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史》志·卷三十六

卷三十六原文

  ◎礼十四(凶礼三)

  谒祭陵庙 忌辰 受蕃国王讣奏仪 为王公大臣举哀仪 临王公大臣丧仪中宫为父祖丧仪 遣使临吊仪 遣使册赠王公大臣仪 赐祭葬 丧葬之制碑碣 赐谥 品官丧礼 士庶人丧礼 服纪

  谒祭陵庙

  洪武元年三月,遣官致祭仁祖陵,二年,加号英陵。礼部尚书崔亮请下太常行祭告礼。博士孙吾与言:“山陵之制,莫备于汉,初未有祭告之礼。盖庙号、陵号不同。庙号易大行之号,必上册谥,告之神明,陵号则后嗣王所以识别先后而已,愿罢英陵祭告。”亮言:“汉光武加先陵曰昌,宋太祖加高、曾、祖、考陵曰钦、康、定、安。盖尊祖考由尊其陵,尊其制则必以告,礼缘人情,告之是。”廷议皆是亮。从之。熙祖陵,每岁正旦、清明、中元、冬至及每月朔望,本署官供祭行礼。又即其地望祭德祖、懿祖二陵。英陵后改称皇陵,多孟冬一祭,俱署官行礼;朔望,中都留守司官行礼。

  八年,诏翰林院议陵寝朔望节序祭祀礼。学士乐韶凤等言:“汉诸庙寝园有便殿,日祭于寝,月祭于庙,时祭于便殿。后汉都洛阳,以关西诸陵久远,但四时用特牲祀。每西幸,即亲诣。岁正月祀郊庙毕,以次上洛阳诸陵。唐园陵之制,皇祖以上陵,皆朔望上食,元日、冬至、寒食、伏腊、社各一祭。皇考陵,朔望及节祭日进食,又荐新于诸陵。永徽二年,定献陵朔望、冬夏至、伏腊、清明、社等节,皆上食。开元中,敕献、昭、乾、定、桥、恭六陵,朔望上食,冬至、寒食各设一祭。宋每岁春秋仲月,遣太常宗正卿朝诸陵。我朝旧仪,每岁元旦、清明、七月望、十月朔、冬至日,俱用太牢,遣官致祭。白塔二处,则用少牢,中官行礼,今拟如旧仪,增夏至日用太牢,其伏腊、社、每月朔望,则用特羊,祠祭署官行礼。如节与朔望、伏腊、社同日,则用节礼。”从之。

  十六年,孝陵殿成,命皇太子以牲醴致祭。清晨陈祭仪毕,皇太子、亲王由东门入,就殿中拜位,皆四拜。皇太子少前,三上香,奠酒,读祝曰:“园陵始营,祭享之仪未具。今礼殿既成,奉安神位,谨用祭告。”遂行亚献、终献礼,皇太子以下皆四拜,执事行礼皆内官。二十六年令,车马过陵,及守陵官民入陵者,百步外下马,违者以大不敬论。建文初,定孝陵每岁正旦、孟冬、忌辰、圣节,俱行香,清明、中元、冬至,俱祭祀。勋旧大臣行礼,文武官陪祀。若亲王之藩,过京师者谒陵。官员以公事至,入城者谒陵,出城者辞陵。国有大事,遣官祭告。懿文太子陵在孝陵左,四孟、清明、中元、冬至、岁暮及忌辰,凡九祭。

  永乐元年,工部以泗州祖陵黑瓦为言。帝命易以黄,如皇陵制。宣宗即位,遣郑王谒祭孝陵。正统二年谕,天寿山陵寝,剪伐树木者重罪,都察院榜禁,锦衣卫官校巡视,工部钦天监官环山立界,十年,谒三陵,谕百官具浅色衣服,如洪武、永乐例。南京司礼太监陈祖圭言:“魏国公徐俌每祭孝陵,皆由红券门直入,至殿内行礼,僣妄宜改。”俌言:“入由红券门者,所以重祖宗之祭,尊皇上之命。出由小旁门者,所以守臣下之分。循守故事,几及百年,岂敢擅易。”下礼部议,言:“长陵及太庙,遣官致祭,所由之门与孝陵事体相同,宜如旧。”从之。

  弘治元年,遣内官监护凤阳皇陵,凡官员以公事经过者俱谒陵。十七年,更裕陵神座。初,议以孝肃太皇太后祔葬裕陵,已遣官分告诸陵及天寿山后土,而钦天监以为岁杀在北,方向不利。内官监亦谓英庙陵寝,难以轻动,遂议别建庙,奉安神主。帝心未慊,卒移英庙居中,孝庄居左,孝肃祔其右云。

  正德间,定长陵以下诸陵,各设神宫监并卫及祠祭署。凡清明、中元、冬至,俱分遣驸马都尉行礼,文武官陪祭。忌辰及正旦、孟冬、圣节,亦遣驸马都尉行礼。亲王之藩,诣诸陵辞谒。恭让章皇后陵,清明、中元、冬至、忌辰内官行礼。西山景皇帝陵,祭期如上,仪宾行礼。

  初,成祖易黄土山名天寿山。嘉靖十年,名祖陵曰基运山,皇陵曰翌圣山,孝陵曰神烈山,显陵曰纯德山,及天寿山,并方泽从祀,所在有司祭告各陵山祇。礼官因奏:“神祇坛每年秋祭,有钟山、天寿山之神,今宜增基运等山。”从之。

  十四年,谕礼部尚书夏言:“清明节既遣官上陵,内殿复祭,似涉烦复。”言因言:“我朝祀典,如特享、时享、祫享、禘祭,足应经义,可为世法。惟上陵及奉先殿多沿前代故事。上陵之祀,每岁清明、中元、冬至凡三。中元俗节,事本不经。往因郊祀在正首,故冬至上陵,盖重一气之始,伸报本之义。今冬至既行大报配天之礼,则陵事为轻。况有事南郊,乃辍陪祀臣僚,远出山陵,恐于尊祖配天之诚未尽。可罢冬至上陵,而移中元于霜降,惟清明如旧。盖清明礼行于春,所谓雨露既濡,君子履之,有怵惕之心者也。霜降礼行于秋,所谓霜露既降,君子履之,有凄怆之心者也。二节既遣官上陵,则内殿之祭,诚不宜复。”遂著为令。

  十五年,谕言曰:“庙重于陵,其礼严。故庙中一帝一后,陵则二三后配葬。今别建奉慈殿,不若奉主于陵殿为宜。且梓宫配葬,而主乃别置,近于黜之,非亲之也。”乃迁孝肃、孝穆、孝惠三后神主于陵殿。又谕言曰:“三后神主称皇太后、太皇太后者,乃子孙所奉尊称。今既迁陵殿,则名实不准。”言等议曰:“三后神主,礼不祔庙,义当从祧。迁奉陵殿,深合典礼。其称皇太后、太皇太后者,乃子孙所上尊号。今已迁奉于陵,则当从夫妇之义,改题孝肃神主,不用睿字,孝穆、孝惠神主,俱不用纯字,则嫡庶有别,而尊亲并隆矣。”命如拟行。又谕:“祭告长陵等七陵俱躬叩拜,恭让章皇后、景皇帝陵亦展拜一次,以慰追感之情。”十七年,改陵殿曰祾恩殿,门曰祾恩门。又建成祖圣迹亭于平台山,率从官行祭礼。二十一年,工部尚书顾璘请以帝所上显陵圣制歌诗,制为乐章,享献陵庙。礼部言:“天寿山诸陵,岁祀皆不用乐。”已而承天府守备太监傅霖乞增显陵岁暮之祭。部议言:“诸陵皆无岁暮祀典。”诏并从部议。

  隆庆二年,帝诣天寿山春祭。前一日,告世宗几筵及奉先、弘孝、神霄殿。驾至天寿山红门降舆,由左门入,升舆,驻跸感思殿。越二日,质明行礼。帝青袍,乘板舆至长陵门外,东降舆,由殿左门入,至拜位,上香,四拜。至神御前献帛、献爵讫,复位。亚献、终献,令执爵者代,复四拜。馀如常祭之仪。随诣永陵行礼。是日遣官六员,俱青服,分祭六陵。

  万历八年,谒陵礼如旧。十一年,复谒陵。礼部言:“宜遵世宗彝宪,酌分二日,以次展拜。”乃定长、永、昭三陵,上香,八拜,亲奠帛。初献,六陵二寝,上香,四拜。其奠帛三献,俱执事官代。十四年,礼部言:“诸妃葬金山诸处者,嘉靖中俱配享各陵殿,罢本坟祭。今世庙诸妃安厝西山者,宜从其例。至陵祭品物,九陵、恭让、恭仁之陵止于酒果,而越、靖诸王及诸王妃则又有牲果祝文,反从其厚者,盖以九陵帝后,岁暮已祫祭于庙,旬日内且复有孟春之享,故元旦陵殿止用酒果,非俭也;诸王诸妃则祫祭春祭皆不与,元旦一祭不宜从简,故用牲帛祝文,非丰也。特恭让、恭仁既不与祫享于庙中,又不设牲帛于陵殿,是则礼文之缺,宜增所未备。而诸王诸妃祝文,尚仍安厝时所用,宜改叙岁时遣官之意,则情顺礼安。”报可。

  凡山陵规制,有宝城,长陵最大,径一百一丈八尺。次永陵,径八十一丈。各陵深广丈尺有差。正前为明楼,楼中立帝庙谥石碑,下为灵寝门。惟永陵中为券门。左右墙门各一楼。明楼前为石几筵,又前为祾恩殿、祾恩门。殿惟长陵重檐九间,左右配殿各十五间。永陵重檐七间,配殿各九间。诸陵俱殿五间,配殿五间。门外神库或一或二,神厨宰牲亭,有圣迹碑亭。诸陵碑俱设门外,率无字。长陵迤南有总神道,有石桥,有石像人物十八对,擎天柱四,石望柱二。长陵有《神功圣德碑》,仁宗御撰,在神道正南。南为红门,门外石牌坊一。门内有时陟殿,为车驾更衣之所。永陵稍东有感思殿,为驻跸之所。殿东为神马厂。

  忌辰

  洪武八年四月,仁祖忌日,太祖亲诣皇陵致祭。永乐元年,礼部尚书李至刚等奏定,高皇帝忌辰前二日,帝服浅淡色衣,御西角门视事。不鸣钟鼓,不行赏罚,不举音乐,禁屠宰。百官浅淡色衣、黑角带朝参。至日,亲祀于奉先殿,仍率百官诣孝陵致祭。高皇后忌辰如之。

  宣德四年令,凡遇忌辰,通政司、礼科、兵马司勿引囚奏事。五年,敕百官朝参辍奏事仪。

  英宗即位,召礼臣及翰林院议忌辰礼。大学士杨士奇、杨荣,学士杨溥议:“每岁高庙帝后、文庙帝后、仁宗忌辰,服浅淡色服,不鸣钟鼓,于奉天门视事。宣宗忌辰,小祥之日,于西角门视事。”从之。

  弘治十四年令,凡遇忌辰,朝参官不得服纻丝纱罗衣。景皇帝、恭让皇后忌辰,遇节令,服青丝花样。宣宗忌辰,遇祭祀,服红。十六年八月,吏部尚书马文升言:“宣德间,仁宗忌辰,诸司悉免奏事。自太祖至仁宗生忌,俱辍朝。其后不知何时,仁宗忌辰,依前奏事。惟太祖至宪宗忌辰,百官浅淡色服、黑角带。朝廷亦出视朝,鸣钟鼓,奏事。臣思自仁至宪,世有远近,服有隆杀。请自仁宗忌辰、英宗生忌日,视朝,鸣钟鼓。若遇宪宗及孝穆皇太后忌日,不视朝,著浅淡服,进素膳,不预他事。或遵宣宗时例,自太祖至宪宗生忌,俱辍朝一日。宪宗、孝穆忌日,如臣所拟。”帝下礼部议。部臣言:“经传所载,忌日为亲死之日。则死日为忌,非谓生辰也。其曰忌日不用,不以此日为他事也。曰忌日不乐,是不可举吉事也,此日当专意哀思父母,余事皆不举。但先朝事例,迄今见行,未敢更易。”帝乃酌定以浅淡服色视事。

