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 | shǎo shù mín zú | 注音 | ㄕㄠˇ ㄕㄨˋ ㄇㄧㄣˊ ㄗㄨˊ |
首字母 | ssmz | 詞性 | 名詞 |
近義詞 | 民族少數派、少數族裔、少數群體、少數人群、少數族群 | ||
反義詞 | 主體民族、多數民族、主流民族、主要民族 | ||
基本解釋 | 指多民族國家內人口居於少數的民族,也有指外來移民的。在中國,有蒙古、回、藏、維吾爾、苗、彝、壯、布依、朝鮮、滿、侗、瑤、白、土家、哈尼、哈薩克、傣、黎、傈僳、佤、畲、高山、拉祜、水、東鄉、納西、景頗、柯爾克孜、土、達斡爾、仫佬、羌、布朗、撒拉、毛南、仡佬、錫伯、阿昌、普米、塔吉克、怒、烏孜別克、俄羅斯、鄂溫克、德昂、保安、裕固、京、塔塔爾、獨龍、鄂倫春、赫哲、門巴、珞巴、基諾等55個少數民族,人口約9132萬(1990年),佔全國總人口8%。分佈呈大雜居、小聚居格局。多有本民族語言文字,部分通用漢語文。宗教和自然崇拜有廣泛深刻的影響。社會發展較漢族緩慢,經濟比較落後,且發展不平衡。多從事農牧、漁獵生產。解放後,透過民主改革,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實現了各民族之間的團結平等。各少數民族與漢族一起走上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道路。 |
少數民族是指多民族國家中除主體民族以外的民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除主體民族漢族以外的其餘55個法定民族均是少數民族。
新中國成立後,黨和政府為制定和實施民族政功各民族實現平等權利,組織力量對民族名稱與族群進行辨別。這項工作,就是民族識別。經過努力,科學家理清了我國民族大家庭的基本構成,確認了56個民族成分。民族識別的順利進行,為開展民族工作提供了依據,打下了基礎。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透過的憲法修正案,將憲法第四條第一款中“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關係。”修改為:“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和諧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