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史》志·卷五十五

卷五十五原文

  ◎食货三

  ○漕运 仓库

  历代以来,漕粟所都,给官府廪食,各视道里远近以为准。太祖都金陵,四方贡赋,由江以达京师,道近而易。自成祖迁燕,道里辽远,法凡三变。初支运,次兑运、支运相参,至支运悉变为长运而制定。

  洪武元年北伐,命浙江、江西及苏州等九府,运粮三百万石於汴梁。已而大将军徐达令忻、崞、代、坚、台五州运粮大同。中书省符下山东行省,募水工发莱州洋海仓饷永平卫。其后海运饷北平、辽东为定制。其西北边则浚开封漕河饷陕西,自陕西转饷宁夏、河州。其西南令川、贵纳米中盐,以省远运。於时各路皆就近输,得利便矣。

  永乐元年纳户部尚书郁新言,始用淮船受三百石以上者,道淮及沙河抵陈州颍岐口跌坡,别以巨舟入黄河抵八柳树,车运赴卫河输北平,与海运相参。时驾数临幸,百费仰给,不止饷边也。淮、海运道凡二,而临清仓储河南、山东粟,亦以输北平,合而计之为三运。惟海运用官军,其馀则皆民运云。

  自浚会通河,帝命都督贾义、尚书宋礼以舟师运。礼以海船大者千石,工窳辄败,乃造浅船五百艘,运淮、扬、徐、兖粮百万,以当海运之数。平江伯陈瑄继之,颇增至三千馀艘。时淮、徐、临清、德州各有仓。江西、湖广、浙江民运粮至淮安仓,分遣官军就近輓运。自淮至徐以浙、直军,自徐至德以京卫军,自德至通以山东、河南军。以次递运,岁凡四次,可三百万馀石,名曰支运。支运之法,支者,不必出当年之民纳;纳者,不必供当年之军支。通数年以为裒益,期不失常额而止。由是海陆二运皆罢,惟存遮洋船,每岁于河南、山东、小滩等水次,兑粮三十万石,十二输天津,十八由直沽入海输蓟州而已。不数年,官军多所调遣,遂复民运,道远数愆期。

  宣德四年,瑄及尚书黄福建议复支运法,乃令江西、湖广、浙江民运百五十万石於淮安仓,苏、松、宁、池、庐、安、广德民运粮二百七十四万石於徐州仓,应天、常、镇、淮、扬、凤、太、滁、和、徐民运粮二百二十万石於临清仓,令官军接运入京、通二仓。民粮既就近入仓,力大减省,乃量地近远,粮多寡,抽民船十一或十三、五之一以给官军。惟山东、河南、北直隶则径赴京仓,不用支运。寻令南阳、怀庆、汝宁粮运临清仓,开封、彰德、卫辉粮运德州仓,其后山东、河南皆运德州仓。

  六年,瑄言:“江南民运粮诸仓,往返几一年,误农业。令民运至淮安、瓜洲,兑与卫所。官军运载至北,给与路费耗米,则军民两便。”是为兑运。命群臣会议。吏部蹇义等上官军兑运民粮加耗则例,以地远近为差。每石,湖广八斗,江西、浙江七斗,南直隶六斗,北直隶五斗。民有运至淮安兑与军运者,止加四斗,如有兑运不尽,仍令民自运赴诸仓,不愿兑者,亦听其自运。军既加耗,又给轻赍银为洪闸盘拨之费,且得附载他物,皆乐从事,而民亦多以远运为艰。於是兑运者多,而支运者少矣。军与民兑米,往往恃强勒索。帝知其弊,敕户部委正官监临,不许私兑。已而颇减加耗米,远者不过六斗,近者至二斗五升。以三分为率,二分与米,一分以他物准。正粮斛面锐,耗粮俱平概。运粮四百万石,京仓贮十四,通仓贮十六。临、徐、淮三仓各遣御史监收。

  正统初,运粮之数四百五十万石,而兑运者二百八十万馀石,淮、徐、临、德四仓支运者十之三四耳。土木之变,复尽留山东、直隶军操备。苏、松诸府运粮仍属民。景泰六年,瓦剌入贡,乃复军运。天顺末,兑运法行久,仓入觊耗馀,入庾率兑斛面,且求多索,军困甚。宪宗即位,漕运参将袁佑上言便宜。帝曰:“律令明言,收粮令纳户平准,石加耗不过五升。今运军愿明加,则仓吏侵害过多可知。今后令军自概,每石加耗五升,毋溢,勒索者治罪。”后从督仓中官言,加耗至八升。久之,复溢收如故,屡禁不能止也。

  初,运粮京师,未有定额。成化八年始定四百万石,自后以为常。北粮七十五万五千六百石,南粮三百二十四万四千四百石,其内兑运者三百三十万石,由支运改兑者七十万石。兑运之中,湖广、山东、河南折色十七万七千七百石。通计兑运、改兑加以耗米入京、通两仓者,凡五百十八万九千七百石。而南直隶正粮独百八十万,蓟州一府七十万,加耗在外。浙赋视苏减数万。江西、湖广又杀焉。天津、苏州、密云、昌平,共给米六十四万馀石,悉支兑运米。而临、德二仓,贮预备米十九万馀石,取山东、河南改兑米充之。遇灾伤,则拨二仓米以补运,务足四百万之额,不令缺也。

  至成化七年,乃有改兑之议。时应天巡抚滕昭令运军赴江南水次交兑,加耗外,复石增米一斗为渡江费。后数年,帝乃命淮、徐、临、德四仓支运七十万石之米,悉改水次交兑。由是悉变为改兑,而官军长运遂为定制。然是时,司仓者多苛取,甚至有额外罚,运军展转称贷不支。弘治元年,都御史马文升疏论运军之苦,言:“各直省运船,皆工部给价,令有司监造。近者,漕运总兵以价不时给,请领价自造。而部臣虑军士不加爱护,议令本部出料四分,军卫任三分,旧船抵三分。军卫无从措办,皆军士卖资产、鬻男女以供之,以造船之苦也。正军逃亡数多,而额数不减,俱以馀丁充之,一户有三、四人应役者。春兑秋归,艰辛万状。船至张家湾,又雇车盘拨,多称贷以济用,此往来之苦也。其所称贷,运官因以侵渔,责偿倍息。而军士或自载土产以易薪米,又格於禁例,多被掠夺。今宜加造船费每艘银二十两,而禁约运官及有司科害搜检之弊,庶军困少苏。”诏从其议。五年,户部尚书叶淇言:“苏、松诸府,连岁荒歉,民买漕米,每石银二两。而北直隶、山东、河南岁供宣、大二边粮料,每石亦银一两。去岁,苏州兑运已折五十万石,每石银一两。今请推行於诸府,而稍差其直。灾重者,石七钱,稍轻者,石仍一两。俱解部转发各边,抵北直隶三处岁供之数,而收三处本色以输京仓,则费省而事易集。”从之。自后岁灾,辄权宜折银,以水次仓支运之粮充其数,而折价以六七钱为率,无复至一两者。

