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1年12月9日,已抗戰多年的中國政府,終於正式對日宣戰。
然而,若自1931年的區域性戰爭算起,至1945年抗戰勝利,在這長達14年的時間裡,日本政府始終沒有正式對中國宣戰。對1941年中國政府的宣戰佈告,日本政府也未釋出相應的宣戰外交檔案。可以說,在漫長的侵華戰爭中,日本始終對中國維持著一種“戰而不宣”的狀態。
為什麼中國政府遲至1941年才對日宣戰?為什麼日本政府始終沒有正式對中國宣戰?
“七七事變”後,圍繞著要不要對日宣戰,國民政府內部存在很大分歧。為權衡利弊,軍政機關高層召開了多次會議研究。
1937年7月17日於何應欽官邸召開的高層會議上,軍委會參謀本部彙報了與外交部共同討論後的意見,認為宣戰弊大於利。日本獲得交戰國身份後,便可以利用國際法,要求其他國家停止向中國輸送軍事物資。而中國的軍工生產能力,遠不足以支撐一場與日本的全面戰爭。此外在僑民的處置上,因為有租界的存在,中國方面也是吃虧的。
8月7日,國民政府召開了國防聯席會議,與會者是最高決策層和主要地方軍事領袖。會上存在主張宣戰和反對宣戰兩種意見。主張者的理由是唯如此才能表示“中國的堅毅決心”,反對者的理由是宣戰會影響戰事,“給他一個不宣而戰,有利於我甚多”。最後的決議是暫時不正式對日宣戰。8月14日,國民政府發表《自衛抗戰宣告書》,啟動全面抗戰。國防最高會議於同一天正式決定,此次抗戰不採取宣戰絕交的方式。
大體而言,國民政府當日採取“應戰而不宣戰”的策略,是基於“無法獨力打贏一場與日本的全面戰爭”這樣一種現實考量。
1937年淞滬抗戰爆發後,日本政府也討論過是否要正式對中國宣戰的問題。該年8月25日召開的首、陸、海、外四相會議,就宣戰問題交換了意見,最後的結論是:“(中日之間)實質上無疑是戰爭,但因宣戰,則利害得失錯綜複雜,一致意見是把這一問題擱置起來。”轉而選擇以天皇公開下達詔書的形式,來代替宣戰書的作用。此後,日方一直將“中日戰爭”稱作“中國事變”,不承認兩國之間爆發了戰爭。
中國政府也一直高度關注日本會不會正式宣戰。自1938年起便長期由軍委會參事室負責研究“日本如對華宣戰,我之對策應如何”等問題。熟悉外交事務的王世傑擔憂日本正式宣戰後,中國的海上運輸通道便將斷絕(中國海軍力量太弱,不足以擊破日軍的海上封鎖),便將喪失主要外援路徑。
事實是,直到太平洋戰爭爆發,日本也未正式對中國宣戰。日本不宣戰的原因大體有二:
首先,日本外務省認為,宣戰之後,美國必會依據《中立法》禁止對日出售軍火及軍事物資,日本的經濟也會深受打擊。
不宣戰的好處是,自1937年至1939年,日本從美國進口的物資總額,每年均在2億美元以上。其中軍需品佔了多數份額,1937年是58%、1938年是66%、1939年是81%。
日本不對中國宣戰的第二個原因,與扶植汪偽政權有關。1938年1月,日本政府發表“第一次近衛宣告”。宣告宣稱,日本帝國“今後不以國民政府為對手”,意在以扶植傀儡政權來壓迫國民政府。相應的,既然拒絕以國民政府為“對手”,單方面否認遷往重慶的國民政府的合法性,單方面將之視為一個地方性政權,而當時的中國又不存在另一個得到國內多數政治勢力認同、也得到國際社會承認的全國性政府,日本便失去了釋出宣戰宣告的物件。
1940年11月,日本與其扶植的汪偽政權正式“建交”,承認其為代表中國的“中央政府”。自此,在日本政府的邏輯裡,日“中”兩“國”成為“盟邦”,也就不存在宣戰問題了。如果日本政府對國民政府宣戰,便等同於否定了汪偽政權的“合法性”。所以,太平洋戰爭爆發後,中國政府正式對日宣戰,日本政府的回應卻只是“發動對重慶作戰,可以不搞形式上的宣言”。此後直到戰爭結束,日本政府未再討論對華宣戰問題。
中日兩國在1937年盧溝橋事變後皆選擇了不宣戰,皆認為不宣戰要比宣戰更有利。這種選擇看似是一種矛盾——按常理論,如果不宣戰對中國有利,則必然對日本不利;反之,如果不宣戰對日本有利,則必然對中國不利——實際上則是基於對局勢未來發展的不確定性而同時選擇了“保守立場”。選擇保守立場的核心目的,是希望留下更大的迴旋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