  嘉靖七年令,忌辰只祭本位。十八年令,高庙帝后忌辰祭于景神殿,列圣帝后忌辰祭于永孝殿。二十四年令,仍祭于奉先殿。

  乘舆受蕃国王讣奏仪

  凡蕃国王薨,使者讣奏至,于西华门内壬地设御幄,皇帝素服乘舆诣幄。太常卿奏:“某国世子遣陪臣某官某,奏某国王臣某薨。”承制官至使者前宣制曰:“皇帝致问尔某国王某,得何疾而逝。”使者答故。其仪大略如临王公大臣丧仪,但不举哀。

  凡塞外都督等官讣至,永乐间遣官赍香钞谕祭。后定例,因其奏请,给与表里祭文,令携归自祭。来京病故者,遣官谕祭或赐棺赐葬。后定年终类奏,遣官祭之。若在边殁于战阵者,不拘此例。凡外国使臣病故者,令所在官司赐棺及祭,或欲归葬者听。

  乘舆为王公大臣举哀仪

  洪武二年,开平王常遇春卒于军。讣至,礼官请如宋太宗为赵普举哀故事。遂定制,凡王公薨,讣报太常司,示百官,于西华门内壬地设御幄,陈御座,置素褥。设讣者位于前,设百官陪哭位东西向,奉慰位于讣者位北,北向。赞礼二人,位于讣者位之北,引讣者二人,位于赞礼之南,引百官四人,位于陪位之北,皆东西向。其日,备仪仗于奉天门迎驾。皇帝素服乘舆诣幄,乐陈于幄之南,不作。太常卿奉:“某官来讣,某年月日,臣某官以某疾薨,请举哀。”皇帝哭,百官皆哭。太常卿奏止哭,百官奉慰讫,分班立。讣者四拜退,太常卿奏礼毕。乘舆还宫,百官出。东宫为王公举哀仪同,但设幄于东宫西门外,陪哭者皆东宫属。

  乘舆临王公大臣丧仪

  凡王公大臣讣奏,太史监择皇帝临丧日期。拱卫司设大次于丧家大门外,设御座于正厅中。有司设百官次于大次之左右。侍仪司设百官陪立位于厅前左右,引礼四人位于百官之北,东西向。设丧主以下拜位于厅前,主妇以下哭位于殡北幔中。其日,銮驾至大次,降辂,升舆,入易素服。百官皆易服,先入就厅前,分班侍立。御舆出次。丧主以下免绖去杖,衰服,出迎于大门外。望见乘舆,止哭,再拜,入于门内之西。乘舆入门,将军四人前导,四人后从。入至正厅,降舆,升诣灵座前,百官班于后。皇帝哭,百官皆哭。太常卿奏止哭,三上香,三祭酒。出至正厅御座,主丧以下诣厅下拜位,再拜。承制官诣丧主前云“有制”。丧主以下皆跪。宣制讫,皆再拜,退立于厅西。太常卿奏礼毕,皇帝升舆,出就大次,易服。御舆出,丧主以下诣前再拜退。皇帝降舆升辂,丧主杖哭而入。诸仪卫赞唱,大略如常。

  其公、侯卒葬辍朝礼,洪武二十三年定。凡公、侯卒于家者,闻丧辍朝三日。下葬,一日。卒于外者,闻丧,一日。柩至京,三日。下葬,仍一日。凡辍朝之日,不鸣钟鼓,各官浅淡色衣朝参。初制,都督至都指挥卒,辍朝二日。永乐后更定,惟公、侯、驸马、伯及一品官,辍朝一日。

  中宫为父祖丧仪

  凡中宫父母薨,讣报太常寺,转报内使监。前期,设荐于别殿东壁下,为皇后举哀位及内命妇以下哭位。皇后出诣别殿,内使监令奏:“考某官以某月某日薨”,母则云“妣某夫人”,祖考、妣同。皇后哭,内命妇以下皆哭尽哀。皇后问故,又哭尽哀。乃素服,内命妇皆素服,止哭,还宫。

  内使监令奏闻。得旨:“皇后奔丧。”丧家设荐席于丧寝之东,从临内命妇哭位于其下,主丧以下哭位于丧寝之西,主妇以下哭位于丧寝之北幔下。至日,内使监进垩车,备仪仗导引。皇后素服出宫,升舆,三面白布行帷。至阁外,降舆,升垩车。至丧家大门内,降车哭入,仍以行帷围护。从临者皆哭入。丧主以下,降诣西阶下立哭。皇后升自东阶,进至尸东,凭尸哭。从临者皆哭。丧主升自西阶,俱哭于尸西。皇后至哭位,内使监令跪请止哭。应奉慰者诣皇后前,奉慰如常礼。如皇后候成服,则从临命妇应还者先还。如本日未即奔丧,则是晡复哭于别殿。尚服制皇后齐衰及从临命妇孝服,俟丧家成服日进之。诣灵前再拜,上香,复位,再拜。如为诸王外戚举哀,仍于别殿南向,不设荐位。

  遣使临吊仪

  太常司奉旨遣吊。前期,设宣制位于丧家正厅之北,南向;丧主受吊位于南,北向;妇人立哭位于殡北幕下。其日,使者至。丧主去杖,免绖衰服,止哭,出迎于中门外。复先入,就厅前拜位。内外止哭,使者入,就位称有制。丧主以下再拜跪。宣制曰;“皇帝闻某官薨,遣臣某吊。”丧主以下复再拜。礼毕,内外皆哭。使者出,丧主至中门外,拜送,杖哭而入。宫使则称有令。至遣使赙赠及致奠,其仪节亦相仿云。赙赠之典,一品米六十石,麻布六十匹。二品以五,三品、四品以四,五品、六品以三,公侯则以百。永乐后定制,公、侯、驸马、伯皆取上裁。凡阵亡者全支,边远守御出征及出海运粮病故半支。

  其遣百官会王公大臣丧仪。前期,有司于丧家设位次。其日,百官应会吊者素服至。丧主以下就东阶哭位,主妇以下就殡北哭位。百官入,就殡前位哭,主丧主妇以下皆哭。止哭,再拜,主丧以下答拜。班首诣丧主前展慰毕,百官出,丧主拜送,杖哭而入。会葬仪同。

  遣使册赠王公大臣仪

  前期,礼部奏请制册,翰林院取旨制文,中书省礼部奏请某官为使。其日,祠祭司设龙亭、香亭于午门前正中,执事于受册者家设宣制官位于正厅之东北,南向;丧主代受册命者位于厅前,北向。礼部官封册文,以盝匣盛之,黄袱裹置龙亭中。仪仗、鼓乐前导,至其家。代受册者出迎于大门外。执事舁龙亭置厅上正中,使者入,立于东北。代受册者就拜位,再拜。使者稍前,称“有制”。代受册者跪。宣制曰:“皇帝遣臣某,册赠故某官某为某勋某爵。”宣讫,代受册者复再拜。使者取册授之,代受册者捧置灵座前。使者出,代受册者送至大门外。如不用册者,吏部用诰命,丧家以册文录黄,设祭仪于灵前。代受册者再拜,执事者展黄立读于左。丧主以下皆再拜,焚黄。

  赐祭葬

  洪武十四年九月,衍圣公孔希学卒,遣官致祭。其后,群臣祭葬,皆有定制。太祖谕祭群臣文,多出御笔。嘉靖中,世宗为礼部尚书席书、兵部尚书李承勋亲制祭文。皆特典,非常制也。

  隆庆元年十二月,礼部议上恤典条例:凡官员祭葬,有无隆杀之等,悉遵《会典》。其特恩,如侍从必日侍讲读、军功必躬履行阵、东宫官必出阁讲授有劳者。据嘉靖中事例,祭葬加一等,无祭者与祭一坛,无葬者给半葬,半葬者给全葬。讲读官五品本身有祭,四品及父母,三品及妻。军功四品得祭葬,三品未满及父母。讲读年久、启沃功多、军旅身歼、勋劳茂著者,恩恤加厚,临期请旨。

  《会典》,凡一品官,祭九坛。父母妻加祭。或二坛、一坛,或妻止一坛者,恩难预拟,遇有陈乞,酌拟上请。二品,二坛。加东宫三少,或兼大学士赠一品者,至四坛,父母妻俱一坛,致仕加三少者加一坛,加太子太保者加三坛,妻未封夫人者不祭。三品祭葬,在任、致仕俱一坛,兼学士赠尚书者二坛,未及考满病故者一坛减半。造葬悉如旧例。四、五品官不得重封。故四品官由六七品升者,父母有祭。由五品升者,以例不重封,遂不得祭。今定四品官,凡经考满者,父母虽止授五品封,亦与祭一坛。四品以上官,本身及父母恩典,必由考满而后得。然有二品、三品共历四五年,父母未授三品封,终不得沾一祭者,宜并叙年资。二品、三品共历三年以上者,虽未考三品满,本身及父母俱与三品祭葬。三品四品,共历三年以上者,虽未考四品满,本身用三品未考满例,祭一坛半,葬父母祭一坛。凡被劾闲住者,虽遇覃恩,复致仕,仍不给祭葬。

  勋臣祭葬,皇亲出自上裁。驸马都尉祭十五坛。公、侯、伯在内掌府事坐营、在外总兵有殊勋加太子太保以上者,遵《会典》。公、侯十六坛,伯十五坛,掌府坐营总兵有勋劳者七坛,掌府坐营年劳者五坛,掌府坐营而政迹未著者四坛,管事而被劾勘明闲住者二坛,被劾未经勘实者一坛。勘实罪重者,并本爵应得祭葬皆削。又正德间,公、侯、伯本祭俱三坛,嘉靖间二坛。今遵嘉靖例,以复《会典》之旧。武臣祭葬,遵正德、嘉靖例,都督同知佥事、锦衣卫指挥祭三坛,署都督同知佥事一坛,馀推类行之。

  帝从其议。万历六年更定,凡致仕养病终养听用等官,祭葬俱与现任官同。十二年续定,被劾自陈致仕官,有日久论定原无可议者,仍给祭葬,父母妻视本身为差等。

  丧葬之制

  洪武五年定。凡袭衣,三品以上三,四品、五品二,六品以下一。饭含,五品以上饭稷含珠,九品以上饭粱含小珠。铭旌、绛帛,广一幅,四品以上长九尺,六品以上八尺,九品以上七尺。敛衣,品官朝服一袭,常服十袭,衾十番。灵座设于柩前,作白绢结魂帛以依神。棺椁,品官棺用油杉朱漆,椁用土杉。墙翣,公、侯六,三品以上四,五品以上二。明器,公、侯九十事,一品、二品八十事,三品、四品七十事,五品六十事,六品、七品三十事,八品、九品二十事。引者,引车之绋也;披者,以纁为之,击于輀车四柱,在旁执之,以备倾覆者也;铎者,以铜为之,所以节挽歌者。公、侯四引六披,左右各八铎。一品、二品三引四披,左右各六铎。三品、四品二引二披,左右各四铎。五品以下,二引二披,左右各二铎。羽幡竿长九尺,五品以上,一人执之以引柩,六品以下不用。功布,品官用之,长三尺。方相,四品以上四目,七品以上两目,八品以下不用。柳车上用竹格,以彩结之,旁施帷幔,四角重流苏。志石二片,品官皆用之。其一为盖,书某官之墓;其一为底,书姓名、乡里、三代、生年、卒葬月日及子孙、葬地。妇人则随夫与子孙封赠。二石相向,铁束埋墓中。祭物,四品以上羊豕,九品以上豕。

  初,洪武二年,敕葬开平王常遇春于钟山之阴,给明器九十事,纳之墓中。钲二,鼓四,红旗,拂子各二,红罗盖、鞍、笼各一,弓二,箭三,灶、釜、火炉各一,俱以木为之。水罐、甲、头盔、台盏、杓、壶、瓶、酒瓮、唾壶、水盆、香炉各一,烛台二,香盒、香匙各一,香箸二,香匙箸瓶、茶钟、茶盏各一,箸二,匙二,匙箸瓶一,碗二,楪十二,橐二,俱以锡造,金裹之。班剑、牙仗各一,金裹立瓜、骨朵戟、响节各二,交椅、脚踏、马杌各一,诞马六,枪、剑、斧、弩、食桌、床、屏风、柱杖、箱、交床、香桌各一,凳二,俱以木为之。乐工十六,执仪伏二十四,控士六,女使十,青龙、白虎、朱雀、玄武神四,门神二,武士十,并以木造,各高一尺。杂物,翣六,璧一,筐、笥、楎、椸、衿、鞶各一,笣二,筲二,粮浆瓶二,油瓶一,纱厨、暖帐各一。束帛青三段,纁二段,每段长一丈八尺。后定制,公、侯九十事者准此行之。余以次减杀。

