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清 制,撫臺離職,由藩臺或臬臺暫時代理,稱為“護院”。院,指撫院。 清 平步青 《霞外攟屑·論文上·惲子居墓誌銘行狀》:“時護院為布政使 袁秉直 。”《官場現形記》第三回:“齊巧那位藩司又是護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