斬監候為“斬立決”的對稱,是指明清時對於判處死刑的罪犯,不立即執行,而是監禁起來等候秋審或朝審複核。
經過複核,分為情實、緩決、可矜、留養承祀等幾種情況:情實即罪情屬實,立即執行;緩決即案情雖屬實,但危害性稍小,留待下次秋審或朝審時再稽核;可矜即案情屬實,但情有可原,減死,留養承祀即情節雖重,但父母、袓父母年老無人奉養,免於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