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義務教育法》實施
2006年9月1日(農曆2006年閏7月9日),新《義務教育法》實施。2006年9月1日,經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2次會議審議透過的新修訂的《義務教育法》正式實施。該法規定:“國家將義務教育全面納入財政保障範圍,義務教育經費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規定予以保障”,完成了“人民教育人民辦”到“義務教育政府辦”的轉變。這是我國教育事業發展的一個新的里程碑,我國義務教育發展史也將翻開嶄新的一頁。我國原《義務教育法》是1986年7月1日頒佈的,至今20多年曆史,本次有什麼特點?答:新修訂的義務教育法強調了義務教育的強迫性、免費性和義務性。使限於我國國情,業已實施的20年的準義務教育或半義務教育,終於迴歸了義務教育的真正內涵。均衡發展教育、實現教育公平是新《義務教育法》的旨歸。“國務院和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教育資源,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改善薄弱學校的辦學條件,並採取措施,保障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保障家庭經濟困難的和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國家組織和鼓勵經濟發達地區支援經濟欠發達地區實施義務教育。《義務教育法》對我國基礎教育發展以及國家的發展有何意義?答:新《義務教育法》強調的是:第一,強調義務教育是“國家義務”,“必須予以保障”。第二條開宗明義,更進一步明確了義務教育的責任主體和性質。“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表明義務教育的責任主體是國家。規定“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都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表明了義務教育既是國家統一實施,也是公益事業,就應該由國家的公共財政來保障,勿庸置疑義務教育是體現國家的職能,而且第一次明確規定“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第二,強調“合理配置”、“均衡發展”。“合理配置”教育資源,促進教育“均衡發展”,在新修訂的《義務教育法》中,作為一個方向性的要求,一個基礎性的要求,給予了明確的法律規定,必須這樣做第三,強調“素質教育”和“全面發展”。這也是義務教育發展、課程改革的一個方向性和基礎性的要求,也是教育督導“督學”工作的重點和主要內容。由此可見,我國教育價值觀已經從改革開放初期的效率主義改變為現在的公平主義。這反映了在國家的不同的發展階段的不同發展價值觀和對教育的不同要求,以及不同階段社會國民經濟各部門對教育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