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上的2月27日發生的大事件

天津兩幼童墜亡慘劇

2017年2月27日(農曆2017年2月2日),天津大悅城現慘劇:家長未抱住,兩名兒童墜亡。天津兩幼童墜亡慘劇2017年2月27日晚,天津大悅城商場,兩名兒童從中庭墜亡。有民警向記者表示,事發時兩名幼童均由孩子的家長抱著,一個孩子墜落後,家長想要去拉孩子,結果失手導致另一個孩子也掉了下去。不過,案情細節仍有待警方的全面調查、披露。天津兩幼童墜亡慘劇但在網上,這引發了一場激烈爭論:很多網友對痛哭的孩子家長表示同情、哀其不幸,也有熱帖稱,幼童父親曾抱著孩子在護欄外往下探,還有熱門評論指出,孩子父母的監護不力間接“殺”了孩子,還援引伊坂幸太郎的話說:“一想到為人父母居然不用經過考試,就覺得真是太可怕了。”兩種聲音甚至成對峙、“互撕”之勢,也抬升了此事的輿情熱度。有人急於要求追究家長的所謂“過失殺人罪”,認為這類慘案如果在美國,家長就要被判刑了。而之前,國內發生過不少未成年人受傷害的事件,但一般情況下,家長沒被追究過“過失傷害致人死亡罪”。問題來了:該對家長“追責”嗎?天津兩幼童墜亡慘劇孩子出了傷亡,就嚷嚷“抓家長”,終歸還是一種昧於中國法律、社會環境的民粹想法。應該明白,民事上的“過錯”和刑事的“過失犯罪”不是一個概念。未成年人的傷亡事件中,很多會存在監護人沒完全盡到監護責任的問題,甚至是嚴重過錯;但需要對這種過錯上升到刑事處罰的高度嗎?從犯罪的構成要件來說,過失犯罪的主觀心態是:“應當預見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這個“應當預見”的水平,其實是社會對當事人的強制規範,它是與社會環境、當事人的認識水平、職業責任等密切相關。比如,前幾年上海一名母親極端不負責,給孩子洗臉時,用一團溼衣物捂到孩子頭上,導致孩子窒息死亡,而被追究刑責。顯然,她“應當預見”到這種對孩子的危險,是對孩子生命的極端不負責。天津兩幼童墜亡慘劇但更多的傷害案件中,家長的主觀過失並沒有那麼大:一眼看不到,小孩子就摔倒了,這是在育兒過程中經常發生的事,如果動輒要追究刑責,只會造成法律苛酷的結果。大悅城這次墜亡事件中,關鍵要看家長抱孩子時有沒有嚴重的過失,比如故意把孩子抱在欄杆外邊等。要明白,過失犯罪的“應當預見”水平是與個人知識,以及社會對於未成年人的看護水平相一致的。一些汽車文化發達的國家,會認為孩子沒配汽車座椅,是一項惡意極強的疏忽,足以構成犯罪,但在中國就未必是這樣的。法諺有云:“法律不強人所難”。如果真要生搬硬套西方一些兒童保護法律的話,那麼,中國很多留守兒童的家長都該坐牢。對於這起事件,正常的法律人的思維應該是:作為經營方的天津大悅城,有沒有為消費者提供一個安全的消費環境?家長有沒有盡到監護責任?而不是在案件被全面調查之前,就急於要求“抓家長”。如果出了工傷,只會去指責工人“操作不當”,不去改進機床的安全保護措施,倒逼僱主加強安全教育,過去300年裡這個世界就不會變好。孩子應得到社會的特殊保護,家長是第一責任人;但是,政府、商家、學校都應有義務促進未成年人保護水平的提升,家長的監護責任水平是與社會環境水漲船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