  先是,成化间行长运之法。江南州县运粮至南京,令官军就水次兑支,计省加耗输輓之费,得馀米十万石有奇,贮预备仓以资缓急之用。至是,巡抚都御史以兑支有弊,请令如旧上仓而后放支。户部言:“兑支法善,不可易。”诏从部议,以所馀就贮各卫仓,作正支销。又从户部言,山东改兑粮九万石,仍听民自运临、德二仓,令官军支运。正德二年,漕运官请疏通水次仓储,言:“往时民运至淮、徐、临、德四仓,以待卫军支运,后改附近州县水次交兑。已而并支运七十万石亦令改兑。但七十万石之外,犹有交兑不尽者,民仍运赴四仓,久无支销,以致陈腐。请将浙江、江西、湖广正兑粮米三十五万石,折银解京,而令三省卫军赴临、德等仓,支运如所折之数。则诸仓米不腐,三省漕卒便於支运。岁漕额外,又得三十五万折银,一举而数善具矣。”帝命部臣议,如其请。六年,户部侍郎邵宝以漕运迟滞,请复支运法。户部议,支运法废久,不可卒复,事遂寝。

  临、德二仓之贮米也,凡十九万,计十年得百九十万。自世宗初,灾伤拨补日多,而山东、河南以岁歉,数请轻减,且二仓囤积多朽腐。於是改折之议屡兴,而仓储渐耗矣。嘉靖元年,漕运总兵杨宏,请以轻赍银听运官道支,为顾僦舟车之费,不必装鞘印封,计算羡馀,以苦漕卒。给事、御史交驳之。户部言:“科道官之论,主于防奸,是也。但轻赍本资转般费,今虑官军侵耗,尽取其赢馀以归太仓,则以脚价为正粮,非立法初意也。”乃议运船至通州,巡仓御史核验,酌量支用实数,著为定规。有羡馀,不输太仓,即用以修船,官旗渔蠹者重罪。轻赍银者,宪宗以诸仓改兑,给路费,始各有耗米;兑运米,俱一平一锐,故有锐米;自随船给运四斗外,馀折银,谓之轻赍。凡四十四万五千馀两。后颇入太仓矣。隆庆中,运道艰阻,议者欲开胶莱河,复海运。由淮安清江浦口,历新坝、马家壕至海仓口,径抵直沽,止循海套,不泛大洋。疏上,遣官勘报,以水多沙碛而止。

  神宗时,漕运总督舒应龙言:“国家两都并建,淮、徐、临、德,实南北咽喉。自兑运久行,临、德尚有岁积,而淮、徐二仓无粒米。请自今山东、河南全熟时,尽徵本色上仓。计临、德已足五十馀万,则令纳於二仓,亦积五十万石而止。”从之。当是时,折银渐多。万历三十年,漕运抵京,仅百三十八万馀石。而抚臣议载留漕米以济河工,仓场侍郎赵世卿争之,言:“太仓入不当出,计二年后,六军万姓将待新漕举炊,倘输纳愆期,不复有京师矣。”盖灾伤折银,本折漕粮以抵京军月俸。其时混支以给边饷,遂致银米两空,故世卿争之。自后仓储渐匮,漕政亦益驰。迨於启、祯,天下萧然烦费,岁供愈不足支矣。

  运船之数,永乐至景泰,大小无定,为数至多。天顺以后,定船万一千七百七十,官军十二万人。许令附载土宜,免徵税钞。孝宗时限十石,神宗时至六十石。

  宪宗立运船至京期限,北直隶、河南、山东五月初一日,南直隶七月初一日,其过江支兑者,展一月,浙江、江西、湖广九月初一日。通计三年考成,违限者,运官降罚。武宗列水程图格,按日次填行止站地,违限之米,顿德州诸仓,曰寄囤。世宗定过淮程限,江北十二月者,江南正月,湖广、浙江、江西三月,神宗时改为二月。又改至京限五月者,缩一月,七八九月者,递缩两月。后又通缩一月。神宗初,定十月开仓,十一月兑竣,大县限船到十日,小县五日。十二月开帮,二月过淮,三月过洪入闸。皆先期以样米呈户部,运粮到日,比验相同乃收。

  凡灾伤奏请改折者,毋过七月。题议后期及临时改题者,立案免覆。漂流者,抵换食米。大江漂流为大患,河道为小患;二百石外为大患,二百石内为小患。小患把总勘报,大患具奏,其后不计多寡,概行奏勘矣。

  初,船用楠杉,下者乃用松。三年小修,六年大修,十年更造。每船受正耗米四百七十二石。其后船数缺少,一船受米七八百石。附载夹带日多,所在稽留违限。一遇河决,即有漂流,官军因之为奸。水次折乾,沿途侵盗,妄称水火,至有凿船自沉者。

  明初,命武臣督海运,尝建漕运使,寻罢。成祖以后用御史,又用侍郎、都御史催督,郎中、员外分理,主事督兑,其制不一。景泰二年始设漕运总督于淮安,与总兵、参将同理漕事。漕司领十二总,十二万军,与京操十二营军相准。初,宣宗令运粮总兵官、巡抚、侍郎岁八月赴京,会议明年漕运事宜,及设漕运总督,则并令总督赴京。至万历十八年后始免。凡岁正月,总漕巡扬州,经理瓜、淮过闸。总兵驻徐、邳,督过洪入闸,同理漕参政管押赴京。攒运则有御史、郎中,押运则有参政,监兑、理刑、管洪、管厂、管闸、管泉、监仓则有主事,清江、卫河有提举。兑毕过淮过洪,巡抚、漕司、河道各以职掌奏报。有司米不备,军卫船不备,过淮误期者,责在巡抚。米具船备,不即验放,非河梗而压帮停泊,过洪误期因而漂冻者,责在漕司。船粮依限,河渠淤浅,疏浚无法,闸坐启闭失时,不得过洪抵湾者,责在河道。

  明初,於漕政每加优恤,仁、宣禁役漕舟,宥迟运者。英宗时始扣口粮均摊,而运军不守法度为民害。自后漕政日驰,军以耗米易私物,道售稽程。比至,反买仓米补纳,多不足数。而粮长率搀沙水於米中,河南、山东尤甚,往往蒸湿浥烂不可食。权要贷运军银以罔取利,至请拨关税给船料以取偿。漕运把总率由贿得。仓场额外科取,岁至十四万。世宗初政,诸弊多厘革,然漂流、违限二弊,日以滋甚。中叶以后,益不可究诘矣。

  漕粮之外,苏、松、常、嘉、湖五府,输运内府白熟粳糯米十七万四十馀石,内折色八千馀石,各府部糙粳米四万四千馀石,内折色八千八百馀石,令民运。谓之白粮船。自长运法行,粮皆军运,而白粮民运如故。穆宗时,陆树德言:“军运以充军储,民运以充官禄。人知军运之苦,不知民运尤苦也。船户之求索,运军之欺陵,洪闸之守候,入京入仓,厥弊百出。嘉靖初,民运尚有保全之家,十年后无不破矣。以白粮令军带运甚便。”疏入,下部议。不从。

