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證解釋】宋 元 時代縣下分鄉,鄉下分都,並稱“鄉都”。亦用以泛指農村地區。《元典章·吏部六·司吏》:“吏人既久,人亦熟,在縣分管鄉都,科差詞訟,公行賄賂。” 王闓運 《序》:“何以 漢 久而後變, 梁 禪而已殊?將非朝野之統同,有類鄉都之響應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