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役法》,熙寧四年王安石變法時頒佈實施。募役法(免役法)規定原本百姓按戶等輪流到州縣當差役的方法,改為由州、縣官府出錢僱人應役。募役費用由當地主戶按戶等分擔,稱“免役錢”,原本免役的官戶,僧道戶等,也繳納同樣的錢,稱“助役錢”。
募役法使原來輪流充役的農村居民回鄉務農,原來享有免役特權的人戶不得不交納役錢,使很多農民免除勞役,官府也因此增加了一宗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