  凡诸仓应输者有定数,其或改拨他镇者,水次应兑漕粮,即令坐派镇军领兑者给价,州县官督车户运至远仓,或给军价就令关支者,通谓之挖运。九边之地,输粮大率以车,宣德时,饷开平亦然,而兰、甘、松潘,往往使民背负。永乐中,又尝令广东海运二十万石给交址云。

  明初,京卫有军储仓。洪武三年增置至二十所,且建临濠、临清二仓以供转运。各行省有仓,官吏俸取给焉。边境有仓,收屯田所入以给军。州县则设预备仓,东南西北四所,以振凶荒。自钞法行,颇有省革。二十四年储粮十六万石於临清,以给训练骑兵。二十八年置皇城四门仓,储粮给守御军。增京师诸卫仓凡四十一。又设北平、密云诸县仓,储粮以资北征。永乐中,置天津及通州左卫仓,且设北京三十七卫仓。益令天下府县多设仓储,预备仓之在四乡者移置城内。迨会通河成,始设仓於徐州、淮安、德州,而临清因洪武之旧,并天津仓凡五,谓之水次仓,以资转运。既,又移德州仓於临清之永清坝,设武清卫仓於河西务,设通州卫仓於张家湾。宣德中,增造临清仓,容三百万石。增置北京及通州仓。京仓以御史、户部官、锦衣千百户季更巡察。外仓则布政、按察、都司关防之。各仓门,以致仕武官二,率老幼军丁十人守之,半年一更。英宗初,命廷臣集议,天下司府州县,有仓者以卫所仓属之,无仓者以卫所改隶。惟辽东、甘肃、宁夏、万全及沿海卫所,无府州县者仍其旧。正统中,增置京卫仓凡七。自兑运法行,诸仓支运者少,而京、通仓不能容,乃毁临清、德州、河西务仓三分之一,改为京、通仓。景泰初,移武清卫诸仓於通州。成化初,废临、德预备仓在城外者,而以城内空廒储预备米。名临清者曰常盈,德州者曰常丰。凡京仓五十有六,通仓十有六。直省府州县、藩府、边隘、堡站、卫所屯戍皆有仓,少者一二,多者二三十云。

  预备仓之设也,太祖选耆民运钞籴米,以备振济,即令掌之。天下州县多所储蓄,后渐废驰。于谦抚河南、山西,修其政。周忱抚南畿,别立济农仓。他人不能也。正统时,重侵盗之罪,至佥妻充军。且定纳谷千五百石者,敕奖为义民,免本户杂役。凡振饥米一石,俟有年,纳稻谷二石五斗还官。弘治三年限州县十里以下积万五千石,二十里积二万石;卫千户所万五千石,百户所三百石。考满之日,稽其多寡以为殿最。不及三分者夺俸,六分以上降调。十八年令赎罪赃罚,皆籴谷入仓。正德中,令囚纳纸者,以其八折米入仓。军官有犯者,纳谷准立功。初,预备仓皆设仓官,至是革,令州县官及管粮仓官领其事。嘉靖初,谕德顾鼎臣言:“成、弘时,每年以存留馀米入预备仓,缓急有备。今秋粮仅足兑运,预备无粒米。一遇灾伤,辄奏留他粮及劝富民借谷,以应故事。乞急复预备仓粮以裕民。”帝乃令有司设法多积米谷,仍仿古常平法,春振贫民,秋成还官,不取其息。府积万石,州四五千石,县二三千石为率。既,又定十里以下万五千石,累而上之,八百里以下至十九万石。其后积粟尽平粜,以济贫民,储积渐减。隆庆时,剧郡无过六千石,小邑止千石。久之数益减,科罚亦益轻。万历中,上州郡至三千石止,而小邑或仅百石。有司沿为具文,屡下诏申饬,率以虚数欺罔而已。

  弘治中,江西巡抚林俊尝请建常平及社仓。嘉靖八年乃令各抚、按设社仓。令民二三十家为一社,择家殷实而有行义者一人为社首,处事公平者一人为社正,能书算者一人为社副,每朔望会集,别户上中下,出米四斗至一斗有差,斗加耗五合,上户主其事。年饥,上户不足者量贷,稔岁还仓。中下户酌量振给,不还仓。有司造册送抚、按,岁一察核。仓虚,罚社首出一岁之米。其法颇善,然其后无力行者。

  两京库藏,先后建设,其制大略相同。内府凡十库:内承运库,贮缎匹、金银、宝玉、齿角、羽毛,而金花银最大,岁进百万两有奇。广积库,贮硫黄、硝石。甲字库,贮布匹、颜料。乙字库,贮胖袄、战鞋、军士裘帽。丙字库,贮棉花、丝纩。丁字库,贮铜铁、兽皮、苏木。戊字库,贮甲仗。赃罚库,贮没官物。广惠库,贮钱钞。广盈库,贮纻丝、纱罗、绫锦、绢。六库皆属户部,惟乙字库属兵部,戊字、广积、广盈库属工部。又有天财库,亦名司钥库,贮各衙门管钥,亦贮钱钞。供用库,贮粳稻、熟米及上供物。以上通谓之内库。其在宫内者,又有内东裕库、宝藏库,谓之里库。凡里库不关於有司。其会归门、宝善门迤东及南城磁器诸库,则谓之外库。若内府诸监司局,神乐堂,牺牲所,太常、光禄寺,国子监,皆各以所掌,收贮应用诸物。太仆则马价银归之。明初,尝置行用库於京城及诸府州县,以收易昏烂之钞。仁宗时罢。

  英宗时,始设太仓库。初,岁赋不徵金银,惟坑冶税有金银,入内承运库。其岁赋偶折金银者,俱送南京供武臣禄。而各边有缓急,亦取足其中。正统元年改折漕粮,岁以百万为额,尽解内承运库,不复送南京。自给武臣禄十馀万两外,皆为御用。所谓金花银也。七年乃设户部太仓库。各直省派剩麦米,十库中绵丝、绢布及马草、盐课、关税,凡折银者,皆入太仓库。籍没家财,变卖田产,追收店钱,援例上纳者,亦皆入焉。专以贮银,故又谓之银库。弘治时,内府供应繁多,每收太仓银入内库。又置南京银库。正德时,内承运库中官数言内府财用不充,请支太仓银。户部执奏不能沮。嘉靖初,内府供应视弘治时,其后乃倍之。初,太仓中库积银八百馀万两,续收者贮之两庑,以便支发。而中库不动,遂以中库为老库,两庑为外库。及是时,老库所存者仅百二十万两。二十二年特令金花、子粒银应解内库者,并送太仓备边用,然其后复入内库。三十七年令岁进内库银百万两外,加预备钦取银,后又取没官银四十万两入内库。隆庆中,数取太仓银入内库,承运库中官至以空紥下户部取之。廷臣疏谏,皆不听。又数取光禄太仆银,工部尚书朱衡极谏,不听。初,世宗时,太仓所入二百万两有奇。至神宗万历六年,太仓岁入凡四百五十馀万两,而内库岁供金花银外,又增买办银二十万两以为常,后又加内操马刍料银七万馀两。久之,太仓、光禄、太仆银,括取几尽。边赏首功,向发内库者,亦取之太仆矣。

