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 | tè shè | 注音 | ㄊㄜˋ ㄕㄜˋ |
首字母 | ts | 詞性 | 動詞 |
近義詞 | 寬恕、原諒、饒恕、豁免、免除、寬大、容忍、寬容、恕罪、不追究 | ||
反義詞 | 懲罰、追究、追責、懲戒、處罰、懲處、懲治、追究責任、追究刑責 | ||
基本解釋 | 國家元首或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對已被判刑的特定罪犯赦免其刑罰的全部或一部分。不同於大赦。我國從1959年到1975年實行了七次特赦。其物件,除第一次為戰爭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外,其餘六次都是戰爭罪犯。我國的特赦以罪犯確實已經改惡從善為前提。 |
特赦是指國家元首或者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對已受罪行宣告的特定犯罪人,免除其全部或者部分刑罰的制度。
中央政法委會議要求,各地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實施全國人大常委會特赦決定和國家主席特赦令,深刻認識這次特赦的重大意義,切實增強政治責任感和歷史使命感,準確把握特赦的總體考慮和適用條件,堅持嚴格範圍、審慎穩妥、依法進行,切實做到不能錯放一人,也不能漏赦一人,確保經得起法律和歷史的檢驗。會議強調,要進一步明確特赦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各部門職責任務分工,加強協調配合,儘早部署實施特赦決定的各項工作,確保依法、有序、高效完成特赦任務。要嚴格依法按程式辦理特赦,絕不允許任何單位和個人以權謀私、權錢交易。
特赦是是國家對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刑罰的措施。在不同的國家裡,不同的人或組織有下達特赦令的權利,比如國家元首或者議會。在我國決特赦,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而特赦令的頒發由由國家主席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