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期亦稱後期。是指秦漢時期的罪名。即服徭役者沒有按照官府規定的日期到達。失期者要受處罰,對失期負責的主管官吏也要受罰。《史記·陳涉世家》:謫戍“失期,法當斬”。《秦簡·徭律》:“御中發徵,乏弗行,貲二甲;失期三日至五日,誶;六日至句,貲一盾;過旬,貲一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