  凡甲字诸库,主事偕科道巡视。太仓库,员外郎、主事领之,而以给事中巡视。嘉靖中,始两月一报出纳之数。时修工部旧库,名曰节慎库,以贮矿银。尚书文明以给工价,帝诘责之,令以他银补偿,自是专以给内用焉。

  其在外诸布政司、都司、直省府州县卫所皆有库,以贮金银、钱钞、丝帛、赃罚诸物。巡按御史三岁一盘查。各运司皆有库贮银,岁终,巡盐御史委官察之。凡府州县税课司局、河泊所,岁课、商税、鱼课、引由、契本诸课程,太祖令所司解州县府司,以至於部,部札之库,其元封识,不擅发也。至永乐时,始委验勘,中,方起解;至部复验,同,乃进纳。嘉靖时,建验试厅,验中,给进状寄库。月逢九,会巡视库藏科道官,进库验收,不堪者驳易。正统十年设通济库於通州。世宗时罢。隆庆初,密云、蓟州、昌平诸镇皆设库,收贮主客年例、军门公费及抚赏、修边银云。

  凡为仓库害者,莫如中官。内府诸库监收者,横索无厌。正德时,台州卫指挥陈良纳军器,稽留八载,至乞食於市。内府收粮,增耗尝以数倍为率,其患如此。诸仓初不设中官,宣德末,京、通二仓始置总督中官一人,后淮、徐、临、德诸仓亦置监督,漕輓军民被其害。世宗用孙交、张孚敬议,撤革诸中官,惟督诸仓者如故。久之,从给事中管怀理言,乃罢之。

  初,天下府库各有存积,边饷不借支於内,京师不收括於外。成化时,巡盐御史杨澄始请发各盐运提举司赃罚银入京库。弘治时,给事中曾昂请以诸布政司公帑积贮征徭羡银,尽输太仓。尚书周经力争之,以为有不足者,以识造、赏赉、斋醮、土木之故,必欲尽括天下财,非藏富於民意也。至刘瑾用事,遂令各省库藏尽输京师。世宗时,闽、广进羡馀,户部请责他省巡按,岁一奏献如例。又以太仓库匮,运南户部库银八十万两实之。而户部条上理财事宜,临、德二仓积银二十万两,录以归太仓。隆庆初,遣四御史分行天下,搜括库银。神宗时,御史萧重望请核府县岁额银进部,未报上。千户何其贤乞敕内官与己督之,帝竟从其请,由是外储日就耗。至天启中,用操江巡抚范济世策,下敕督岁进,收括靡有遗矣。南京内库颇藏金银珍宝,魏忠贤矫旨取进,盗窃一空。内外匮竭,遂至於亡。

卷五十五譯文

  歷代以來,漕糧聚集,供給官府麇食,各自根據道路遠近作為標準。

  太祖建都金陵,四方貢獻賦稅,從長江抵達京城,道路近易於運送。

  自從成祖遷都於燕,道路遙遠,制度一共改變三次。

  最初施行支運,後來施行兌運、支運互相參用,到最後支運全部變成長運麗制度被確定下來。

  洪武元年,北伐,命令浙江、江西以及蘇州等九府,運糧三百萬石到汴梁。

  隨後大將軍徐達命令忻、崞、代、堅、臺五州運糧至大同。

  中書省公文下發山東行省,招募水工調發萊州洋海倉的糧食供應永平衛軍餉。

  此後海運供應北平、遼東軍餉作為固定的制度。

  西北邊防則疏浚開封漕河供應陝西軍餉,從陝西轉運給寧夏、河州。

  西南則命令川、貴奈米中鹽,以省去長途運輸。

  於是各路都就近輸送,得到其便利。

  丞樂元年,接受戶部尚書鬱新的建議,開始用承載二百石以上的淮船,途經淮及沙河抵達陳州穎岐口跌坡,另用巨船入黃河抵達八柳樹,用車運往衛河輸納北平,與海運互相參用。

  當時皇帝多次臨幸,各種費用供給,不只是供應邊防軍餉。

  淮、海運輸線共二條,而臨清倉庫儲存河南、山東的糧食,也用以輸送北平,合計共有三條線。

  只有海運用官軍,其餘都是民運。

  自從疏浚會通河,皇帝命令都督賈義、尚書宋禮用水軍運送。

  宋禮因海船大的可載千石,製造粗濫便壤,便製造淺船五百艘,運輸淮、揚、徐、充糧食一百萬石,以與海運之數相當。

  平江伯陳管繼任,多增至三千多艘。

  當時淮、徐、臨清、德州各有倉庫。

  江西、湖廣、浙江人民運糧到淮安倉庫,分別派官軍在近處運送。

  從淮到徐用浙、直的軍隊,從徐到德用京衛軍,從德到通用山東、河南的軍隊,依次遞運,每年共四次,大約可運三百多萬石,名叫支運。

  支運的方法,支是不必出當年人民交納的糧食;納是不必供應當年軍隊的開支。

  總計數年以為增減,期約不失去經常的額數而止。

  於是海、陸二條運輸都罷除,只儲存遮洋船,每年於河南、山東、小灘等水邊,兌糧三十萬石,十分之二輸送天津,十分之八從直沽入海輸送到薊州而止。

  沒有幾年,官軍多所調遣,便又用民運,道路遙遠多次超過期限。

  宣德四年,陳管和尚書黃福建議恢復支運法,便命令汪西、湖廣、浙江人民運糧一百五十萬石到淮安糧倉,蘇、松、寧、池、廬、安、廣德人民運糧二百七十四萬石到徐州糧倉,應天、常、鎮、淮、揚、鳳、太、滁、和、徐人民運糧二百二十萬石到臨清糧倉,命令官軍接著運送入京、通二糧倉。

