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 | gào sù cái chù lǐ | 注音 | ㄍㄠˋ ㄙㄨˋ ㄘㄞˊ ㄔㄨˇ ㄌㄧˇ |
首字母 | gsccl | 詞性 | 動詞 |
近義詞 | 豐盈、 豐碩、 豐滿、 豐富、 豐饒、 豐收、 豐裕、 豐壽、 豐足、 豐厚 | ||
反義詞 | 貧乏、 稀少、 短缺、 匱乏 | ||
基本解釋 | 某些犯罪行為須由被害人向法院告訴,法院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的原則。我國刑法規定,侮辱罪、誹謗罪(嚴重桅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虐待家庭成員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除外),都是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並規定,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而無法告訴,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 |
刑法中規定的告訴才處理,是指被害人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自願不告訴的,刑法不予處理,但因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由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近親屬告訴的案件,按刑法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