挾書令亦稱“挾書律”。秦代禁止私人藏書議書的法令。秦始皇三十四年(前213),準行丞相李斯之議,非博士官所職,凡天下有藏《詩》、《書》及百家語者,均上交守尉焚燬,惟醫藥、卜筮、種樹之書除外。令下三十日仍不燒者,處以髡髮黥面、築長城四年之苦役。有敢談論《詩》、《書》者處死, 以古非今者滅族。因秦王朝迅速滅亡,此令未盡實施。漢惠帝四年(前 191), 明令廢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