  人民的糧食就近納入官倉以後,人力大大減省,便測量地方遠近,糧食的多少,抽調民船十分之一或十分之三、五分之一以供給官軍。

  只有山東、河南、北直隸便徑直送往京倉,不用支運。

  不久命令南陽、懷慶、汝寧的糧食運往臨清倉庫,開封、彰德、衛輝的糧食運往德州倉庫,此後山東、河南都運送德州倉庫。

  六年,陳逭奏言:“江南人民運糧到各官倉,往返將近一年,耽誤農業。

  命令人民運到淮安、瓜洲,兌給衛所。

  官軍運載到北方,給予路費和消耗的糧食,則軍隊和人民兩面都便利。”造就是兌運。

  命令群臣集體討論。

  吏部蹇義等上呈官軍兌逗人民交納的糧食補加損耗的條例,以地方遠近作為差等。

  每石糧,湖廣八斗,江西、浙江七鬥,南直隸六鬥,北直隸五斗。

  人民有運送到淮安兌給軍運的,最多加四鬥,如果有兌運不完的,仍令人民自行運到各官倉,不願意兌運的,也聽憑其自己運送。

  軍隊既加糧耗,又供給部分折收易於搬運的銀兩作為洪閘搬運費,而且能夠附載別的貨物,都樂於這樣做,而人民也多因遠途運輸而感到艱難,於是兌運的多,而支運的少了。

  軍隊與人民兌米,往往依恃力強進行勒索。

  皇帝知道其弊端,命令戶部委派正官親臨監督,不允許私下兌糧。

  後來多增加或減少耗米,路途遠的不超過六鬥,近的低到二斗五升。

  以三為標準,二分給米,一分以別的財物摺合。

  正糧量斛平面尖銳,耗糧都量斛齊平。

  運糧四百萬石,京城倉庫存貯十分之四,通州糧倉存貯十分之六。

  臨、徐、淮三個糧倉各自派御史監收。

  正統初年,運糧的數目是四百五十萬石,而兌運二百八十萬餘石,淮、徐、臨、德四個糧倉支運佔十分之二四而已。

  土木事變發生,又全部留下山東、直隸軍隊操練備邊。

  蘇、松等府運糧仍然交給人民。

  景泰六年,瓦剌入朝進貢,才恢復軍隊運糧。

  天順末年,兌運法施行已久,管倉之人企圖獲取外加的彌補耗損,入倉庾時大都兌有額外的聚斂,並且要求多索取,軍隊十分困窘。

  憲宗即位,漕運參將袁佑上疏陳說便宜行事。

  皇帝說:“法律條令明確說,收糧令交納戶平衡,每石加損耗不超過五升。

  現在運糧軍隊願意明加耗糧,那麼管倉官吏侵奪過多可以知道了。

  今後命令軍隊自己平衡,每石增加耗糧五升,不能再增加,勒索的治罪。”後來聽從監督官倉的宦官之言,增加耗糧到八升。

  後來,又增收如故,多次令禁卻不能禁止。

  當初,運糧到京城,沒有固定額敷。

  成化八年,開始固定為四百萬石,從此之後以為常則。

  北方糧七十五萬五千六百石,南方糧三百二十四萬四千四百石,其內兌運的三百三十萬石,由支運改兌運的七十萬石。

  兌運之中,湖廣、山東、河南折色糧十七萬七千七百石。

  總計兌運、改兌加上耗米納入京、通兩倉的,一共五百一十八萬九千七百石。

  而南直隸正糧獨交一百八十萬石,蘇州一府交納七十萬石,加收的損耗糧在外。

  浙江的賦稅比蘇州減少數萬石。

  江西、湖廣又在此基礎上減少。

  天津、薊州、密雲、旦壬,共供給米六十四萬餘石,全部支付兌運米。

  而臨、德二官倉,存貯預備米十九萬餘石,取山東、河南改兌米充此數。

  遇到災害,便調撥二官倉的米以補運,務必充足四百萬的額數,不讓缺少。

  到成化七年,才有改兌的提議。

  當時應天巡撫滕昭命令運糧軍到江南水邊交兌,增加損耗米之外,又一石糧增加米一斗為渡江費。

  以後數年,皇帝才命令淮、徐、臨、德四個官倉支運七十萬石米,全部改為水邊交兌。

  從此全部變成改兌,而官軍長途運糧便成為固定的制度。

  然而這時,管理官倉的人多苛刻斂取,甚至有額外的處罰,運糧軍輾轉稱貸不支。

  弘治元年,都御史馬文升上疏議論運糧軍的苦楚,說:“各直省運糧船。

  都是工部給價,命令主管官吏監造。

  近來,漕逗總兵因價不能按時供給,請求領價自己造船。

  而部臣顧慮軍士不加愛護,商議命令本部提供造船料四分,軍衛承擔三分,舊船抵三分。

  軍衛無辦法操辦,都是軍士賣掉資產,賣掉兒女來供給,這是造船的苦楚。

  正軍戶兵逃亡數量多,而額數不減,全部由軍中編外之人充數,一盧有三、四人服役的。

  春天兌糧秋天返歸,艱難萬分。

  船到張家灣,又僱用車輛搬運,多借貸以補足用度,這是往來的苦楚。

  他們所借貸的債務,運糧官又趁機侵奪剝削,責令償還加倍的利息,而軍士有的自己帶上土產來換取柴米,又受禁例的限制,多被掠奪。

  現在應該增加造船費每艘銀二十兩,而禁止運糧官和主管官吏科徵焉害搜查翻檢的弊端,希望軍士的困苦稍微緩解。”下詔聽從他的提議。

  五年,戶部尚書葉淇說:“蘇、松等府,連連災荒,莊稼歉收,人民購買漕米,每石銀二兩。

  而北直隸、山東、河南每年供應宣、大二邊防的糧料,每石也值銀一兩。

  去年,蘇州兌運已折五十萬石,每石銀一兩。

  現在請推行到各府,而其價值稍有差異。

  災重的,一石糧折七錢;災稍輕的,一石糧仍折一兩。

  都解運到戶部再轉發各地邊防,抵北直隸三處每年供應的數額,而收三處本色賦稅輸送京城官倉,那麼費用節省而事情容易成功。”朝廷聽從其議。

  此後遇到災荒,便權且折銀,用水邊倉庫支運的糧食填充其數,而折價以六七錢為標準,不再達到一兩。

  在此之前,成化年問實行長運的辦法。

  江南州縣運糧到南京,命令官軍在水邊兌支,總計省去增加損耗運送的費用,得到餘米十萬石有餘,貯存在預備倉中以資助緊急時的用度。

  到這時,巡撫都御史因兌支有弊病,請求命令如同舊時上入糧倉然後放支。

  戶部說:“兌支的辦法好,不可改變。”下詔依從戶部的議論,把多餘的糧食貯存到各地衛倉,作正支開銷。

  又依從戶部的建議,山東改兌糧九萬石,仍然聽憑人民自己運送到臨、德二倉,命令官軍支運。

  正德二年,漕運官吏請求疏通水邊的倉儲,說:“過去人民運糧到淮、徐、臨、德四座官倉,以等待衛軍支運,後來改在附近州縣水邊交兌。

  隨後連同支運七十萬石也命令改兌。

  但是七十萬石以外,還有交兌不盡的,人民仍然運到四倉,很久不支銷,以致於糧食陳腐。

  請求將浙江、江西、湖廣正兌的糧米三十五萬石,摺合銀兩解送到京城,而命令三省衛軍運糧到臨、德等官倉,支運如同所摺合的數額。

  這樣,各倉的米不腐爛,三省的漕卒也便於支運。

  每年漕運額數之外,又得到三十五萬折銀,一舉幾樣好處都具備了。”皇帝命令部臣商議,按其請求辦理。

  六年,戶部侍郎邵寅因漕運滯留遲後,請求恢復支運法。

  戶部討論,支運法廢除已久,不能突然又恢復,事情便終止了。

  臨、德二官倉的貯藏之米,共十九萬石,合計十年能貯藏一百九十萬石。

  從世宗初年,因災害調撥補充一天天多了,而山東、河南因糧食歉收,多次請求減輕賦稅,並且二倉囤積的糧食多腐朽。

  於是改收折色的提議多次興起,而倉庫儲存漸漸損耗了。

  嘉靖元年,漕運總兵楊宏,請求把折收的部分銀兩聽憑運糧官在路上支出,作為僱工和租用船車的費用,不必裝入餉鞘加印封愈,計算多餘,以使漕運士卒受苦。

  給事、御史紛紛駁斥。

  戶部說:“科道官的議論,主要在於防奸,是對的。

  但是折收的銀兩本來是用以資助轉運費用,現在顧慮官軍侵佔損耗,全部取其多餘部分歸於太倉,便把運費作為正糧,不是立法時的用意。”便提議運糧船到通州,巡倉御史核實驗收,酌量支用實際額數,定著成固定的規矩。