  碑碣

  明初,文武大臣薨逝,例请于上,命翰林官制文,立神道碑。惟太祖时中山王徐达、成祖时荣国公姚广孝及弘治中昌国公张峦治先茔,皆出御笔。其制自洪武三年定。五品以上用碑,龟趺螭首。六品以下用碣,方趺圆首。五年,复详定其制。功臣殁后封王,螭首高三尺二寸,碑身高九尺,广三尺六寸,龟趺高三尺八寸。一品螭首,二品麟凤盖,三品天禄辟邪盖,四品至七品方趺。首视功臣殁后封王者,递杀二寸,至一尺八寸止。碑身递杀五寸,至五尺五寸止。其广递杀二寸,至二尺二寸止。趺递杀二寸,至二尺四寸止。

  坟茔之制,亦洪武三年定。一品,茔地周围九十步,坟高一丈八尺。二品,八十步,高一丈四尺。三品,七十步,高一丈二尺。以上石兽各六。四品,四十步。七品以下二十步,高六尺。五年重定。功臣殁后封王,茔地周围一百步,坟高二丈,四围墙高一丈,石人四,文武各二,石虎、羊、马、石望柱各二。一品至六品茔地如旧制,七品加十步。一品坟高一丈八尺,二品至七品递杀二尺。一品坟墙高九尺,二品至四品递杀一尺,五品四尺。一品、二品石人二,文武各一,虎、羊、马、望柱各二。三品四品无石人,五品无石虎,六品以下无。

  当太祖时,盱眙扬王坟置守户二百一十,宿州徐王坟置坟户九十三,滁州滁阳王坟亦置坟户。四年,又赐功臣李善长、徐达、常茂、冯胜坟户百五十,邓愈、唐胜宗、陆仲亨、华云龙、顾时、陈德、耿炳文、吴桢、孙恪、郭兴坟户百。成化十五年,南京礼部言:“常遇春、李文忠等十四人勋臣坟墓,俱在南京城外,文忠曾孙萼等,以岁久颓坏为言,请命工修治。”帝可其奏,且令无子孙者,复墓旁一人守护之。

  赐谥

  亲王例用一字;郡王二字,文武大臣同。与否自上裁。若官品未高而侍从有劳,或以死勤事者,特赐谥,非常例。洪武初,有应得谥者,礼部请旨,令礼部行翰林院拟奏。弘治十五年定制,凡亲王薨,行抚、按,郡王病故,行本府亲王及承奉长史,核勘以奏,乃议谥。文武大臣请谥,礼部取旨,行吏兵部考实责。礼部定三等,行业俱优者为上,颇可者为中,行实无取者为下,送翰林院拟谥。有应谥而未得者,抚、按、科道官以闻。

  按明初旧制,谥法自十七字至一字,各有等差。然终高帝世,文臣未尝得谥,武臣非赠侯伯不可得。鲁、秦二王曰荒、曰愍。至建文谥王祎,成祖谥胡广,文臣始有谥。迨世宗则滥及方士,且加四字矣。定例,三品得谥,词臣谥“文”。然亦有得谥不止三品,谥“文”不专词臣者,或以勋劳,或以节义,或以望实,破格崇褒,用示激劝。其冒滥者,亦间有之。

  万历元年,礼臣言:“大臣应得谥者,宜广询严核。应谥而未请者,不拘远近,抚、按、科道举奏,酌议补给。”十二年,礼臣言:“大臣谥号,必公论允服,毫无瑕疵者,具请上裁。如行业平常,即官品虽崇,不得概予。”帝皆从之。三十一年,礼部侍郎郭正域请严谥典。议夺者四人:许论、黄光升、吕本、范廉;应夺而改者一人:陈瓒;补者七人:伍文定、吴悌、鲁穆、杨继宗、邹智、杨源、陈有年。阁臣沈一贯、朱赓力庇吕本,不从其议。未几,御史张邦俊请以吕柟从祀孔庙,而论应补谥者,雍泰、魏学曾等十四人。部议久之,共汇题先后七十四人,留中不发。天启元年,始降旨俞允,又增续请者十人,而邦俊原请九人不与。正域所请伍文定等亦至是始定。凡八十四人。其官卑得谥者,邹智、刘台、魏良弼、周天佐、杨允绳、沈炼、杨源、黄巩、杨慎、周怡、庄鹔、冯应京皆以直谏,孟秋、张元忭、曹端、贺钦、陈茂烈、马理、陶望龄皆以学行,张铨以忠义,李梦阳以文章,鲁穆、杨继宗、张朝瑞、朱冠、傅新德、张允济皆以清节,杨慎之文宪,庄鹔之文节,则又兼论文学云。

  三年,礼部尚书林尧俞言:“谥典五年一举,自万历四十五年至今,蒙恤而未谥者,九卿台省会议与臣部酌议。”帝可之。然是时,迟速无定。六年,礼科给事中彭汝楠言:“耳目近则睹记真,宜勿逾五年之限。”又谓:“三品以上为当予谥,而建文诸臣之忠义,陶安等之参帷幄,叶琛等之殉行间,皆宜补谥。”事下礼部,以建文诸臣未易轻拟,不果行。至福王时,始从工科给事中李清言,追谥开国功臣李善长等十四人,正德谏臣蒋钦等十四人,天启惨死诸臣左光斗等九人,而建文帝之弟允熥、允熞、允熙,子文奎,亦皆因清疏追补。

  品官丧礼

  品官丧礼载在《集礼》、《会典》者,本之《仪礼·士丧》,稽诸《唐典》,又参以朱子《家礼》之编,通行共晓。兹举大要,其仪节不具录。

  凡初终之礼,疾病,迁于正寝。属纩,俟绝气乃哭。立丧主、主妇,护丧以子孙贤能者。治棺讣告。设必尸床、帷堂,掘坎。设沐具,沐者四人,六品以下三人,乃含。置虚座,结魂帛,立铭旌。丧之明日乃小敛,又明日大敛,盖棺,设灵床于柩东。又明日,五服之人各服其服,然后朝哭相吊。既成服,朝夕奠,百日而卒哭。乃择地,三月而葬。告后土,遂穿圹。刻志石,造明器,备大举,作神主。既发引,至墓所,乃窆。施铭旌志石于圹内,掩圹复土,乃祠后土于墓。题主,奉安。升车,反哭。

  凡虞祭,葬之日,日中而虞,柔日再虞,刚日三虞。若去家经宿以上,则初虞于墓所行之。墓远,途中遇柔日,亦于馆所行之。若三虞,必俟至家而后行。三虞后,遇刚日卒哭。

  明日祔家庙。期而小祥。丧至此凡十三月,不计闰。古卜日祭,今止用初忌,丧主乃易练服。再期而大祥。丧至此凡二十五月,亦止用第二忌日祭。陈禫服,告迁于祠堂。改题神主,递迁而西,奉神主入于祠堂。彻灵座,奉迁主埋于墓侧。大祥后,间一月而禫。丧到此计二十有七月。卜日,丧主禫服诣祠堂,祗荐禫事。

  其在远闻丧者,始闻,易服,哭而行。至家,凭殡哭,四日而成服。若未得行,则设位,四日而变服。若既葬,则先哭诸墓,归诣灵座前哭,四日成服。齐衰以下闻丧,为位而哭。若奔丧,则至家成服。若不奔丧,四日成服。凡有改葬者,孝子以下及妻、妾、女子子,俱緦麻服,周亲以下素服。不设祖奠,无反哭,无方相魌头,余如常葬之仪。既葬,就吉帷灵座前一虞。孝子以下,出就别所,释緦服素服而还。

  洪武二十六年四月,除期服奔丧之制。先是百官闻祖父母、伯叔、兄弟丧,俱得奔赴。至是吏部言:“祖父母、伯叔、兄弟皆系期年服。若俱令奔丧守制,或一人连遭五六期丧,或道路数千里,则居官日少,更易繁数,旷官废事。今后除父母、祖父母承重者丁忧外,其余期丧不许奔,但遣人致祭。”从之。

  士庶人丧礼

  《集礼》及《会典》所载,大略仿品官制,稍有损益。洪武元年,御史高元侃言:“京师人民,循习旧俗。凡有丧葬,设宴,会亲友,作乐娱尸,竟无哀戚之情,甚非所以为治。乞禁止以厚风化。”乃令礼官定民丧服之制。

  五年诏定:“庶民袭衣一称,用深衣一、大带一、履一双,裙袴衫袜随所用。饭用粱,含钱三。铭旌用红绢五尺。敛随所有,衣衾及亲戚禭仪随所用。棺用坚木,油杉为上,柏次之,土杉松又次之。用黑漆、金漆,不得用朱红。明器一事。功布以白布三尺引柩。柳车以衾覆棺。志石二片,如官之仪。茔地围十八步。祭用豕,随家有无。”又诏:“古之丧礼,以哀戚为本,治丧之具,称家有无。近代以来,富者奢僣犯分,力不足者称贷财物,夸耀殡送,及有惑于风水,停柩经年,不行安葬。宜令中书省臣集议定制,颁行遵守,违者论罪。”又谕礼部曰:“古有掩骼埋胔之令,近世狃元俗,死者或以火焚,而投其骨于水。伤恩败俗,莫此为甚。其禁止之。若贫无地者,所在官司择宽闲地为义冢,俾之葬埋。或有宦游远方不能归葬者,官给力费以归之。”

  服纪

  明初颁《大明令》,凡丧服等差,多因前代之旧。洪武七年,《孝慈录》成,复图列于《大明令》,刊示中外。

  先是贵妃孙氏薨,敕礼官定服制。礼部尚书牛谅等奏曰:“周《仪礼》,父在,为母服期年,若庶母则无服。”太祖曰:“父母之恩一也,而低昂若是,不情甚矣。”乃敕翰林院学士宋濂等曰;“养生送死,圣王大政。讳亡忌疾,衰世陋俗。三代丧礼散失于衰周,厄于暴秦。汉、唐以降,莫能议此。夫人情无穷,而礼为适宜。人心所安,即天理所在。尔等其考定丧礼。”于是濂等考得古人论服母丧者凡四十二人,愿服三年者二十八人,服期年者十四人。太祖曰:“三年之丧,天下通丧。观愿服三年,视愿服期年者倍,岂非天理人情之所安乎?”乃立为定制。子为父母,庶子为其母,皆斩衰三年。嫡子、众子为庶母,皆齐衰杖期。仍命以五服丧制,并著为书,使内外遵宁。其制服五。曰斩衰,以至粗麻布为之,不缝下边。曰齐衰,以稍粗麻布为之,缝下边。曰大功,以粗熟布为之。曰小功,以稍粗熟布为之。曰緦麻,以稍细熟布为之。

  其叙服有八。曰斩衰三年者:子为父母,庶子为所生母,子为继母,谓母卒父命他妾养己者,子为养母,谓自幼过房与人者;女在室为父母,女嫁被出而反在室为父母;嫡孙为祖父母承重及曾高祖父母承重者;为人后者为所后父母,及为所后祖父母承重;夫为后则妻从服,妇为舅姑;庶子之妻为夫之所生母;妻妾为夫。

  曰齐衰杖期者:嫡子众子为庶母;嫡子众子之妻为夫之庶母,为嫁母、出母、父卒继母改嫁而已从之者;夫为妻。

  曰齐衰不杖期者:父母为嫡长子及众子,父母为女在室者,继母为长子及众子,慈母为长子及众子;孙为祖父母,孙女虽适人不降,高曾皆然;为伯叔父母;妾为夫之长子及众子,为所生子;为兄弟,为兄弟之子及兄弟之女在室者,为姑及姊妹在室者;妾为嫡妻;嫁母、出母为其子;女在室及虽适人而无夫与子者,为其兄弟及兄弟之子;继母改嫁为前夫之子从己者;为继父同居两无大功之亲者;妇人为夫亲兄弟之子,妇人为夫亲兄弟子女在室者;女出嫁为父母;妾为其父母;为人后者为其父母;女适人为兄弟之为父后者;祖为嫡孙;父母为长子妇。

