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會,泛指有思維或行為能力的個體,在指定場所或固定場所為主動或被動展示目的而進行聚集的行為。
其中聚集於露天公共場所(指定場所或固定場所),發表意見、表達意願的活動(主動或被動展示目的,如: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1989年10月31日透過並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中規定,必須依照法律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獲得許可後才可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