  有多餘的,不輸送入太倉,而就用來修船,官吏侵吞的處以重罪。

  折收的輕齎銀,是憲宗因各官倉改兌,供給路費,才各有損耗之糧;兌運米,都是一平衡一冒尖,所以有銳米;除了隨船給運四鬥之外,其餘的摺合銀兩,叫做輕齎。

  共四十四萬五千多兩。

  後來多輸入了,太倉。

  隆慶年間,運糧通道艱難險阻,議論的人想開通膠萊河,恢復海運。

  從淮安清江浦口,經過新壩、馬家壕到海倉口,直接抵達直沽,只沿著海套行船.不航行於大洋上。

  奏疏上呈,派官員勘察回報,因海套水上多沙磧不便行船而停止。

  神宗時期,漕運總督釭塵龍說:“國家兩個京都一併建立,淮、徐、臨、德,實為南北咽喉。

  自從兌運長久施行,臨、德還有每年積聚之糧,而淮、徐二官倉已沒有粒米。

  請求從今以後山東、河南莊稼成熟時,全部徵收本色稅糧上交官倉。

  總計臨、德已滿五十餘萬,便命令交納到二倉,也積聚五十萬石而止。”朝廷聽從其請。

  這個時候,折色銀漸漸增多。

  萬曆三十年,漕運抵達京城,只有一百三十八萬石。

  而撫臣提議截留漕米以胭濟河工,倉場侍郎趟世卿爭辯說:“太倉之糧納入不能與調出相當,計劃二年之後,六軍萬姓將等待新的漕糧做飯,倘若交納過期,不再有京城了。”原來災害折銀,本折漕糧以抵京城衛軍的月俸。

  當時混支以供給邊防軍餉,於是使得銀米兩樣都空虛,所以趟世卿爭辯。

  此後官倉儲備漸漸匱乏,漕政也更加鬆弛。

  到了天啟、崇禎時期,天下擾亂騷動,費用繁多,每年的供給越來越不足開支了。

  運糧船的數目,永樂至景泰,大小沒有定則,數量很多。

  天順以後,定船一萬一千七百七十條,官軍十二萬人。

  允許附載各地土產,免徵稅鈔。

  孝宗時限制十石,神宗時增至六十石。

  憲宗定立運船到京城的期限,北童豐、河南、山東五月初一日,南直隸七月初一日,遇江支兌的,延期一月,浙江、江西、湖廣九月初一日。

  總計三年考核,違背期限的,運糧官降級處罰。

  武宗列出水路圖表,按日期依次填寫行止的地方,違犯期限的糧食,留在德州各官倉,叫做寄囤。

  世宗制定經過淮的日程期限,江北在十二月,江南在正月,湖廣、浙江、江西在三月,神宗時改在二月。

  又改動到京城限期五月的,縮短一月,七八九月的,依次縮短兩月。

  後來又通通縮短一月。

  神宗初年,規定十月開倉,十一月兌付完,大縣限定船到十天,小縣五天。

  十二月開幫啟運,二月遇淮,三月過河流分道口進入水閘門。

  都事先把作樣品的米呈送戶部,運糧到達之日,比合驗證相同才收糧。

  凡是災害奏請改折的,不超過七月。

  題議超過日期和臨時改題的,立案免於複核。

  漂流出。

  抵換食米。

  長江漂流便是大患,河道漂流是小患;二百石以外是大患,二百石以內是小患。

  小患由把總勘驗上報,大患詳捆奏報,以後不論多少,一概上奏勘驗。

  開初,造船用楠木杉木,下等的就用松木。

  三年進行小修,六年大修,十年重新建造。

  每艘船得到正耗米四百七十二石。

  此後船的數量缺少,一艘船得到耗米七八百石。

  附載夾帶一天天增多,處處停留超過規定期限。

  一旦遇到黃河決堤,便有漂流發生,官軍因此而作奸詐之事。

  水邊摺合乾糧,沿途侵吞盜用,虛報遇到水災、火災,以至有鑿穿船底自沉的。

  明代初年,命令武官監督海上運輸,曾經設立漕運使,不久罷除。

  成祖以後使用御史,又用侍郎、都御史催促督運,郎中、員外分別管理,主事監督兌現,其制度並不統一。

  景泰二年,開始在淮安設立漕運總督,與總兵、參將共同管理漕運事務。

  漕司管轄十二總,十二萬軍隊,與京城操練十二營軍隊相當。

  當初,宣宗命令運糧總兵官、巡撫、侍郎每年八月到京城,集中討論第二年漕運的事務,到設立了漕運總督,便一併命令總督到京城。

  到萬曆十八年,以後才免去。

  每一年的正月,漕運總督巡視揚州,管理瓜、淮的遇閘。

  總兵駐紮徐、邳,監督經過分水口進入水閘門,同理漕參政一起管理押送到京城。

  摜運有御史、郎中負責,押運有參政負責,監兌、理刑、管洪、管廠、管閘、管泉、監倉有主事負責,清江、衛河有提舉負責。

  兌糧完畢經過淮經過河道分水口,巡撫、漕司、河道各自以其職掌上報。

  主管部門米沒有具備,軍衛的運糧船不具備,過淮誤期的,責任在巡撫。

  米和船都具備了,不及時驗收放運,不是河道阻塞而壓下開幫停泊不發,過分水口誤期園而漂流凍結的,責任在漕司。

  船糧依限期啟運,而河渠淤塞水淺,疏浚無法,閘坐開啟關閉失時,不能過洪抵達水灣的,責任在河道。

  明代初年,對漕政常常加以優待照顧,仁、宣禁止役使漕船,寬宥遲運的人。

  英宗時期開始扣押口糧均攤,而運糧軍不遵守法度成為人民的禍害。

  此後漕政一天天鬆弛,軍隊用耗米交換私物,道路上出售稽留程限。

  等到抵達,反而買糧倉之米補交,多不夠數目。

  而糧長大都在米中攙和沙或水,河南、山東尤其嚴重,往往糧食潮溼蒸發黴爛不能食用。

  權貴顯要貸運軍銀以牟取厚利,以至請求調撥關稅供給船料來獲取補償。

  漕運把總之職大都由於賄賂獲得。

  倉場額敷之外徵收,每年達到十四萬。

  世宗初期行政,諸多弊端多被革除,然而漂流、違限二弊端,一天天滋長得很嚴重。

  中期以後,更加不可追問了。

  漕糧之外,蘇、松、常、嘉、湖五府,運送內府白熟粳糯米十七萬零四十多石,內折色八千多石,各府部糙粳米四萬四千多石,內折色八千八百多石,命令人民運送,叫做白糧船。

  自從長運法施行,糧食都是軍隊運輸,而白糧由人民運送如故。

  穆宗時期,陸樹德說:“軍隊運輸以充軍隊儲糧,人民運輸以充官員俸祿。

  人們知道軍隊運糧之苦,不知人民運糧尤其艱苦。

  船戶求索,運軍欺壓,洪閘守候,入京入倉,其弊端百出。

  嘉靖初年,人民運糧還有能夠保全的家庭,十年之後沒有不破家的。

  把白糧命令軍隊帶運很便利。”奏疏呈入,下發盧部討論。

  不依從。

  凡是各官倉應該輸入的有一定的數額,其中有的改換調撥別鎮的,水邊應兌的漕糧,即令攤派鎮軍領兌者供給款項,州縣官監督車戶運送到遠地官倉,或者供給軍隊價款就令領取的,通通叫做客運。

