窩主,也稱“窩家”、“囊橐”。中國舊法指窩藏強盜、竊盜及其贓物的人。即招集匪類,並隱藏在家,縱使為盜,參與分贓。漢代對容留藏匿群盜的人稱為囊棄。宋代對盜賊囊棄立重法嚴懲。元律有盜賊窩主之法。明律稱“窩主”,根據是否造意、共謀、共同實行而不分贓或分贓而不參加實行等情況而處罰上有所不同。清律同於明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