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 | sǐ xíng | 注音 | ㄙˇ ㄒㄧㄥˊ |
首字母 | sx | 詞性 | 名詞 |
近義詞 | 極刑、絞刑、絞殺、槍決、注射死刑、死刑執行、死刑判決 | ||
反義詞 | 無罪釋放、緩刑、監禁、徒刑、剝奪自由 | ||
基本解釋 | 剝奪罪犯生命的刑罰。是最嚴厲的刑罰。在我國,死刑只適用於罪大惡極的罪犯。應當判處死刑的罪犯,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緩。犯罪時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我國法律對死刑案件的管轄、核准和執行從司法程式上作了周密的規定,加以嚴格的控制。 |
死刑,也稱為極刑、處決、生命刑。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罰之一,指行刑者基於法律所賦予的權力,結束一個犯人的生命。
遭受這種剝奪生命的刑罰方法的有關犯人通常都在當地犯了嚴重罪行。儘管這“嚴重罪行”的定義時常有爭議,但在現時保有死刑的國家中,一般來說,“謀殺”必然是犯人被判死刑的其中一個重要理由。
《刑法修正案》9中:執行死刑條件由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等發生重大犯罪,手段極其殘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如故意殺人,綁架,搶劫,強姦,販毒,等危害國家刑法都有可能會執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