  九邊地區,運輸糧食大多用車,宣德時期,供給開平軍餉也是用車,而蘭、甘、松潘,往往使人民背運。

  永樂年問,又曾命令廣東海運二十萬石供給交阢。

  明代初年,京衛有軍隊儲倉。

  洪武三年,增添設定到二十所,並且建立臨濠、臨清二糧倉以.供轉運。

  各行省有糧倉,官吏的薪俸取以供給。

  邊境有糧倉,收納屯田所交粗食以供給軍隊。

  州縣便設立預備倉,東南西北四所,以賑濟災荒。

  自從鈔法施行,多有減省革除。

  二十四年,在臨清儲備糧食十六萬石,以供給訓練騎兵。

  二十八年,設定皇城四門倉庫,儲備糧食供給守禦的軍隊。

  增設京城諸衛倉庫共四十一座。

  又設定北平、密雲諸縣倉庫,儲備糧食以供應北征。

  永樂年問,設定天津和通州左衛倉庫,並且設定北京三十七衛倉庫。

  更命令天下府縣多設定倉儲,在四鄉的預備倉移置於城內。

  等到會通河修成,開始在徐州、淮安、德州設定倉庫,而臨清因襲洪武的舊制,合天津倉一共五座,叫做水次倉,以供轉運。

  隨後,又轉移德州倉到臨清的永清壩,設定武清衛倉於河西務,設定通州衛倉於張家灣。

  宣德年問,增加建造臨清倉,容納三百萬石。

  增設北京和通州倉。

  京城糧倉派御史、戶部官、錦衣千百戶按季更換巡察。

  外地倉便派佈政、按察、都司防守。

  各個倉門,以退休的武官二人,率領老幼兵丁十人防守,半年更換一次。

  英宗初年,命令廷臣集體商議,天下司府州縣,有糧倉的把衛所的糧倉隸屬於它,沒有糧倉的把衛所的糧倉改為隸屬於它。

  只有遼東、甘肅、寧夏、萬全和沿海的衛所,沒有府州縣的仍照原來管理。

  正統年間,增添設定京衛倉庫共七座。

  自兌運法施行,各倉支運的少,而京、通糧倉不能容納,便毀臨清、德州、河西整糧倉三分之一,改為京、通倉。

  景泰初年,把武清衛等糧倉轉移到通州。

  成化初年,廢棄臨、德在城外的預備倉,而用城內的空倉儲藏預備糧。

  名臨清的叫做常盈,名德州的叫做常豐。

  京城糧倉共有五十六座,通倉十六座。

  直省府州縣、藩府、邊隘、堡站、衛所屯戍之地都有糧倉,少的一二座,多的達二三十座。

  預備倉的設定,太祖選年高有德之民運鈔羅米,以預備賑災救濟,也命令他們掌管。

  天下的州縣多有儲蓄,後來漸漸廢棄。

  于謙巡撫河南、山西,修明其政。

  周忱巡撫南幾,另外設立濟農倉,別的人不能這樣做。

  正統時,加重侵奪盜竊之罪,甚至偕同妻子一起充軍。

  並且規定交納糧谷一千五百石的,下敕書嘉獎為義民,免去該戶的雜役。

  凡是賑濟饑荒時得米一石,等到豐年,交納稻穀二石五斗歸還官府。

  弘治三年限定州縣十里以下積糧一萬五千石,二十里積糧二萬石;衛千戶所積糧一萬五千石,百戶所積糧三百石。

  考績期滿之日,考察其積糧多少作為政績最上、最下的標準。

  不到三分的奪俸,六分以上的降調。

  十八年,命令贖罪追髒罰款,都棹谷納入官倉。

  正德年間,命令囚犯納紙的,以其八折米納入官倉。

  軍官有犯法的,交納穀物準其立功贖罪。

  當初,預備倉都設定倉官,到這時革除,命令州縣官和管糧倉之官掌管其事。

  嘉靖初年,諭德顧鼎臣說:“成、弘時期,每年把存留的餘米納入預備倉,遇到緊急情況便有所防備。

  今年秋糧只夠兌運,預備倉沒有一粒米。

  一遇到災荒,便上奏請求留用別的糧食以及鼓勵富豪之民借貸穀物,以應付事變。

  請求緊急恢復預備倉糧以使人民富裕。”皇帝便命令主管官吏設法多蓄積糧食,仍仿照古代的常平法,春天賑濟貧苦之民,秋天收成後返還官府,不收其利息。

  府積糧一萬石,州四五千石,縣二三千石為標準。

  隨後,又決定十里以下積糧一萬五千石,累計上加,八百里以下加到十九萬石。

  此後積蓄的糧食全部平價耀出,以賑濟貧苦人民,儲積之糧漸漸減少。

  隆慶時期,大郡不超過六千石,小縣只有一千石。

  以後數量更加減少,處罰也更輕。

  萬曆年問,上等州郡多至三千石而止,而小縣有的只有一百石。

  主管官吏沿製為之詳細記載,多次下詔申明整飭,大都以虛數欺騙謊報而已。

  弘治年間,江西巡撫林俊曾經請求建立常平及社倉。

  嘉靖八年,便命令各撫、按設定社倉。

  命令人民二三十家結焉一社,選擇家庭富裕而又有德行道義的一人任社首,處事公平的一人為社正,能書寫計算的一人為社副,每逢初一和十五會集一次,分別人戶馬上中下。

  出米四鬥到一斗不等,每鬥加耗米五合,上等人戶主持其事。

  遇到荒年,上等人戶食物不足的酌量借貸,豐年歸還社倉,中等下等人戶酌量賑濟供給,不歸還社倉。

  主管部門造冊送撫、按,每年查核一次。

  社倉空虛,罰社首交一年的糧。

  其方法很好,然而後來無力施行。

  兩京的庫藏,先後建成,其形制大致相同。

  內府共有十庫。

  內承運庫,貯藏緞匹、金銀、實玉、齒角、羽毛,而金花銀最大,每年納進一百萬兩有餘。

  廣積庫,貯藏硫黃、硝石。

  甲字型檔,貯藏布匹、顏料。

  乙字型檔,貯藏胖襖、戰鞋、軍士裘帽。

  丙字型檔,貯藏棉花、絲繽。

  丁字型檔,貯藏銅鐵、獸皮、蘇木。

  戊字型檔,貯藏甲仗。

  追髒罰款庫,貯藏沒收入官的財物。

  廣惠庫,貯藏錢鈔。

  廣盈庫,貯藏紆絲、紗羅、綾錦、綢絹。

  六庫都屬於戶部掌管。

  祇有乙字型檔屬於兵部掌管。

  戊字、廣積、廣盈庫屬於工部掌管。

  又有天財庫,又名司鑰庫,貯藏各衙門管鑰,也貯藏錢鈔。

