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 | rèn zuì | 注音 | ㄖㄣˋ ㄗㄨㄟˋ |
首字母 | rz | 詞性 | 動詞 |
近義詞 | 承認罪行、坦白、供認、招供、交代、自首、招認、供認不諱、自白、悔過 | ||
反義詞 | 否認、抵賴、辯解、辯護、反駁、抗辯、抵賴不承、駁斥、推諉、狡辯 | ||
基本解釋 | 1.承認自己的罪行。 |
認罪是罪犯承認犯罪事實,並對其違法性、社會危害性和應受懲罰性產生合乎行刑目的的認識。從認識的內容和程度來看,包括兩個層次、三個繼起遞進的環節。兩個層次是承認犯罪事實是認罪的低階層次,認識到行為的違法性、社會危害性和受懲罰的該當性是認罪的高階層次;三個環節即認罪、服判、守法。承認犯罪事實,指罪犯對其所實施的犯罪行為無保留地如實供述。一般來說,罪犯只要把主要犯罪事實和犯罪的主要情節交待清楚,即可認為系承認犯罪事實;認識到犯罪行為的違法性、社會危害性和受懲罰的該當性,是指罪犯對其犯罪行為產生與刑事判決基本一致從而合乎行刑目的要求的認識,即認識到並承識其行為的違法性、社會危害性及其受懲罰的必然性和合理性。只有認罪,才可能服判,服判是認罪的必然認識結果;只有認罪服判,才可能進而領悟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係的神聖性和法律的嚴肅性,形成遵守法律的必要性的認識和其實踐,遵守法律遂又是認罪服判的必然認識結果。三個環節在時間上繼起,在認識水平上遞進,最終通向刑罰感受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