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刑商代法律的總稱,為懷念開國君主湯,故以湯為名。《左傳·昭公六年》:“商有亂政,而作湯刑。”商朝後期,湯刑曾經修訂。《竹書紀年》:“祖甲二十五年,重作湯刑。”周初曾廷用之。荀況也主張“刑名從商”。湯刑的主要形式是習慣法,據考已有不公開的成文刑書,刑罰延用夏五刑而有所損益,其詳細內容已難以考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