  曰齐衰五月者:为曾祖父母。

  曰齐衰三月者:为高祖父母,为继父昔同居而今不同者,为继父虽同居而两有大功以上亲者。

  曰大功九月者:为同堂兄弟及姊妹在室者,为姑及姊妹及兄弟之女出嫁者;父母为众子妇,为女之出嫁者;祖为众孙;为兄弟之子妇;妇人为夫之祖父母,为夫之伯叔父母,为夫之兄弟之子妇,为夫兄弟之女嫁人者;女出嫁为本宗伯叔父母,及为兄弟与兄弟之子,为姑姊妹及兄弟之女在室者;为人后者为其兄弟及姑姊妹在室者;妻为夫本生父母;为兄弟之子为人后者。

  曰小功五月者:为伯叔祖父母,为同堂伯叔父母,为再从兄弟及再从姊妹在室者,为同堂兄弟之子,为祖姑在室者,为从祖姑在室者,为同堂兄弟之女在室者,为兄弟之妻;为人后者为其姑姊妹适人者;为嫡孙妇,为同堂姊妹之出嫁者,为孙女适人者,为兄弟之孙及兄弟之女孙在室者,为外祖父母,为母之兄弟姊妹,为同母异父之兄弟姊妹,为姊妹之子;妇人为夫之姑及夫之姊妹,为夫之兄弟及夫兄弟之妻,为夫兄弟之孙及夫兄弟之女孙在室者,为夫同堂兄弟之子及同堂兄弟之女在室者。

  曰緦麻三月者:为族曾祖父母,为族伯叔祖父母,为族父母,为族兄弟及族姊妹在室者,为族曾祖姑在室者,为族祖姑及族姑在室者,为兄弟之曾孙,女在室同,为曾孙玄孙,为同堂兄弟之孙,女在室同,为再从兄弟之子,女在室同,为祖姑、从祖姑及从祖姊妹之出嫁者,为兄弟之孙女出嫁者,为同堂兄弟之女出嫁者,为乳母,为舅之子,为姑之子,为姨之子,为外孙,为婿,为妻之父母,为兄弟孙之妇,为同堂兄弟子之妇,为同堂兄弟之妻,为外孙妇,为甥妇;妇人为夫之曾祖、高祖父母,为夫之叔伯祖父母,为夫之同堂伯叔父母,为夫兄弟之曾孙,为夫之同堂兄弟,为夫同堂兄弟之孙,孙女同,为夫再从兄弟之子,为夫兄弟之孙妇,为夫同堂兄弟子之妇,为夫同堂兄弟之妻,为夫同堂姊妹,为夫之外祖父母,为夫之舅及姨,为夫之祖姑及从祖姑在室者;女出嫁为本宗叔伯祖父母,为本宗同堂叔伯父母,为本宗同堂兄弟之子女,为本宗祖姑及从祖姑在室者,为本宗同堂姊妹之出嫁者;为人后者为本生外祖父母。

  嘉靖十八年正月,谕辅臣:“昨居丧理疾,阅《礼记·檀弓》等篇,其所著礼仪制度俱不归一,又不载天子全仪。虽曰‘三年之丧,通乎上下’,而今昔亦有大不同者。皇祖所定,未有全文,每遇帝后之丧,亦未免因仍为礼。至于冠裳衰绖,所司之制不一,其与礼官考定之。自初丧至除服,冠裳轻重之制具为仪节,俾归至当。”于是礼部议丧服诸制奏之。帝令更加考订,画图注释,并祭葬全仪,编辑成书备览。

卷三十六譯文

  洪武元年三月,派遣官吏祭祀仁祖陵墓。

  洪武二年,加陵號英陵。

  禮部尚書崔亮請求命令太常舉行祭告禮。

  博士孫吾與說:“陵墓的制度,沒有哪個朝代比漢代更齊備的了,最初沒有祭告的禮制。

  廟號、陵號不同。

  廟號是改變對大行皇帝的稱呼,必定記上冊謐,告之於神明,陵號卻是後代罐位帝王用來識別先後而已。

  希望罷除英陵的祭告。”崔亮說:“漠光武帝加先人陵號為昌,宋太祖加高、曾、祖、父的陵號為欽、康、定、安。

  因為尊崇父輩、祖輩,就應當尊崇父輩、祖輩的陵墓,尊崇父輩、祖輩的陵墓就必定要祭告,禮根據人情確定,祭告為對。”朝廷議論都認為崔亮對,便聽從他的請求。

  熙祖的陵墓,每年正月初一日、清明、中元、冬至以及每月的朔日和望日,本署官吏供給祭品舉行祭禮。

  又在那個地方迢望祭祀德祖、懿祖二陵墓。

  英陵後來改稱皇陵,增加十月祭祀一次,都是本署官舉行祭禮;朔日、望日,由中都留守司官吏舉行祭禮。

  洪武八年,下詔命令翰林院討論皇帝陵墓朔日、望日、節令祭祀的禮儀。

  學士樂韶鳳等人說:“漢代各廟陵園有便殿,日祭在寢,月祭在廟,季節祭祀在便殿。

  後漢建都洛陽,因關西各陵墓久速,只是四季用特牲祭祀。

  每次皇帝臨幸關西,便親自拜謁。

  每年正月祭祀郊廟結束,依次祭奠洛陽各陵墓。

  唐代園陵的制度,皇祖以上的陵墓,都是朔日、望日獻上祭品,元日、冬至、寒食、伏臘、社日等節日各祭祀一次。

  皇父的陵墓,朔日、望日以及節氣祭日進獻祭品,又在各陵墓進獻時新祭品。

  永徽二年,規定獻陵朔日、望日、冬至、夏至、伏日、臘日、清明、社日等節日,都獻上祭品。

  開元年問,敕命獻、昭、幹、定、橋、恭六陵,朔日、望日獻上祭品,冬至、寒食各自設一次祭祀。

  宋代每年春季、秋季的第二月,派遣太常宗正卿朝拜各陵墓。

  我大明朝舊有禮儀,每年元旦、清明、七月望日、十月朔日、冬至日,都用太牢禮,派遣官員祭祀。

  白塔二處,便用少牢禮,由宦官舉行祭禮。

  現在擬定按照舊有禮儀,增加夏至日用太牢禮,其它伏日、臘日、社日、每月朔日及望日。

  便用特羊即一隻羊,由祠祭署官員舉行祭禮。

  如果節日與朔日、望日、伏日、臘日、社日同一天,便用節氣禮。”聽從此議。

  洪武十六年,孝陵殿完工,命令皇太子用祭牲醴酒進行祭祀。

  清晨陳列祭儀結束,皇太子、親王從束門進入,到殿中拜位,都是拜四拜。

  皇太子稍微靠前,上三道香,祭奠酒,朗讀祝辭說:“園陵剛剛開始營建,祭享的禮儀沒有具備。

  現在禮殿已經建成,供奉安放神位,恭敬地祭告。”於是舉行第二次獻酒、最後一次獻酒的禮儀,皇太子以下都拜四拜,執事行禮都是內官。

  洪武二十六年下令,車馬經過陵墓,以及守護皇陵的官吏平民進入陵墓,在百步以外下馬,違犯的以大不敬判罪。

  建文初年,規定孝陵每年正月旦日、孟冬、死之日、生之日,都要上香。

  清明、中元、冬至,都要祭祀。

  由有功勳的故舊大臣舉行禮儀,文武官員陪伴祭祀。

  如果親王到藩國,經過京城的要拜謁陵墓。

  官員因公事到京,入城的要拜謁陵墓,出城的要拜辭陵墓。

  國家有大事,派遣官員祭告。

  懿文太子的陵墓在孝陵的左面,四季的第一個月、清明、中元、冬至、每年的最後一天以及死之日,一共九次祭祀。

  丞樂元年,工部因泗州祖陵用黑色瓦提出議論。

  皇帝命令用黃瓦改換,如同皇陸的樣式。

  宣宗即位,派遣鄭王拜謁祭祀孝陵。

  正統二年訓諭,天壽山陵寢,砍伐樹木的從重治罪,都察院張榜禁止,錦衣衛官校巡察,工部欽天監官員環山立地界。

  正統十年,拜謁三陵墓,告諭百官穿淺色衣服,如同洪武、永樂時期的規定。

  南京司禮太監陳祖圭說:“魏國公徐佣每次祭祀孝陵,都從紅券門直接進入,到殿內行禮,僭越妄為,應該改正。”徐倆說:“從紅券門進入的原因,是重視祖宗的祭祀,尊崇皇上的命令。

  從小旁門退出的原因,是遵守臣下的本分。

  遵守舊例,將近一百年,哪裡敢擅自改易。”下交禮部討論,說:“長陵和太廟,派官吏致上祭祀,經過的門與孝陵的體制相同,應該按照舊制。”聽從其議。

  弘治元年,派遣內官監護風陽皇陵,凡是官員因公事經過的,都要拜謁陵墓。

  弘治十七年,變更裕陵神位牌。

  當初,議定以孝肅太皇太后陪葬裕陵,已經派遣官員分別告祭諸陵以及天壽山地神,而欽天監因為此年的凶神在北方,方向不吉利。

  內官監也說英廟的陵寢,難以輕易移動,於是討論另外建廟,供奉安放神位牌。

  皇帝心中不悅,最終移動英廟居中,孝莊處在左,孝肅附在右。

  璽德年問,規定長陵以下各陵墓,各設神宮監和衛以及祠祭署。

  凡是清明、中元、冬至日,都分別派遣駙馬都尉舉行祭禮,文武官員陪伴祭祀。

  忌日以及正月初一、十月、生日,也派遣駙馬都尉舉行祭禮。

  親王到藩國,到各陵拜辭。

  恭讓章皇后陵墓,清明、中元、冬至、死的日子由內官舉行祭禮。

  西山景皇帝陵墓,祭祀日期如同上面,儀賓舉行祭禮。

  當初,成祖改黃土山為天壽山。

  嘉靖十年,給祖陵命名為基運山,皇陵名翌聖山,孝陵名神烈山,顯陵為純德山,以及天壽山,各山都在方丘大澤從祀地只,各處主管官吏祭告各陵墓的山神。

  禮官於是上奏說:“神祇壇每年秋天祭祀,有鐘山、天壽山之神,現在應該增加基運等山。”聽從其奏。

  嘉靖十四年,訓諭禮部尚書夏言:“清明節派遣官吏到祖宗陵墓祭祀以後,內殿又祭祀,似顯得煩瑣重複。”夏言說:“我朝祭祀的典制,如特享、時享、袷祭、柿祭,足以與經義相應,可以為後世效法。

  只有到祖先陵墓祭祀以及奉先殿多沿用前代的舊例。

  到祖先陵墓的祭祀,每年清明、中元、冬至日共三次。

  中元是俗問節日,事情本來不合經義。

  以往因為郊祀在每年的第一個月,所以冬至日到祖先陵墓進行祭祀,是因為重視一氣的開始,伸張報答根本的意思。

  現在冬至日已經舉行大祭天神而以先祖配祭的禮儀,那麼陵墓祭祀之事便輕了。

  何況有南郊的祭祀,卻停止臣僚陪祭,遠到山陵祭祀,恐怕對尊崇祖宗配祭天神的真誠沒有盡心。

  可以罷除冬至日到祖宗陵墓祭祀,而改移中元日於霜降日,只有清明日的祭祀照舊進行。

  因為淆明的祭禮舉行於春季,這就是所說的雨露既已沾潤,君子履行,有警惕畏懼之心。

  霜降的祭禮舉行於秋季,這就是所說的霜露已降,君子履行,有悽惻悲愴之心。

  二節氣既已派官到祖宗陵墓舉行祭祀,那麼內殿的祭祀,實在不應該重複。”於是寫成文字定為法令。

  嘉靖十五年,訓諭夏言說:“廟比陵重要,它的禮儀莊重。

  所以廟中一皇帝一皇后,陵墓便是二三後配葬。

  現在另外建奉慈殿,不如供奉神位牌於陵殿為宜。

  並且靈柩配葬,而神主牌便另外安置,接近於廢黜,而不是親近。”於是遷移孝肅、孝穆、孝惠三後的神位牌於陵殿。

  又訓諭夏言說:“三後神位牌稱皇太后、太皇太后,乃是子孫所尊奉的尊稱。

  現在既已遷移陵殿,便名與實不相稱。”夏言等人議論說:“三後神位牌,按禮不拊祭於廟,按義應當從祧廟。

  遷移供奉於陵殿,很符合古制古禮。

  稱為皇太后、太皇太后,乃是子孫所奉上的尊號。

  現在已經遷移供奉於陵殿,便應當依從夫婦的禮義,改題名為孝肅神位牌,不用睿字,孝穆、孝惠神位牌,都不用純字,那麼嫡與庶有區別,而尊崇親近都推重了。”命令按照這樣擬定施行。

