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 | xíng shì zé rèn | 注音 | ㄒㄧㄥˊ ㄕˋ ㄗㄜˊ ㄖㄣˋ |
首字母 | xszr | 詞性 | 名詞 |
近義詞 | - | ||
反義詞 | - | ||
基本解釋 | 實施犯罪行為必須承擔的法律責任。具體表現為犯罪分子有義務接受司法機關的審訊和刑罰處罰。我國刑法規定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六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歲不滿十六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刑法還對精神病人、醉酒人以及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的刑事責任問題作了規定。 |
刑事責任是指犯罪人因實施犯罪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按刑事法律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種刑事責任。 主刑,是對犯罪分子適用的主要刑罰,它只能獨立使用,不能相互附加適用。主刑分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分為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對犯罪的外國人,也可以獨立或附加適用驅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