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 | gōng sī qīng suàn | 注音 | ㄍㄨㄥ ㄙ ㄑㄧㄥ ㄙㄨㄢˋ |
首字母 | gsqs | 詞性 | 動詞 |
近義詞 | 公司解散、 公司終止、 公司登出、 公司破產 | ||
反義詞 | 公司運營、 公司經營、 公司發展 | ||
基本解釋 | 公司在解散過程中,了結公司債務,並在股東間分配公司剩餘資產,最終結束公司的所有法律關係的行為。中國公司法規定,公司自行解散,應由股東或股東大會確定的人選組成清算組。清算組在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應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出現法定解散事由或者公司章程所規定的解散事由以後,依法清理公司的債權債務的行為。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因股東會決議解散、因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因陷入僵局時解散或者因違法被強制解散時,公司應當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公司的清算組是指公司出現清算的原因以後依法成立的處理公司債權、債務的組織,公司的清算組是公司清算期間的代表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章的相關規定,指公司解散時,為終結現存的財產和其他法律關係,依照法定程式,對公司的財產和債權債務關係進行清理、處分和分配,以了結其債權債務關係,從而剝奪公司法人資格的法律行為。公司除因合併或分立而解散外,其餘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須經過清算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