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 | lǐng shì cái pàn quán | 注音 | ㄌㄧㄥˇ ㄕˋ ㄘㄞˊ ㄆㄢˋ ㄑㄨㄢˊ |
首字母 | lscpq | 詞性 | 名詞 |
近義詞 | 領事審判權 | ||
反義詞 | 無 | ||
基本解釋 | 1.帝國主義國家透過不平等條約,在殖民地或附屬國攫取的一種特權,即它的僑民在當地的民事﹑刑事訴訟,所在國法庭無權審理,而由它派駐當地的領事依照本國法律審判。 |
領事裁判權亦稱“治外法權”。一國公民在僑居國成為民事、刑事訴訟被告時,該國領事具有的按照本國法律,予以審判、定罪的權力。在中國近代,西方列強根據強迫中國政府簽訂的不平等條約獲得了這項特權。鴉片戰爭以前,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在中國犯法的罪犯,曾多次抵抗中國政府對他們的依法審理。1842年中英《善後章程》 (亦稱《穿鼻條約》)規定:“英國商民……與內地居民發生交涉獄訟之事,英商歸英國自理。”這是攫奪領事裁判權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