該房屋,不僅是“購買”,而且是“得到”。代理律師指出,葛香圃購買房改房時的工齡優惠問題,不能阻卻其親筆書寫的“購房說明”的效力。

  從本案葛香圃親筆書寫的“購房說明”來看,其意思表示是清楚、明確的,如果後來以歸還出資的方式變更了“購房說明”中關於產權的約定,應屬於家庭重大事項的變化,一般也應形成其他的協議、約定或檔案。

  但本案中,葛香圃對此除其本人陳述外未能提供其他證據,因此無法否定或變更“購房說明”中關於產權的約定,故“購房說明”仍應認定為真實有效。

  2014年11月18日,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改判葛玉倩享有房產60%的產權份額。

  本案中葛玉倩能夠最終獲得60%的房產份額,關鍵在於那份書面的《關於購房有關問題的說明》,這是本案的核心證據。由此可見,即使在親屬、好友之間,如果發生借款、還款等經濟往來,還是應寫下一紙字據為好,以免天長日久說不清楚,而產生巨大的矛盾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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