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保護戰爭受難者的日內瓦公約簽訂
在71年前的今天,1949年8月12日(農曆1949年7月18日),關於保護戰爭受難者的日內瓦公約簽訂。1949年8月12日,63個國家在日內瓦簽訂了4個公約:《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關於戰時保護平民之日內瓦公約》,統稱《關於保護戰爭受難者的1949年日內瓦四公約》。於1950年10月21日生效。公約規定了衝突各方最低限度應遵守的原則。1952年7月13日,周恩來外長髮表宣告承認日內瓦四公約。1956年12月28日,我交存批准書,但對其中的一些條款提出保留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