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大赦天下”,大家對這四個字其實並不陌生,即便沒有作深入瞭解,也覺得這件事聽起來就很嚴肅、很稀有。
中國古代的大赦確實嚴肅,也挺隆重的,但是和我們的認知有出入的是,這件事基本上每幾年就會搞一次,談不上稀有。
據統計,歷代王朝平均兩三年就有一次大赦,比如,在漢王朝的405年中,攏共釋出了186次大赦令;在唐朝的289年中,攏共釋出了184次大赦令。到了明清,大赦的次數才有所降低。
也就是說,古代的囚犯一般坐不了幾年牢,天降一道“大赦令”,就回歸自由之身了。
如此一來,這裡面就有一些嚴重的問題:假如甲剛殺了乙,被判死刑,然而遇上“天下大赦”,罪孽被一鍵消除,那麼乙的親人不會覺得不公嗎?這又是否會引起社會上廣泛的民憤和報仇風氣?
但是你我能想到的,古代那些皇帝和“人精”似的大臣們能想不明白?可他們既然知道其中利害,為何還要頻繁大赦呢?
正式開始之前,要先說說“大赦”本身的界定。大赦只是眾多赦免型別中的一種,是封建君主以施恩為名赦免犯人。真正意義上的無差別赦免所有人的“大赦天下”是極少見的,一般的大赦都帶有各種各樣的附加條件,沒有它表面上看起來那麼徹底。我們這裡講的,也是寬泛意義上的“大赦天下”。
按理說,要實行全國大赦,肯定要有過硬的事由,比如我們熟悉的新皇即位。
皇帝即位赦,叫“踐祚赦”。最早的踐祚赦到底始於春秋時期的秦孝文王、秦莊襄王還是漢高祖劉邦,目前尚無定論。可以明確的是,第一位在即位詔書中明確寫明瞭赦令的是漢文帝。詔書中是這樣寫的:“朕初即位,其赦天下,賜民爵一級,女子百戶牛、酒,酺五日。”
踐祚赦至東漢形成定製,每逢新皇即位,都會大赦,一直延續到清末。宣統元年,末代皇帝溥儀登基,頒發詔令:“頒詔天下,罪非常赦所不原者,鹹赦除之。”這是我國曆史上最後一道踐祚之赦的詔書。
除了新皇即位,和皇帝直接相關的“頂級”大事件還有改元、立後、建儲、大喪、帝冠等等,其中,因冊立皇后而大赦天下,在西漢比較盛行,之後非定式。其他沒有這麼重大,但也能順理成章為大赦之由的還有:郊赦、祀明堂、臨雍、封禪、立廟、狩獵、定都等等。
值得一提的是,戰事紛繁時,君王還會借大赦來擴充軍力。漢代時,出於邊防需要,漢明帝下令將被判死罪的囚犯“減罪一等”,長途跋涉去位於北方邊境的朔方、五原屯兵駐守。同時,還讓這些犯人的家眷與他們同去,賜予衣服、糧食和弓弩。
此外,像年豐、祥瑞、災異這些非事件性的由頭,也都可以作為“天下大赦”的理由。而且,受傳統“陰陽”思想的影響,古代大赦還講究時令。呂不韋主持編著的《呂氏春秋》中記有“十二紀”,意在表示一年四季之自然規律與釋出政令間的聯絡。一般認為,春天和夏天是釋放重囚的時機,這樣可以順應萬物生養的時氣,兩漢時期的赦令絕大部分集中在一月至六月。
以上由頭或事關重大,或意義深遠,基本上都很有說服力。但是,作為在漢唐期間逐朝遞增的大赦由頭,必然不會侷限於這些特定的事件中。
《資治通鑑》有載:“太后春秋雖高,善自塗澤網路,雖左右不覺其衰。丙戌,敕以齒落更生,九月,庚子,御則天門,赦天下,改元。”也就是說,武則天六十多歲時,居然換牙了,於是宮中上下將此視為神蹟,藉機大赦天下,並改元。
所以,一件事情究竟是不是大事、能不能以此來“大赦天下”,全憑統治者的意志。這也是古代如此頻繁施行大赦的原因之一。
回到開篇的問題:既然大赦這麼頻繁,如果殺人犯接二連三地被赦免,會不會引起民憤?
一般來講,除非是根根本本的大赦,否則一些犯了重罪的人是不能被完全赦免的。武則天證聖元年,金秋九月,女皇釋出了赦令:“大赦天下,大辟罪以下及十惡、常赦所不原者,鹹赦除之。”這就是赦免“天下人”的大赦,因為連“十惡”都赦免了。
但大部分的大赦,是不會赦免“十惡”這種罪行的,即“十惡不赦”。
所謂“十惡”,起源應在漢代,以西漢時期“不道、不敬”為基礎。《唐律疏議》在開篇第一卷就直接寫明瞭“十惡”的罪狀:“十惡,一曰謀反,二曰謀大逆,三曰謀叛,四曰惡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義,十曰內亂。”
明代丘濬對“十惡”本質的概括:或是有犯於君臣之大義,或是有犯於人道之大倫,或是有犯於生人之大義,皆“天理所不容,人道所不齒,王法之所必誅者也”。
具體而言,“謀反”不僅包括以實際行動對抗皇帝,哪怕有言論和思想上的苗頭,也算謀反;“謀大逆”是毀宗廟、山陵及宮闕,被視為對封建統治的蔑視和侵犯;“謀叛”則相當於叛國,除了賣國賊,還有反對中央的地方勢力;“大不敬”指的是對森嚴的禮儀制度的觸犯,危害皇上利益、觸犯皇上尊嚴。以上為“有犯於君臣之大義”。
“惡逆”指謀殺自家長輩的惡行,如弒父、殺叔伯等;“不孝”例如不贍養祖父母、父母健在卻對外宣稱父母亡故、為父母守喪期間尋歡作樂等等;“不睦”是指在大家族中不守倫常的行為,包括謀殺親族中的長輩、毆告丈夫等。以上為“有犯於人道之大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