  又訓諭:祭告長陵等七陵都親自叩拜,恭讓章皇后、景皇帝陵墓也行跪拜禮一次,以慰藉追念的情意。

  嘉靖十七年,改陵殿為稜恩殿,改門焉稜恩門。

  又在平臺山建立成祖聖蹟亭,率領從官舉行祭祀禮。

  嘉靖二十一年,工部尚書顧璘請求把皇帝所獻顯陵聖制歌,製成樂章,祭享獻陵廟。

  禮部說:“天壽山各陵,每年一定時間的祭祀都不用音樂。”隨後承天府守備太監傅霖請求增加顯陵年終的祭祀。

  禮部討論說:“各陵墓都沒有年終的祭祀典禮。”下詔一併依從禮部的提議。

  隆慶二年,皇帝到天壽山舉行春祭。

  前一天,告祭世宗的靈座以及奉先、弘孝、神霄殿。

  皇帝車駕到天壽山紅門,下乘輿,從左門進入,登上乘輿,停留在感思殿。

  過了兩天,天剛亮時舉行祭祀禮。

  皇帝穿青袍,乘著人抬的板輿到長陵門外,在束面下板輿,從殿的左門進入,到達禮拜位置,上俠香,拜四拜。

  到先朝帝王的肖像前面獻上帛、獻上爵,完畢之後,復返原位。

  行亞獻禮,行終獻禮,命令執爵的人代替,又拜四拜。

  其餘如同常祭的禮儀。

  隨後到永陵舉行祭禮。

  這一天派遣官員六人,都穿青色服裝,分別祭祀六座陵墓。

  萬曆八年,拜謁陵墓的禮儀照舊。

  萬曆十一年,又拜謁陵墓。

  禮部說:“應該遵循世宗的常法,斟酌分成兩天,依次行跪拜禮。”於是規定長、永、昭三陵,上香,拜八拜,親自祭獻帛。

  行初獻禮,六座陵墓二座寢殿,上供香,拜四拜。

  其它祭奠帛行三次進獻禮,都是主管官代替。

  萬曆十四年,禮部說:“各帝妃埋葬在金山等處的,嘉靖年間都配享各陵殿,罷除本墳的祭祀。

  現在世廟眾妃安葬在西山的,應該依從此例。

  至於陵墓祭祀的物品,九陵、恭讓、恭仁的陵墓只用酒醴果品,而越、靖諸王以及諸王妃則又有犧牲果品和祝禱文,反而用豐厚的祭品,因為九陵皇帝皇后,年終已經在太廟舉行大合祭,十天之內將又有孟春的祭享。

  所以元旦陵殿祭祀祇用酒醴果品,並非儉嗇;諸王諸妃則年終大合祭、春祭都不參與,元旦祭祀一次不應該從簡,所以用犧牲、束帛和祝檮文,不是豐厚。

  只是恭讓、恭仁既不參與在太廟中的大合祭,又不在陵殿設定犧牲、束帛,這便是禮文的闕失,應該增加未曾備辦的祭品。

  而諸王諸妃的祝禱文,還仍然是安葬時所用,應該改敘每年的一定時節派官祭祀的意思,那麼便情順禮安。”回報同意。

  凡是山陵規矩制度,有陵墓四周的短垣,長陵最大,長一百零一丈八尺。

  其次是永陵,長八十一丈。

  各陵墓長寬的面積有差別。

  正前方是陵墓前的明樓,樓中立有刻著皇帝廟號謐號的石碑,下面是靈寢門。

  只有永陵中間是拱門,左右牆門各一座樓n陵前明樓前面是石制靈座,又前面是稜恩殿、稜恩門。

  只有長陵殿兩層屋簷的正殿九間,左右配殿各十五間。

  永陵殿的正殿兩層屋簷七問,配殿各九間。

  其餘各陵都是正殿五問,配殿五問。

  門外儲藏祭品的庫房有一座或二座,有神廁宰牲亭,有聖蹟碑亭。

  各陵墓的碑都設在門外,大都沒有字。

  長陵向南有總墓道,有石橋,有石像人物+八對,有擎天柱四根,石望柱二根。

  長陵有《神功聖德碑》,由仁宗撰寫,在神道正南面。

  南面是紅門,門外石牌坊一座。

  門內有時陟殿,是皇帝更衣之處。

  永陵稍微向東有感思殿,是皇帝停留暫住的地方。

  殿的東面是神馬廠。

  洪武八年四月,是仁祖死的日子,即忌日。

  太祖親自到皇陵祭祀。

  永樂元年,禮部尚書李至剛等上奏確定,高皇帝忌日前二日,皇帝穿淺淡色衣服,駕臨西角門處理政事。

  不敲擊鐘鼓,不實行賞賜處罰,不奏音樂,禁止屠宰牲口。

  百官穿淺淡色衣服,飾黑角帶朝拜參見。

  到逭一天,皇帝親自在奉先殿祭祀,仍然率領百官到孝陵祭祀。

  高皇后忌日如同這樣辦理。

  童德四年命令,凡是遇到皇帝、皇后忌日,通政司、禮科、兵馬司不準審問囚犯奏事。

  宣德五年,敕令百官在皇帝、皇后忌日朝見參拜停止奏事儀式。

  英宗即位,召見禮官和翰林院討論皇帝、皇后忌日用什麼禮儀。

  大學士楊士奇、楊榮,學士楊溥提議:“每年高廟皇帝和皇后、文廟皇帝和皇后以及仁宗的忌日,穿淺淡色服裝,不敲擊鐘鼓,在奉天門處理政事。

  宣宗忌日,一週年行小祥祭的這天,在西角門處理政事。”聽從其議。

  弘治十四年命令,凡是遇到皇帝、皇后忌日,朝拜參見的官吏不能穿紆絲紗羅衣。

  景皇帝、恭讓皇后忌日,遇到節氣,穿青絲花樣衣。

  宣宗忌日,遇到祭祀,穿紅衣。

  弘治十六年八月,吏部尚書馬文升說:“宣德年間,仁宗忌日,各司全部免去奏事。

  從太祖到仁宗的生日和忌日,都停止朝拜。

  此後不知什麼時候,仁宗忌日,依照先前一樣奏事。

  只有太祖至憲宗忌日,百官穿淺淡色服飾,飾黑角帶。

  皇帝也出來處理朝事,敲擊鐘鼓,奏事。

  我想,從仁宗到憲宗,世代有遠近,服喪有隆重鹼省之分。

  請求從仁宗忌日、英宗生日忌日,處理朝事,敲擊鐘鼓。

  如果遇上憲宗以及孝穆皇太后忌日,不處理朝事,穿淺淡包服飾,吃素食,不做別的事。

  或遵循宣宗時的規定,從太祖到憲宗生日忌日,都停止朝拜一天。

  憲宗、孝穆忌日,按照臣所擬定的辦理。”皇帝下發禮部討論。

  禮部大臣說:“經傅所記載,忌日是親人死的日子。

  那麼死日為忌,並不是說出生的日子。

  上面說忌日不用,是不在這一天做別的事。

  說忌日不奏樂,是說不能舉行吉事。

  這一天應當專心專意哀悼思念父母,其餘的事都不做。

  但是前朝事例,直到現在還在施行,不敢改變。”皇帝於是酌情規定穿淺淡色服飾處理政事。

  嘉靖七年命令,皇帝、皇后忌日,只祭祀本位。

  嘉靖十八年命令,高廟皇帝、皇后忌日在景神殿祭祀,歷代皇帝、皇后忌日在永孝殿祭祀。

  嘉靖二十四年命令,仍然在奉先殿祭祀。

  凡是番國王死,。

  使者報喪的奏疏到達,在西華門內北方設皇帝用的幃幄。

  皇帝穿素服乘輿到幃幄。

  太常卿上奏:“某國世子派遣番國大臣某官某人,上奏某國王臣某死。”承製官到使者面前宣讀制命說:“皇帝詢問你某國王某,得什磨病而死?”使者回答死亡的原因。

  它的禮儀大致如同吊王公大臣喪事的禮儀,只是不號哭致哀。

  凡是塞外都督等官報喪到京,永樂年間派遣官員帶著香和銀鈔下旨祭奠。

  後來制定規程,因其上奏請求,給與表彰威儀文辭、德行忠信的祭文,命令帶回自己祭奠。

  來京城病死的,派遣官員下旨祭奠或者賜予棺材賜葬。

  後來規定年終類總上奏,派遣官員祭奠。

  如果在邊防戰陣中戰死,不限於此例。

  凡是外國使臣病死的,命令所在主管官吏賜給棺材並且祭奠,有想送回安葬的准許。

  洪武二年,開平王常遇春死於軍中。

  報喪到京,禮官請求按照宋太袒為趟普號哭哀悼的舊例。

  於是規定製度,凡是王公死,喪耗報太常司,曉示百官,在西華門內北面的地方設定皇帝用的幃幄,陳設皇帝座位,放置素色褥。

  設報喪人的位置於前面,東西向設百官陪哭位,慰問位在報喪者位置的北面,面向北。

  贊唱禮儀的二人,位置在報喪者位置的北面,導引報喪者二人,位置在贊唱禮儀的人的南面,導引百官的四人,位置在陪哭的北面,都東西向。

  那一天,在奉天門準備儀仗迎駕。

  皇帝穿素服乘輿到幃幄,樂陳列在幃幄的南面,不奏樂。

  太常卿上奏:“某官來報喪,某年月日,臣某官因某疾病死,請號哭哀悼。”皇帝哭,百官都哭。

  太常卿上奏停止哭,百官報名拜慰完畢,分班站立。

  報喪的人拜四拜退下,太常卿上奏說禮儀結束。

  皇帝返回宮中,百官出幄。

  束宮太子為王公號哭哀悼的禮儀相同,祇是設幃幄於柬宮西門外,陪哭的人都是束官的屬官。

  凡是王公大臣報喪奏聞,太史監選擇皇帝親臨喪禮的日期。

  拱衛司設大篷帳在死喪人家的大門外,設定皇帝座位在正廳中。

  主管官吏設百官的篷帳在大篷帳的左右。

  侍儀司設百官的陪立位置在廳前的左右,導引禮儀的四人,位置在百官的北面,東西向。

  設喪事主持人以下的拜位於廳的前面,主婦以下的哭位在靈柩北面的幃幔中。

  這一天,皇帝鑾駕到大篷帳,從轄車上下來,登上乘輿,進入大篷帳換素服。

  百官都換服,先進入到廳前,分班列陪侍站立。

  壘帝的乘輿出大篷帳。

  喪主以下除去纏於頭、腰的麻帶,去掉喪杖,服衰服,出來在大門外迎候。

  遠遠看見皇帝的乘輿,停止哭泣,拜兩拜,進入門內處於西面。

  乘輿入門,將軍四人在前面引導,四人在後面跟從。

  進入到正廳。

  皇帝從乘輿上下來,上到靈座前面,百官列班在後面。

  皇帝哭,百官都哭。

  太常卿上奏停止哭,上三遍香,祭三巡酒。

  出來到正廳的御座,喪主以下的人到廳下的拜位,拜兩拜。

  承製官到喪主前面說“有制命”。

  喪主以下的人都跪下。

  宣讀皇帝制命完畢,都拜兩拜,退下立在廳的西面。

  太常卿上奏說禮儀結束,皇帝登上乘輿,出來到大篷帳中,改換服裝。

  皇帝的乘輿出大篷帳,喪主以下的人到前面拜兩拜退下。

  皇帝從乘輿上下來登上轄車,喪主人扶著杖哭著進入。

  眾儀衛贊唱,大致如常儀。

  那些公、侯死、葬停止上朝的禮儀,洪武二十三年制定。

  凡是公、侯死在家中的,聽到喪耗停止上朝三天。

  下葬,停止上朝一天。

  死在外地的,聽到喪耗,停止上朝一天。

  靈柩到京城,停止上朝三天。

  下葬,仍停止上朝一天。

  凡是停止上朝的日子,不敲鐘鼓,各官穿淺淡色衣服朝見參拜。

  最初制度,從都督到都指揮死,停止上朝兩天。

  永樂以後重新制定,只有公、侯、駙馬、伯以及一品官去世,停止上朝一天。

  凡是中宮皇后的父母死,喪事報太常寺,轉報內使監。

  此前,在別殿的束壁下設墊褥,作為皇后號哭哀悼的位置以及內受封號婦女以下哭奠的位置。

  皇后出來到別殿,內使監令上奏說,“考某官在某月某日死”,如果是母親死就說“妣某夫人”,祖父、祖母死與此同。

  皇后哭,內受封號婦女以下都號哭,竭盡哀思。

  皇后訊問死因,又號哭竭盡哀思。

  於是穿素服,內受封號婦女都穿素服,停止號哭,返回宮中。

  內使監令奏報皇帝。

  得到聖旨:“皇后趕回弔喪。”遭喪之家在停喪的屋子東面設墊席,在下面設隨從哭臨的內受封號婦女哭奠的位置,主喪人以下的哭位在停喪屋子的西面,主婦以下的哭位在停喪屋子的北面幃幔下。

