笞杖是中國古代使用得最廣泛的一種刑罰,即用小荊條或小竹板抽打臀部、腿或背部的刑罰。一些朝代規定笞杖之刑是杖臀,即打屁股。若是婦女犯罪需用笞杖,也是杖臀。宋、元兩代都有“去衣受杖”的規定。
宣統二年(1910年),清政府擬定而未及正式施行的《大清新刑律》中首次廢止了笞杖刑罰,具有千百年歷史的笞杖刑罰是在清朝末年壽終正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