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傳統社會是“皇權不下縣”嗎

[ 歷史故事 ]

從費孝通到溫鐵軍的諸多學者,一直以來比較流行的說法是中國傳統社會是由宗族和鄉紳自治的,所謂國權不下縣,縣下皆自治,自治靠倫理,倫理靠鄉紳。但這種圖景,一方面只是明清時期的部分割槽域,另一方面是比較晚近,而早期郡縣制時代的情況完全不同:典型的秦漢社會是皇權下縣的,一竿子捅到每家每戶門口進行“數目字管理”。

《漢書·百官公卿表》記載,這種秦漢體制的國家基層有眾多的吏員,百石俸祿以下的有斗食、佐史之類的少吏。十里一亭,有亭長和亭卒,縣以下有鄉,有鄉嗇夫、鄉佐、有秩、遊徼、里正、三老等諸多鄉吏。《漢書·食貨志》記載,這種體制下,五家被按照軍事體制編制為伍鄰,五個鄰構成一個裡,裡作為定居點,修建有圍牆和大門,每天早上里長坐在大門右邊,伍長坐在大門左邊監督農民出門勞作,晚上必須揹負砍的柴火才允許進來。出土漢初法律竹簡《二年律令·戶律》也規定,“居處相察,出入相司”,讓農民集體勞作,互相監督,小吏“田典”負責掌管里門的鑰匙,“以時開,伏閉門,止行及作田者”。基層組織非常類似軍營,而不是我們熟悉的“鄉紳自治”畫面。

這一體制下的管制事無鉅細,吏員眾多,裡耶秦簡《遷陵吏志》中,這個只有三個鄉的邊遠小縣,居然有吏員“百三人”“令史廿八人”“官嗇夫十人”“校長六人”“官佐五十三人”“牢監一人”“倉吏三人”。根據陳直先生研究,即使是在最基層的組織“裡”中,也有各類職務的人員,如“安民裡祭尊”印,可知漢代“裡”中除里正,還有祭尊;漢簡《二年律令·錢律》“正典(裡典)、田典、伍人不告,罰金四兩”,可知“裡”中有田典,應該是田嗇夫的下屬;《後漢書·范寬傳》附《孔嵩傳》還記載“佣為新野阿里街卒”。嶽麓書院秦簡記載說,三十戶以上的裡,必須要有裡典和里老,三十戶以下的至少要有裡典,可以沒有里老,裡典、里老由低階爵位的人擔任。

可知,秦漢社會最小的“裡”中,至少也有里正、里老、田典、街卒等職務。裡耶秦簡的木牘記載,秦朝遷陵縣啟陵鄉,只有27戶人的一個小小的裡,其裡典的任命先由鄉官夫報告給縣,又遭到縣丞的稽核和駁回,再由縣尉將裡典候選人改為鄉的郵人,最基層的控制達到如此嚴格和綿密的程度,和我們比較熟悉的後來儒家重建社會後“皇權不下縣”的畫面,形成了鮮明的對比。

而一個基層治安單位“亭”中,也至少包括了亭長、校長、求盜、發弩等成員。杜正勝認為這些基層職務,也都是官府派任的。除了亭之外,縣下的鄉也有“郵”這個系統,根據裡耶秦簡木牘的記載,郵人的任命也是由縣負責的。

龐大的基層管制,導致執行成本極高。另外,這種秦漢軍國體制,對基層的資訊掌控可以達到驚人的程度,很早就實現了一些人稱羨的“數目字管理”。如嶽麓秦簡中規定了官府券書登記,對雞犬之類的失誤率也不許超過六百六十錢。西漢太守黃霸,對轄區內哪一棵大樹可以做棺、哪一個亭養的豬可以充作祭品全部瞭然於胸。

秦漢基層社會“禁民私所立社”,禁止民間的結社,甚至到了“漢律,三人以上無故群飲酒,罰金四兩”的程度,嶽麓秦簡中的秦律甚至規定,當兵砍了腦袋被賞爵位,同裡的鄰居讓他請客吃喝,或者請客給他慶祝,都是犯法的,都要被罰當一年戍卒,儘可能讓黔首之間處於原子化的狀態。禁止民間吃喝的規定到漢代也一直持續,所謂“郡國二千石或擅為苛禁,禁民嫁娶不得具酒食相賀召,由是廢鄉黨之禮”,正是因為禁止民間無故群飲,一些郡守乾脆簡單粗暴,連婚喪嫁娶的宴會也禁止了,就是不讓民間以“鄉黨之禮”而形成結社和自治的共同體,根本就沒有後世所謂皇權不下縣那種“鄉紳自治”的影子。

有學者曾根據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歸義軍時期的敦煌戶籍資料研究指出,從東漢一直到中古時期的基層社會,常見情況還是由皇權下縣控制的編戶齊民。實際上,縣以下的鄉村中自治的宗族、鄉紳之類的出現,主要是儒家在漢代中後期以來逐漸重建社會之後的結果,透過教化平民並鼓勵他們模仿古代貴族,建立起了姓氏,其中一些崛起的平民家族還建立起了自治的宗族。有學者將西漢時期各地墓葬與縣城的距離和東漢時期資料進行比較統計,透過大量墓葬資料和GPS經緯度座標資料研究,發現山東、江蘇、湖北、河南、四川等眾多地區的東漢聚落,都比西漢更加遠離縣城等治所。這些明顯變化,意味著東漢時期基層聚落可以更有效地進行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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