  到這一天,內使監進呈塗有白色的服喪車,準備儀仗導引。

  皇后穿著素服出官,登上乘輿,三面用白布作帷,到閣外,下乘輿,登上塗有白色的服喪車。

  到遭喪之家的大門內,從車上下來哭著進入,仍然用行帷圍繞保護。

  隨從哭臨的人都哭著進入。

  喪主以下,下到西階下面站著號哭。

  皇后從束階登上,進入來到停屍骸的束面,靠著屍骸號哭,跟從弔喪的人都哭。

  喪主從西階登上,都在屍骸的西面號哭。

  皇后到獎奠位置,內使監令跪著請求停止號哭。

  應該進名拜慰的到皇后面前,按通常禮儀進名拜慰。

  如皇后要等候穿好喪服,隨從哭臨的受封號婦女中應該返回的便先返回。

  如果當天沒有立即趕回弔喪,便在這天的申時又在別殿號哭。

  尚服官裁製皇后齊衰和跟從弔喪的受封號婦女的孝服,等到遭喪事之家服喪服的日子進呈。

  到靈座前拜兩拜,上香,復返原位,拜兩拜。

  如果為諸王外戚號哭哀悼,仍然在別殿面向南,不設墊褥。

  太常司奉聖旨派遣使者弔喪。

  此前,在遭喪之家的正廳北面設定宣讀制命的位置,面向南;喪主接受弔喪的位置在南面,面向北;婦人站著號哭的位置在靈柩北面的帷幕下面。

  這一天,使者到達。

  喪主去掉喪杖,除去麻帶,穿衰服,停止號哭,出來在中門外迎候,又先進入,到廳前的拜祭位。

  內外停止號哭,使者進入,到宣制位稱有皇帝制命。

  喪主以下拜兩拜跪下。

  宣讀制命說:“皇帝聽到某官死,派遣臣某人弔喪。”喪主以下又拜雨拜。

  弔喪禮結束,內外都號哭。

  使者出來,喪主到中門外,拜送,扶喪杖號哭進入。

  如是宮使便稱有令。

  至於派遣使者贈送助葬物以及致上祭奠,它的儀式也相仿。

  贈送助葬物的典制,一品官米六十石,麻布六十匹。

  二品官米五十石,麻布五十匹,三品、四品官米四十石,麻布四十匹,五品、六品官米三十石,麻布三十匹,公侯則米一百石,麻布一百匹。

  永樂以後規定製度,公、侯、駙馬、伯都取決於皇上裁定。

  凡是陣亡的全部支付,邊遠地區守禦出征以及出海運糧病死的支付一半。

  派遣百官會聚為王公大臣弔喪的儀式,在此之前,主管官吏在遭喪之家設立位次。

  這一天,應聚會弔喪的百官穿素服到達。

  喪主以下到東階的哭位,主婦以下到靈柩北面的哭位。

  百官進入,到靈柩前的位置號哭,喪主、主婦以下都哭。

  停止號哭,拜兩拜,主喪主婦以下都答拜。

  眾官之首到喪主前面進名拜慰完畢,百官退出,喪主拜送,扶喪杖號哭著進入。

  聚會送葬儀式相同。

  在具體日期之前,禮部上奏請求制簿冊,翰林院取得聖旨寫贈文,中書省禮部上奏請求某官作使者n到這一天,祠祭司設定龍亭、香亭在午門前的正中。

  主管官在接受冊命的家中正廳的東北設定宣制官位,面向南;喪主代受冊命者的位置在廳前面,面向北。

  禮部官封好冊文,用盡匣裝盛,用黃的帕袱裹著放置在龍亭中。

  儀仗、鼓樂在前面引導,到達喪者家。

  代受冊命的人出來在大門外迎候。

  主管官抬著龍亭放置在廳上的正中,使者進入,站立在東北。

  代受冊命的人走上拜位,拜兩拜。

  使者稍稍向前,聲稱“有皇帝制命”。

  代受冊命者跪下。

  宣讀制命說:“皇帝派遣臣某人,冊命贈死去的某官某人為某勳某爵。”宣讀完畢,代受冊命的人又拜兩拜。

  使者取冊命交給他,代受冊命的人捧著放置在靈座前。

  使者出來,代受冊命的人送到大門外0如果不用冊,吏部用誥命,遭喪之家把冊文臘錄在黃紙上,在靈座前設祭祀儀節。

  代受冊命的人拜兩拜,主管官在左面展陳黃卷站著宣讀。

  喪主以下都拜兩拜,焚燒黃卷。

  官員進行祭奠。

  此後,群臣的祭葬都有確定的制度。

  太祖下聖旨祭祀群臣的文章,多出自皇帝親筆。

  嘉靖年間,世宗為禮部尚書席書、兵部尚書李承勳親自寫祭文。

  都是特殊恩典,不是經常性的制度。

  隆慶元年十二月,禮部提議上呈撫卹條例。

  凡是官員祭葬,有沒有隆重減損的等級,全部遵循《會典》。

  那些特殊恩賜,如侍從官必須每天陪侍講讀、軍功必須親自參加戰陣、束宮的官屬必須是太子出閣講授有功勞的。

  根據嘉靖年間的事例,祭葬加一等,沒有祭奠的給與祭奠一罈,沒有葬儀的給予半葬儀,半葬儀的給與全葬儀。

  講讀官五品本身有祭奠,四品官施及父母,三品官施及妻子。

  戰爭中立功的四品官得到祭葬,三品官任期未滿施及父母。

  任講讀官年歲久、盡心開導輔佐功勞多、戰爭中身亡、功勞顯著的,撫卹增加隆厚。

  舉哀之期請求皇上決定。

  《會典》,凡是一品官,祭祀九壇。

  父母妻子增加祭奠,或者二壇、一罈,有的妻子只有一罈的,恩恤難以預先擬定,遇到有陳奏請求,酌情擬定往高等乞請。

  二品,二壇。

  加官柬宮的少保、少傅、少師,或者兼任大學士贈一品的,達到四壇,父母妻子都一罈,退休加官少保、少傅、少師的加一罈,加官太子太保的如三壇,妻子沒有夫人封號的不與祭奠。

  三品祭葬,在任的和退休的都是一罈,兼學士追贈尚書的二壇,沒有到任官期滿病死的一罈減半。

  到埋葬時全部按照舊例。

  四、五品官不能加封兩號。

  所以四品官由六七品升任的,父母有祭奠。

  由五品升任的,按例不加封兩號,於是不能得到祭奠。

  現在定為四品官,凡是經過考滿的,父母雖然只授予五品封號,也給祭奠一罈。

  四品以上的官,本身和父母恩典,必定由考核期滿而後獲得。

  然而有二品、三品官共經歷四五年,父母沒有授予三品封號,最終不能受恩一祭的,應該一併按規定等級顧及年資。

  二品、三品一共經歷三年以上的,雖然沒有考績滿三品,本身以及父母都給予三品祭葬。

  三品、四品,共經歷三年以上的,雖然沒有考績滿四品,本身用三品沒有考績期滿例,祭奠一罈半,葬父母祭奠一罈。

  凡是被彈劾閒住的,雖然遇到皇帝廣施恩澤,又退休的,仍然不給與祭葬。

  功勳大臣的祭葬,皇親出自皇上裁定。

  駙馬都尉祭十五壇。

  公、侯、伯在京內執掌府事坐營、在外總兵有特殊功勳加太子太保以上的,遵照《會典》辦。

  公、侯十六壇,伯十五壇,執掌府事坐營總兵有功勞的七罈,執掌府事坐營有年數和勞績的五壇,執掌府事坐營而政績不顯著的四壇,管事而被彈劾,勘察明白閒住的二壇,被彈劾沒有經過勘察核實的一罈0勘察核實罪重的,連同本爵位應得的祭葬都削除。

  又,正德年間,公、侯、伯本身祭奠都是三壇,嘉靖年問二壇。

  現在遵照嘉靖年問條例,以恢復《會典》的舊制。

  武官祭葬,遵照正德、嘉靖條例,都督同知愈事、錦衣衛指揮祭奠三壇,代理都督同知愈事一罈,其餘類推施行。

  皇帝依從禮部的議定。

  萬曆六年重新制定喪葬善後禮儀,凡是退休、養病、供養父母以終天年、聽候任用等官,祭奠都與現任官相同。

  萬曆十二年,繼續規定,被彈劾自我陳請退休的官員,有很久以後論定原來沒有可以議罪的,仍然給與祭葬,父母妻子的,祭奠比照官員本身也享受不同等級待遇。

  洪武五年制定。

  凡是屍衣,三品以上三層,四品、五品二層,六品以下一層。

  飯含即納物於死者口中的喪禮,五品以上納稷含珠,九品以上納粱含小珠。

  旗幡、絳帛,寬一幅,四品官以上長九尺,六品官以上八尺,九品官以上七尺。

  殮屍衣,有品級的官朝服一套,平常服裝十套,蓋屍單被十層。

  靈座設定在靈柩前面,用白色絹結魂帛以依神靈。

  內棺外槨,品級官內棺用油杉製造用硃紅漆塗刷,外棺用土杉製成。

  扇形棺飾,公、侯六柄,三品官以上四柄,五品官以上二柄。

  隨葬器物,公、侯九十件,一品、二品官八十件,三品、四品官七十件,五品六十件,六品、七品三十件,八品、九品二十件。

  引,是牽引靈車時使用的繩索;披,是用淺絳色帶製成的,拴系在載靈柩的車的四根柱上,在旁邊執著,以防備傾側翻倒;鐸用銅製造,用來調節輓歌節拍的鈴鐸。

  公、侯用四條引六條披,左右各八個鈴鐸。

  一品、二品官用三條引四條披,左右各六個鈴鐸。

  三品、四品官用二條引二條披,左右各四個鈴鐸。

  五品以下,用二條引二條披,左右各二個鈴鐸。

  以羽為飾的旗旖竿長九尺,五品以上,一個人手持著以牽引靈柩,六品以下不使用。

  迎神的功布,有品級的官使用,長三尺。

  驅除疫鬼和山川精怪的方相,四品以上的官用的方相有四隻眼睛,七品以上兩隻眼睛,八品官以下不使用方相。

  喪車上用竹格,用彩帛結紮,旁邊施掛帷幔,四角垂掛著穗狀垂飾物。

  墓誌石頭二片,有品級的官都使用,其中一片作蓋,書寫某官的墳墓;一片作為底,書寫姓名、鄉里、三代、出生年、死葬月日以及子孫、埋葬地點。

  婦人便隨同丈夫與子孫的封贈。

  二石相向,用鐵束埋在墳墓中。

  祭祀物品,四品以上官用羊豬,九品以上官用獵。

  當初,洪武二年敕命埋葬開平王常遇春趁鐘山的北面,給與隨葬物九十件,放入墓中。

  鈕二件,鼓四件,紅旗、拂子各二件,紅羅蓋、鞍、籠各一件,弓二把,箭三枝,灶、釜、火爐各一件,都用木頭製成。

  水罐、鏜甲、頭盔、臺盞、杓、壺、瓶、酒甕、唾壺、水盆、香爐各一件,燭臺二件,香盒、香匙各一件,香箸二件,香匙箸瓶、茶鍾、茶盞各一件,箸二件,匙二件,匙箸瓶一件,碗二件,碟十二件,橐二件,都用錫製造,用金包裹。