  供用庫,貯藏粳稻、熟米以及上供之物。

  以上通稱為內庫。

  其在官內的,又有內東裕庫、寶藏庫,叫做裡庫。

  凡是裡庫與主管部門無關。

  其會歸門、寶善門向東以及南城磁器等庫,便叫做外庫。

  如內府眾監司局,神樂堂,犧牲所,太常、光祿寺,國子監,都各以所執掌職責,收貯應用的各種物件。

  太僕便是馬價銀歸於它。

  明代初年,曾經在京城以及各府州縣設定行用庫,以收藏易於模糊破爛的錢鈔。

  仁宗時罷除。

  英宗時期,開始設立太倉庫。

  當初,歲賦不徵收金銀,只有坑冶稅有金銀,納入內承運庫。

  歲賦偶爾摺合金銀的,都運送到南京供給武官的俸祿。

  而各邊防有緊急情況,也取於其中來滿足供應。

  正統元年,改折漕糧,每年以一百萬為限額,全部運送到內承運庫,不再運送到南京。

  除了供給武官俸祿十餘萬兩之外,都為皇帝使用,造就是所說的金花銀。

  七年,才設立戶部太倉庫。

  各直省分派剩餘的麥米、十庫中綿絲、絹布及馬草、鹽稅、關稅,凡折成銀兩的,都入太會庫沒收家財,變賣田產,追收店錢,根據條例向上交納的,也都納入其中。

  因為專門用來貯藏銀兩,故又稱銀庫。

  弘治時期,內府供應繁多,常常收太倉的銀兩納入內庫。

  又設定南京銀庫。

  正德時期,內承運庫宦官,多次說內府的財物用度不充足,請求支取太倉銀。

  戶部執奏不能阻攔。

  嘉靖初年,內府供應比照弘治時期,其後供應加倍。

  當初,太倉中庫積銀八百多萬兩,繼續收納的貯藏在兩廉,以便於支出發放。

  而中庫貯銀不動,於是以中庫為老庫,兩糜為外庫。

  到這時,老庫所存銀只有一百二十萬兩。

  二十二年,特命金花、子粒銀應該解運內庫的,一併送往太倉以備邊防使用,然而後來又納入內庫。

  三十七年,命令每年納進內庫的銀一百萬兩之外,追加預備欽取銀,以後又取沒收入官的銀四十萬兩納入內庫。

  隆慶年間,多次提取太倉銀納入內庫,承運庫的宦官甚至用空札子下發戶部提取庫銀。

  廷臣上疏勸諫,都不聽從。

  又多次提取光祿太僕銀兩,工部尚書朱衡竭力勸諫,不聽。

  當初,世宗時期,太倉納入銀二百萬兩有餘。

  到神宗萬曆六年,太倉每年納入銀四百五十多萬兩,而內庫每年供給金花銀之外,又增加買辦銀二十萬兩以為常規,後來又加內操馬芻料銀七萬多兩。

  後來,太倉、光祿、太僕銀,幾乎被全部刮取。

  邊防賞賜首功,一向是調發內庫之銀,現在也取之於太僕了。

  凡是甲字各庫,主事偕同科道巡視。

  太倉庫,由員外郎、主事掌管,而以給事中巡視。

  嘉靖年間,開始兩個月報告一次收入支出的數目。

  當時修工部舊庫,取名節慎庫,以貯藏礦銀。

  尚書文明用以供給工價,皇帝責問他,命令用別的銀兩補償,從此專門用來供給內用了。

  其在地方的各布政司、都司、直省府州縣衛所,都有庫,用來貯藏金銀、錢鈔、絲帛、追贓處罰等財物。

  巡按御史三年盤查一次。

  各運司都有庫貯銀,年終,巡鹽御史派官員察核。

  凡是府州縣稅課司局、河泊所,歲課、商稅、魚課、引由、契本等按稅率交納的賦稅,太祖命令主管部門解送州縣府司,以至於戶部,戶部下文於庫,其原來的封籤,不擅自開啟。

  到永樂時期,開始委派官吏驗證勘察,符合,才向上解運;到達戶部重新駿證,相同,才交納。

  嘉靖時期,建立驗試廳,驗證合格,給予進狀寄庫。

  每月逢九之日,會同巡視庫藏科道官,進庫驗收,驗收不上的抵換。

  正統十年,在通州設立通濟庫。

  世宗時期罷除。

  隆慶初年,密雲、薊州、昌平等鎮都設立庫,收存主客年例、軍門公費和撫賞、還有修邊銀u凡是成為倉庫危害的,沒有什麼比得上中官。

  內府各庫監收的人,橫加勒索貪得無厭n正德時期,台州衛指揮陳良交納軍器,滯留八年,以至於在集市討飯。

  內府收糧,增收耗糧曾經以數倍為標準,其禍患如此嚴重。

  各倉開初不設定中官,宣德末年,京、通二倉開始設定總督中官一人,以後淮、徐、臨、德等倉也設定監督,運糧的軍民道受其害。

  世宗採用孫交、張孚敬的提議,撤除眾中官,只有監督各倉的人如同過去。

  後來,依從給事中管懷理的進言,才罷除。

  當初,天下的府庫各有儲存的積蓄,邊防軍餉不向各地借支,京城不向地方收取。

  成化時期,巡鹽御史楊澄開始請求調發各鹽運提舉司的追髒罰銀入京城府庫。

  弘治時期,給事中曾昂請求以各布政司的公有財物積貯徵徭羨銀,全部運送入太倉。

  尚書周經竭力爭辯,認為用度不足,是因為織造、賞賜、齋醮、興修土木的緣故,一定想全部搜刮天下的財物,不是藏富於人民之意。

  到劉瑾專權,便命令各省庫藏全部送往京城。

  世宗時期,閩、廣輸入多餘貯銀,盧部請求責令別省巡按,每年按例進獻一次。

  又因太倉庫匱乏,便運送南戶部庫銀八十萬兩來充實。

  而戶部分條奏上理財事宜,臨、德二庫積存銀二十萬兩,被登記歸入太倉。

  隆慶初年,派遣四御史分別巡行天下,搜刮庫銀。

  神宗時期,御史蕭重望請求核實府縣的歲額銀運進戶部,沒有報上。

  千戶何其賢請求敕令內官與自己督辦,皇帝竟然聽從其請,從此各地儲備一天天消耗。

  到天啟年問,採用操江巡撫範濟世的計策,下敕令督促交納每年的進獻銀,搜刮得沒有遺留了。

  南京內庫多藏有金銀珍寶,魏忠賢假傳聖旨進入內庫掠取,盜竊一空。

  朝廷內外財物匱乏竭盡,終於走向滅亡。

補充糾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