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耗”起於明代萬曆年間,原指碎銀熔化重鑄為銀錠時的折耗。張居正推行“一條鞭法”,賦稅一律徵銀上交國庫,把百姓交的碎銀熔化重鑄為上交的銀錠就有了火耗。徵稅時加徵的“火耗”大於實際“火耗”,差額就歸官員了。清初的官員沿用了這種做法。而且,“火耗”不斷加重:一般州縣的火耗,每兩達二三錢,甚至四五錢。偏僻的州縣賦稅少,火耗數倍於正賦。雖然順治、康熙年間也發過禁令,但並不起作用,以後也就預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