  班劍、牙仗各一件,金裹立瓜、骨朵戟、響節各二件,交椅、腳踏、馬杌各一件,誕馬六件,槍、劍、斧、弩、食桌、床、屏風、拄杖、箱、交床、香桌各一件,登二件,都用木頭製成。

  仿造的樂工十六人,執儀仗二十四人,控士六人,女使十人,青龍、白虎、朱雀、玄武神四樣,門神二人,武士十人,都用木頭製造,各高一尺。

  雜物有,娶六件,璧一件,筐、笥、揮、欖、衿、擊各一件,筏二件,筲箕二件,糧漿瓶二件,油瓶一件,紗廚、暖帳各一件。

  成束的絹帛青色的三段,絳紫色的二段,每段長一丈八尺。

  後來制定制度,公、侯九十件的以此為標準施行,其餘的依次減少。

  明朝初年,文武大臣死,按例向皇上請示,皇上命令翰林官寫祭文,立神道碑。

  只有太祖時期中山王徐達、成祖時期榮國公姚廣孝以及弘治年問昌國公張巒修葺先人墳塋,墓文都出自皇帝親筆。

  它的制度,從洪武三年制定。

  五品官以上用方頂石碑,碑下用龜形石座,碑額用螭龍頭像。

  六品官以下用圓頂石碑,方形碑座圓形碑額。

  洪武五年,又詳細制定碑碣制度。

  功臣死後封王,螭形碑額高三尺二寸,碑身高九尺,寬三尺六寸,龜形石座高三尺八寸。

  一品官為螭形碑額,二品官為麟鳳形蓋,三品官為天祿辟邪蓋,四品至七品官為方形碑座。

  碑額比照功臣死後封王的,依次遞減二寸,到一尺八寸止。

  碑身依次遞減五寸,到五尺五寸止。

  它的寬度遞減二寸,到二尺二寸止。

  碑座遞減二寸,到二尺四寸止。

  墳塋制度,也是洪武三年制定。

  一品官墳塋地周邊九十步,墳高一丈八尺。

  =品官,八十步,高一丈四尺。

  三品官,七十步,高一丈二尺。

  以上石獸各六件。

  四品官,四十步。

  七品官以下二十步,高六尺。

  洪武五年,重新制定。

  功臣死後封王,墳塋地周邊一百步,墳高二丈,四周墳牆高一丈,石人四件,文武各二件,石虎、羊、馬、石望柱各二件。

  一品官至六品官墳塋地如同舊有制度,七品官增加十步。

  一品官墳高一丈八尺,二品官到七品官各遞減二尺。

  一品官墳牆高九尺,二品官到四品官各遞減一尺,五品官四尺。

  一品官、二品官石人二件,文武各一件,石虎、羊、馬、石望柱各二件。

  三品官、四品官沒有石人,五品官沒有石虎,六品以下什麼也沒有。

  在太祖時期,盱眙揚王墳設定守墳戶二百一十戶,宿州徐王墳設定守墳戶九十三戶,滁州滁陽王墳也設定守墳戶。

  洪武四年,又賞賜功臣李善長、徐達、常茂、馮勝守墳戶一百五十戶,鄧愈、唐勝宗、陸仲亨、華雲龍、顧時、陳德、耿炳文、昊楨、孫恪、郭興守墳戶一百戶。

  成化十五年,南京禮部說:“常遇春、李文忠等十四人功勳大臣的墳墓,都在南京城外,李文忠曾孫李萼等人,以年歲久遠頹壞上言,請求命令工人整修。”皇帝同意南京禮部的上奏。

  並且命令沒有子孫的,免除墓旁一人的賦稅讓他守護。

  親王按例賜謐用一個字;郡王用二個字,文武大臣相同。

  是否賜謐號,由皇上裁定。

  如果官員的品級不高而陪侍跟從皇上有功勞,或者因盡心職事而死的,特別賜給謐號,不是常例。

  洪武初年,有應該獲謐號的,禮部請示聖旨,命令禮部行文令翰林院擬定上奏。

  弘治十五年制定制度,凡是親王死,行文令巡撫、巡按,郡王病死,行文令本王府親王以及承奉長史,稽核勘定上奏,於是商議賜謐。

  文武大臣請求賜謐,由禮部在皇帝那裡取得聖旨,行文令吏兵部考核實際功績。

  禮部定二等,品行業績都優秀的為上等,基本上可以的焉中等,品行實績無可取的為下等,送到翰林院擬定謐號。

  有應該賜謐而沒有得到賜謐的,由巡撫、巡按、科道官上報。

  按照明朝初年的舊有制度,謐法從十七個字到一個字,各有等級差別。

  但是整個高祖一世,文臣不曾得到賜謐,武臣如果不是贈侯伯,不可得到賜謐。

  魯、秦二王謐焉荒、愍。

  到建文帝賜王樟謐,成祖賜胡廣謐,文臣開始有謐號。

  到世宗便濫施至方術之士,並且加了四個字。

  固定的條例,三品官得到賜謐,文學詞章之臣謐“文”。

  然而也有得到賜謐不止三品官,謐“文”不專賜文學詞章之臣的,有的因為功勳勤勞,有的因為節概禮義,有的因為聲望實績,破格推崇褒獎,以示激勵勸勉。

  那些冒充遇濫的,也問或有。

  萬曆元年,禮官說:“大臣應該得謐的,應廣泛諮詢嚴格核實。

  應該賜謐而沒有請求的,不拘泥遠近,巡撫、巡按、科道官舉蔫上奏,酌情討論補給。”萬曆十二年,禮官說:“大臣的謐號,必須獲公論誠服,一點也沒有毛病的,備文請求皇上裁定。

  如品行業績平常,即使官階品級崇高,也不能一概賜予。”皇帝都依從。

  萬曆三十一年,禮部侍郎郭正域請求嚴格賜謐典制。

  提議奪去賜謐的四人,即許論、黃光升、呂本、範謙;應奪去賜謐而改謐的一人,即陳瓚;補謐的七人,即伍文定、昊悌、魯穆、楊繼宗、鄒智、楊源、陳有年。

  內閣大臣沈一貫、朱賡竭力庇護呂本,不聽其議。

  不久,御史張邦俊請求以呂楠陪祀孔廟,而議論應該補賜謐號的,有雍泰、魏學曾等十四人。

  禮部議論了很久,共彙集同樣內容奏章先後達七十四人,扣留在官中不下發。

  玉啟元年,才降聖旨允諾,又增加續請的十人,而張邦俊原來請求賜謐的九人不給與。

  郭正域所請伍文定等賜謐也到這時才定下來。

  一共八十四人。

  那些官位低得到謐號的,有鄒智、劉臺、魏良弼、周天佐+楊允繩、沈煉、楊源、黃鞏、楊慎、周怡、莊呆、馮應京都因為直諫,孟秋、張元忭、曹端、賀欽、陳茂烈、馬理、陶望齡都因為學問品行,張銓因為忠義,李夢陽因為文章,魯穆、楊繼宗、張朝瑞、朱冠、傅新德、張允濟都因為清雅節操而得謐,楊慎謐文憲,莊泉謐文節,則又兼論文詞學問了。

  玉啟三年,禮部尚書林堯俞說:“賜謐的典制五年舉行一次,從萬曆四十五年到現在,蒙受撫卹而沒有賜謐的,九卿臺省會同商議與臣所掌禮部斟酌議定。”皇帝同意。

  然而這個時候,賜謐的快慢沒有定準。

  天啟六年,禮科給事中彭汝楠說:“近的事便看到的和記載的都更加真實,應該不要超過五年的期限。”又說:“三品官以上為應當賜予謐號,而建文眾臣的忠義,陶安等人的參謀於帷幄,葉琛等人的殉難於戰爭,都應該補謐號。”事情下發禮部,因建文眾臣不容易輕率擬謐,終於役有施行。

  到福王時,才聽從工科給事中李清的奏言,追謐開國功臣李善長等十四人,正德時期的諫官蔣欽等十四人,天啟時期慘死的眾臣左光斗等九人,而建文帝的弟弟朱允煙、朱允煌、朱允燃,兒子朱文奎,也都因為李清上疏而追補謐號。

