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 | shù zuì bìng fá | 注音 | ㄕㄨˋ ㄗㄨㄟˋ ㄅㄧㄥˋ ㄈㄚˊ |
首字母 | szbf | 詞性 | 動詞 |
近義詞 | - | ||
反義詞 | - | ||
基本解釋 | 一個人犯幾個罪,法院對其所犯各罪分別定罪處刑後按一定原則合併執行。我國刑法規定,判決宣告以前已經發現一個人犯幾個罪的,除了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刑法還對判決宣告後,刑罰執行完畢前,發現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以及判決宣告後,刑罰執行完畢前,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如何適用數罪併罰作了規定。 |
數罪併罰是指對犯兩個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別定罪量刑後,按一定原則判決宣告執行的刑罰。數罪,指一人犯幾個罪。各國刑事立法規定構成數罪的時間界限有所不同:有的規定發生在判決宣告以前,有的規定在判決確定以前,還有的規定在刑罰執行完畢以前。
中國刑法規定,在判決宣告以前犯幾個罪的是數罪,但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尚未執行完畢以前又犯新罪的,也是數罪,應按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