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外上司有一個雅緻的中文名字:鄧飛克。當初正是他把我招進公司的,聽到他要調過來的訊息,我很高興。
鄧飛克接手我們分部的第一個月月底,我做好了工資冊,送去給他簽字。沒等我回到座位上,電話鈴響了,鄧飛克讓我再去他辦公室。
“請你告訴我,員工的工資為什麼有扣款一項?”
“先生,根據分部規定,員工上班遲到是要被罰款的……”
他慣常的微笑意外地不見了,一臉嚴肅地說,員工手冊上沒有關於遲到罰款的條款,員工的合同上也沒有。
“並不是所有規定都在員工手冊上。”我無奈地解釋,“這是我們自己制定的考勤治理制度,這種臨時制度再常見不過了。”
鄧飛克的臉色變得難看起來,提高了嗓門:“難道總部授權分部制定規章制度了?我在公司十幾年,沒有一家分部得到過這樣的授權。”
這樣的規定還要總部授權?這難道不是為了有效地管理公司?我無奈地問:“好吧,那您認為應該怎麼辦?這是前任經理批准的。”
“立刻廢止,同時清理其他類似的制度。”鄧飛克嚴肅地要求。
真是小題大做,不可理喻。我抓起工資冊,掉頭而去。
我正改著工資冊,電話鈴又響了,還是他:“員工遲到是不能允許的,我們要制止這種事情的發生。給我一點時間,我會想出解決方案的。”
這老外,你不是不讓罰款嗎?你又有什麼高招呢?
一個下午沒有聽見鄧飛克的聲音,我竊笑不已,不知他的腦袋想破了沒有。
快下班時,郵箱裡傳來了他的方案:
員工初次遲到,由部門主管和他談話,瞭解遲到原因;
員工再次遲到,由分管部門的副總與他談話;
員工第三次遲到,由人事經理與他談話,指出他的行為已經違約,給予口頭警告;
員工第四次遲到,由分部總經理與他談話,給予最後一次改正機會;
員工第五次遲到,表示已經無可救藥,直接到人事部門解除勞動合同。
這個方案讓我快要昏厥了。正哭笑不得間,鄧飛克的第二封郵件接踵而至:
親愛的麗達:
作為人事經理,你應該瞭解公司承諾給員工的工資是受法律保護的。你沒有權力扣罰員工的勞動報酬,也不能違規代表公司錯誤地行使你的權力。這可能造成公司在法律上的風險。
員工遲到有兩種可能:一是客觀原因導致他們意外遲到,這是可以諒解的,不應該扣罰他們的工資。我們是講理的公司,公司的價值觀是尊重員工的。二是員工刻意遲到。這意味著員工沒有履行他的職責,違反了合約承諾。
假如員工遲到就扣工資,意味著他可以用錢買回他的工作時間,而這些時間是他同意由公司支配,並支付給他報酬的。那麼,是否合約規定的雙方承諾都可以用錢做交易呢?約定的事情就不可以改變,這是原則。如果你不能準確地理解並按照公司希望的方式工作,那麼就是你失職。
讀完這封郵件,我陷入了沉思。我的同事們也讀了,沒有人再說話。或許,這只是中西文化的一個小衝突;或許,這是我們在契約精神上的巨大差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