  品級官的喪禮記載在《集禮》、《會典》的,本源於《儀禮•土喪禮》,考察《唐典》,又參照朱子《家禮》的篇卷,通行天下共同知曉。

  現在舉其主要的內容,它的儀節不詳細記錄。

  所有初終的禮儀,病重,遷移到正寢。

  置新綿於鼻前,察其是否斷氣,等待斷氣才號哭。

  確立喪主、主婦,以子孫賢能者護喪。

  準備棺材報告喪事。

  設定屍床、帷堂,掘地坎。

  設定沐浴用具,洗沐的四人,六品官以下三人,便舉行飯含禮。

  設定虛座,結魂帛,樹立標明死者官職、姓名的銘旌。

  死喪的第二天才給死者沐浴、穿衣、覆衾,行小殮禮,又第二天行大殮禮,裝入棺材,蓋上棺材,在靈柩的束面設定靈床。

  又第二天,五服內的人各自穿其喪服,然後朝哭弔喪。

  穿上喪服後,早晚祭奠,一百天而行卒哭禮。

  於是選擇葬地,三月而埋葬。

  告祭地神,於是挖墳坑。

  鎊刻墓誌石,製造隨葬器物,準備大輿車,製作神位牌。

  發喪之後,到填地,便放棺材入墓穴。

  施放標明死者官職、姓名的銘旌、墓誌石到墳坑內,掩蓋墳坑蓋上土,便在墓旁祭祀地神。

  題寫神位牌,供奉安放好。

  登上車,返回號哭。

  凡是虞祭,安葬這天,中午舉行祭祀,逢天干的乙、丁、巳、辛、癸偶日舉行第二次虞祭,逢甲、丙、戊、庚、壬奇日舉行第三次虞祭。

  如果離家經過一夜以上,那磨初次虞祭就在墳墓所在地舉行。

  如果墳墓遠,途中遇到干支的乙、丁、巳、辛、癸偶日,也在客館所在地舉行第二次虞祭。

  如果是葬後第三次虞祭,必定要等待到家之後舉行。

  第三次祭祀以後,遇到甲、丙、戊、庚、壬奇日則行卒哭祭,停止無定時的哭悼,變成早晚哭悼一次。

  第二天柑祭於家廟。

  一年後舉行小祥祭祀。

  喪事到此時共十三個月,不計閏月。

  古代占卜日祭,現在只在去世後的第一個忌日,喪主於是改換練服。

  兩週年舉行大祥祭。

  喪事到此時一共二十五個月,也只用第二個忌日祭祀。

  陳列禪祭到吉祭之間的服喪期,祭告遷入祠堂。

  改題神位牌,遞遷向西,捧神位牌進入祠堂。

  撤去靈座,捧遷神位牌埋在墳墓的旁邊。

  兩週年的祭祀後,間隔一月而舉行除喪服的禪祭。

  喪事到此時共計二十七個月。

  卜日,喪主在禪祭到吉祭之間的服喪期到祠堂,只舉行超度亡靈除喪服的祭祀。

  那些在遠地聽到報喪的人,開始聽到喪事,改換服飾,號哭出行。

  到家,憑靠殯柩號哭。

  四天後穿喪服。

  如果不能啟程,就設靈位,四天後改變服飾。

  如果已經埋葬,便先在墳墓號哭,回來後到靈座前號哭,四天後穿喪服。

  齊衰以下的人聽到報喪,設靈位而哭。

  如果是趕回料理喪事,便到家就穿喪服。

  如果不趕回料理喪事,便四天後穿喪服。

  凡是有另擇葬地安葬的,孝子以下及妻、妾、女子的兒女,都用細麻布製成孝服,服喪三個月,至親以下素服。

  不設出殯前夜的祖奠,沒有反哭之禮,沒有設驅除疫鬼山精的神靈和打鬼驅疫時扮神者戴的面具,其餘如同平常埋葬死者的儀式。

  安葬之後,在吉帷的靈座前舉行第一次虞祭。

  孝子以下,出來到別的地方,脫下細麻布製成的喪服,穿素服而返回。

  洪武二十六年四月,罷除服一週年喪的人從外地趕回弔喪的制度。

  此前,百官聽到祖父母、伯叔、兄弟喪事,都要返回弔喪。

  到這時吏部說:“祖父母、伯叔、兄弟都屬於服一週年的喪。

  如果都令他們返回弔喪守孝,有的一人連續遭遇五六個週年喪,或者道路數千裡,那麼任職辦事的日子少,替代頻繁,空著官位荒廢政事。

  今後除了承受宗廟與喪祭重任的人對父母、祖父母離職服喪以外,其餘服一週年喪的人不准許趕回弔喪,只是派人致上祭奠。”聽從吏部的建議。

  《集禮》以及《會典》所記載,大致仿照有品級官員的制度,稍微有一些增加或減少。

  洪武元年,御史高元侃說:“京城的百姓,遵循習慣於舊有禮俗。

  凡是有喪葬,便擺設宴席,會聚親朋好友,奏樂使死人歡樂,竟然沒有悲悼哀慼的心情,不是治理國家的好辦法。

  請求禁止,以淳厚風俗教化。”於是命令禮官制定平民喪服的制度。

  洪武五年,下詔規定:“平民襲衣一套,上衣下裳相連綴的衣服一件,用素或練製成的禮服帶一條,鞋一雙,裙褲衫襪隨意穿。

  死屍口中的飯用粱,含物用錢三枚。

  標明死者身份姓名的銘旌用紅色的絹五尺。

  裝殮隨意用自己所有的布帛,屍衣蓋被以及親屬向死者贈送衣被的儀節都隨意使用。

  棺材用堅硬的木材,油杉馬上等,柏次等,土杉松又次一等。

  使用黑漆、金漆,不準用硃紅。

  隨葬品一件。

  迎神的布用白布三尺導引靈柩。

  喪車用單被覆蓋棺材。

  墓誌的石頭二片,如同官員的儀式。

  墳地周邊十八步。

  祭祀用豬,根庭有無而定。”又下詔:“古代的喪禮,以哀傷悲慼為根本,辦理喪事的器具,與家庭的有或沒有相適應。

  近代以來,富裕的奢侈僭越違犯名分,力量不足的借貸財物,出殯送喪炫耀聲勢,以及有的被風水所迷惑,停放靈柩待葬多年,不進行安葬。

  應該命令中書省大臣召集商議制定制度,頒佈施行讓人民遵照辦理,違犯的判罪。”又訓諭禮部說:“古代有掩埋屍骸的命令,近來習慣於元代風俗,死去的人有的用火焚燒,而把燒剩的骨頭投到水中。

  損傷恩義,敗壞風俗,沒有什麼比這更嚴重的,應該禁止這種作法。

  如果是貧困沒有土地的,所在地的主管官吏選擇寬廣空閒之地作為義冢,把他們埋葬。

  或者有到遠方作官死後不能返回安葬的,官府供給運送費送回家鄉。”明朝初年頒佈《大明令》,所有喪服等級差別,多因襲前代的舊制度。

  洪武七年,《孝慈錄》寫成,又計劃列入《大明令》,刊佈告示朝廷內外。

  此前,貴妃孫氏死,敕命禮官制定喪服制度。

  禮部尚書牛諒等人上奏說:“周代的《儀禮》,父親在,為母親服喪一週年,如果是父親的小妾便沒有服喪關係。”太祖說:“父母的恩德是一樣的,而像這樣高低不同,太不合情理了。”於是敕命翰林院學士宋濂等人說:“供養生者禮送死者,是聖明帝王的大的政體。

  忌諱死亡疾病,是衰微社會的鄙陋習俗。

  三代的喪禮在衰微的晚周散失,在暴虐的秦朝遭到厄運。

  漢、唐以來,沒有人能議論此事。

  人的惰性無窮,而禮要適合惰性。

  人心安適的地方,就是天理存在的地方。

  你們要考察制定喪禮。”於是宋濂等人考察得知古人論說為母親服喪的一共有四十二人,願意服喪三年的二十八人,服喪一週年的十四人。

  太祖說:“三年的喪期,是天下的通行喪禮。

  考察願意服喪三年,比願意服喪一週年的多一倍,難道不是天理人情所樂意的嗎?”於是確立成固定的制度。

  兒子為父母,妾所生的兒子為他的母親,都服斬衰三年。

  正妻所生的長子、嫡子以外的兒子為父親的妾,都服齊衰杖期喪一年。

  仍然命令按五服的服喪制度,一併寫成文字編為書籍,使朝廷內外遵守。

  喪服有五等。

  一是斬衰,用最粗的麻布製成,不縫下面的衣邊。

  二是齊衰,用稍粗的麻布製成,縫下面的衣邊。

  三是大功,用粗而經過加工的布製成。

  四是小功,用稍粗而經過加工的布製成。

  五是鰓麻,用稍細而經過加工的布製成。

  敘服有八等。

  一是斬衰三年的喪服:兒子為父母,妾所生的兒子為親生母親,兒子為繼母服喪;兒子為捻育自己的庶母,說的是生身母死後父親命別的妾養育自己的人,兒子焉有撫養關係的非生身母,說的是自幼過繼給人為嗣的人服喪;女兒沒有出嫁為父母,女兒出嫁後被遣棄而返回沒有出嫁焉父母服喪;嫡孫在父死後為祖父母服喪以及曾高祖父母服喪;抱給人作後代的人為養父母,以及養父母死為養祖父母服喪;丈夫為別人的後嗣則妻隨丈夫服喪,婦為公婆服喪;小妾所生的兒子的妻子為丈夫的生身母親服喪;妻妾焉丈夫服喪。

  二是齊衰杖期一年的喪服:嫡子、嫡子以外的兒子焉父親的妾服喪;嫡子、嫡子以外的兒子的妻為丈夫的庶母,為出嫁的母親、被遺棄的母親、父親死後繼母改嫁而自己跟從前去的人服喪;丈夫為妻子服喪。

  三是:衰不杖期一年的喪服:父母為嫡長子以及嫡長子以外的兒子,父母焉沒有出嫁的女兒,繼母為長子以及長子以外的兒子,撫育自己的庶母為長子以及長子以外的兒子服喪;孫子為祖父母,孫女雖許婚而沒有出嫁,為高曾祖服喪都這樣;為伯、叔父母服喪;妾為丈夫的長子以及長子以外的兒子,為自己生的兒子服喪;為兄弟,為兄弟的兒子以及兄弟沒有出嫁的女兒服喪;為姑以及姊妹沒有出嫁的服喪;妾為嫡妻服喪;改嫁的母親、被遣棄的母親為她的兒子服喪;女子沒有出嫁以及雖然嫁了人而役有丈夫與兒子的人,為她的兄弟以及兄弟的兒子服喪;繼母改嫁為跟從自己的前夫的兒子服喪;為繼父同居兩邊都沒有服喪九月的親屬關係的人服喪;婦人為丈夫親兄弟的兒子,婦人為丈夫親兄弟的沒有出嫁的女兒服喪;女兒出嫁為父母服喪;妾為她的父母服喪;作別人的後嗣的人為他的父母服喪;出嫁女子為作父親後嗣的兄弟服喪;祖為嫡孫服喪;父母為長子的媳婦服喪。

  四是齊衰服喪五月的:為曾祖父母服喪。

  五是齊衰服喪三月的:為高祖父母,為過去同居而現在不同居的繼父,為雖同居而兩方有服喪九月以上親屬關係的繼父服喪。

  六是大功服喪九月的:為同祖父兄弟以及沒有出嫁的姊妹,為姑姑以及姊妹以及出嫁了的兄弟的女兒服喪;父母為眾兒子的媳婦,為出嫁的女兒服喪;祖父為眾孫兒服喪;為兄弟的兒子的媳婦服喪;婦人為丈夫的祖父母,為丈夫的伯、叔父母,為丈夫的兄弟的兒子的媳婦,為丈夫的兄弟已嫁人的女兒服喪;女子出嫁為本宗族的伯、叔父母,以及為兄弟與兄弟的兒子,為姑姊妹以及兄弟沒有出嫁的女兒服喪;作別人的後嗣的人為他的兄弟以及沒有出嫁的姑姊妹服喪;妻子為丈夫的親生父母服喪;為兄弟的兒子作別人的後嗣的人服喪。

  七是小功服喪五月的:為伯、叔祖父母,為同祖父的伯、叔父母,為再堂兄弟以及沒有出嫁的再堂姊妹,為同祖父兄弟的兒子,為沒有出嫁的祖姑,為沒有出嫁的堂祖姑,為沒有出嫁的同祖兄弟的女兒,為兄弟的妻子;作別人的後嗣的人為他的出嫁了的姑姊妹服喪;為嫡孫媳婦,為出嫁了的同祖姊妹,為已嫁人的孫女,為兄弟的孫子以及兄弟的沒有出嫁的孫女,為外祖父母,為母親的兄弟姊妹,為同母不同父的兄弟姊妹,為姊妹的兒子服喪;婦人為丈夫的姑姑以及丈夫的姊妹,為丈夫的兄弟以及兄弟的妻子,為丈夫的兄弟的孫子以及丈夫的兄弟的沒有出嫁的孫女,為丈夫同祖兄弟的兒子以及同祖兄弟的沒有出嫁的女兒服喪。

  八是總麻服喪三月的:為同族曾祖父母,為同族伯、叔祖父母,為同族父母,為同族兄弟以及沒有出嫁的同族姊妹,為沒有出嫁的同族曾祖姑,為同族祖姑以及沒有出嫁的同族姑,為兄弟的曾孫,曾孫女沒有出嫁的相同,為曾孫、玄孫,為同祖兄弟的孫子,孫女沒有出嫁的相同,為再堂兄弟的兒子,女兒沒有出嫁的相同,為祖姑、從祖姑以及出嫁的從祖姊妹,為出嫁了的兄弟的孫女,為同祖兄弟的出鎵了的女兒,為乳母,為舅的兒子,為姑姑的兒子,為姨的兒子,為外孫,為女婿,為妻子的父母,為兄弟的孫子的媳婦,為同祖兄弟的兒子的媳婦,為同祖兄弟的妻子,為外孫的媳婦,為外甥的媳婦服喪;婦人為丈夫的曾祖、高祖父母,為丈夫的伯、叔祖父母,為丈夫的同祖伯、叔父母,為丈夫的兄弟的曾孫,為丈夫的同祖兄弟,為丈夫的同祖兄弟的孫子,孫女相同,為丈夫的再堂兄弟的兒子,為丈夫的兄弟的孫兒的媳婦,為丈夫的同祖兄弟的兒子的媳婦,為丈夫的同祖兄弟的妻子,為丈夫的同祖姊妹,為丈夫的外祖父母,為丈夫的舅以及姨,為丈夫的祖姑以及沒有出嫁的堂祖姑服喪;女子出嫁為本宗族叔伯祖父母,焉本宗族同祖叔伯父母,為本宗族同祖兄弟的子女,為本宗族祖姑以及沒有出嫁的堂祖姑,為本宗族同祖的出嫁了的姊妹服喪;作別人的後嗣的人為親生的外祖父母服喪。

  嘉靖十八年正月,皇帝訓諭輔臣:“往日服喪治病,閱讀《禮記•檀弓》等篇,書中所著禮儀制度都不統一,又不記載天子的全部禮儀。

  雖然說三年的喪服,貫通於上下位,而現在和過去相比也有很不相同的地方。

  皇祖制定的禮儀,沒有全文,每次遇到皇帝、皇后的喪事,也不免因襲舉行禮儀。

  至於衣冠衰絰,主管部門的製作也不統一,希望與禮一起考定。

  從開始治喪到服喪結束,衣冠輕重的製作都定出儀節,使之達到最恰當的地步。”於是禮部討論喪服的各種制度進呈。

  皇帝命令進一步加以考察訂正,畫出圖加上註釋,與祭葬的全部禮儀,編輯成書以備查覽。

補充糾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