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葡兩國訂立澳門有關章程
在117年前的今天,1903年1月27日(農曆1902年12月29日),中葡兩國訂立澳門有關章程。1903年1月27日,中國外務部總稅務司赫德與葡萄牙國議約大臣,移交署大臣在北京訂立《分關章程條款》,共有11款。其內容主要有:---應派稅務司在澳門督辦關務。---商船進出口應當由扦子手查驗。內海以內應定有華船停舶處所,進出各船分別等候開艙準單暨放洋準單,方可駛離停泊之處。---上下貨物須領有上下各準單,並照條約稅則完清各稅。惟澳門土產出口暨由外國口岸運進之貨與本地民人日用食物,此數類毋需納稅。倘有已運進口免稅之貨復欲赴內地,無論由海陸各路運出,即應補納進口稅項。---內海以內防私、緝捕各事宜應由稅務司與澳門官憲會議辦法,並訂明每月由關備撥經若干,一面由澳憲特派水師官一員隨同稅務司妥辦—切。---澳門所轄水、陸地方內如何防緝走私,應由澳官擬定節略,會同澳官定辦,俾兩面實得相助之益與地主之權無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