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史》志·卷五十六

卷五十六原文

  ◎食货四

  ○盐法 茶法

  煮海之利,历代皆官领之。太祖初起,即立盐法,置局设官,令商人贩鬻,二十取一,以资军饷。既而倍征之,用胡深言,复初制。丙午岁,始置两淮盐官。吴元年置两浙。洪武初,诸产盐地次第设官。都转运盐使司六:曰两淮,曰两浙,曰长芦,曰山东,曰福建,曰河东。盐课提举司七:曰广东,曰海北,曰四川,曰云南;云南提举司凡四,曰黑盐井,白盐井,安宁盐井,五井。又陕西灵州盐课司一。

  两淮所辖分司三,曰泰州,曰淮安,曰通州;批验所二,曰仪真,曰淮安;盐场三十,各盐课司一。洪武时,岁办大引盐三十五万二千馀引。弘治时,改办小引盐,倍之。万历时同。盐行直隶之应天、宁国、太平、扬州、凤阳,庐州、安庆、池州、淮安九府,滁、和二州,江西、湖广二布政司,河南之河南、汝宁、南阳三府及陈州。正统中,贵州亦食淮盐。成化十八年,湖广衡州、永州改行海北盐。正德二年,江西赣州、南安、吉安改行广东盐。所输边,甘肃、延绥、宁夏、宣府、大同、辽东、固原、山西神池诸堡。上供光禄寺、神宫监、内官监。岁入太仓馀盐银六十万两。

  两浙所辖分司四,曰嘉兴,曰松江,曰宁绍、曰温台;批验所四,曰杭州,曰绍兴,曰嘉兴,曰温州;盐场三十五,各盐课司一。洪武时,岁办大引盐二十二万四百馀引。弘治时,改办小引盐,倍之。万历时同。盐行浙江,直隶之松江、苏州、常州、镇江、微州五府及广德州,江西之广信府。所输边,甘肃、延绥、宁夏、固原、山西神池诸堡。岁入太仓馀盐银十四万两。

  明初,置北平河间盐运司,后改称河间长芦。所辖分司二,曰沧州,曰青州;批验所二,曰长芦,曰小直沽;盐场二十四,各盐课司一。洪武时,岁办大引盐六万三干一百馀引。弘治时,改办小引盐十八万八百馀引。万历时同。盐行北直隶,河南之彰德、卫辉二府。所输边,宣府、大同、蓟州。上供郊庙百神祭祀、内府羞膳及给百官有司。岁入太仓馀盐银十二万两。

  山东所辖分司二,曰胶莱,曰滨乐;批验所一,曰泺口;盐场十九,各盐课司一。洪武时,岁办大引盐十四万三千三百馀引。弘治时,改办小引盐,倍之。万历时,九万六千一百馀引。盐行山东,直隶徐、邳、宿三州,河南开封府,后开封改食河东盐。所输边,辽东及山西神池诸堡。岁入太仓馀盐银五万两。

  福建所辖盐场七,各盐课司一。洪武时,岁办大引盐十万四千五百馀引。弘治时,增七百馀引。万历时,减千引。其引曰依山,曰附海。依山纳折色。附海行本色,神宗时亦改折色。盐行境内。岁入太仓银二万二千馀两。

  河东所辖解盐,初设东场分司於安邑,成祖时,增设西场於解州,寻复并於东。正统六年复置西场分司。弘治二年增置中场分司。洪武时,岁办小引盐三十万四千引。弘治时,增入万引。万历中,又增二十万引。盐行陕西之西安、汉中、延安、凤翔四府,河南之归德、怀庆、河南、汝宁、南阳五府及汝州,山西之平阳、潞安二府,泽、沁、辽三州。地有两见者,盐得兼行。隆庆中,延安改食灵州池盐。崇祯中,凤翔、汉中二府亦改食灵州盐。岁入太仓银四千馀两,给宣府镇及大同代府禄粮,抵补山西民粮银,共十九万两有奇。

  陕西灵州有大小盐池,又有漳县盐井、西和盐井。洪武时,岁办盐,西和十三万一千五百斤有奇,漳县五十一万五千六百斤有奇,灵州二百八十六万七千四百斤有奇。弘治时同。万历时,三处共办千二百五十三万七千六百馀斤。盐行陕西之巩昌、临洮二府及河州。岁解宁夏、延绥、固原饷银三万六千馀两。

  广东所辖盐场十四,海北所辖盐场十五,各盐课司一。洪武时,岁办大引盐,广东四万六千八百馀引,海北二万七千馀引。弘治时,广东如旧,海北万九千四百馀引。万历时,广东小引生盐三万二百馀引,小引熟盐三万四千六百馀引;海北小引正耗盐一万二千四百馀引。盐有生有熟,熟贵生贱。广东盐行广州、肇庆、惠州、韶州、南雄、潮州六府。海北盐行广东之雷州、高州、廉州、琼州四府,湖广之桂阳、郴二州,广西之桂林、柳州、梧州、浔州、庆远、南宁、平乐、太平、思明、镇安十府,田、龙、泗城、奉议、利五州。岁入太仓盐课银万一千馀两。

  四川盐井辖盐课司十七。洪武时,岁办盐一千一十二万七千馀斤。弘治时,办二千一十七万六千馀斤。万历中,九百八十六万一千馀斤。盐行四川之成都、叙州、顺庆、保宁、夔州五府,潼川、嘉定、广安、雅、广元五州县。岁解陕西镇盐课银七万一千余两。

  云南黑盐井辖盐课司三,白盐井、安宁盐井各辖盐课司一,五井辖盐课司七。洪武时,岁办大引盐万七千八百馀引。弘治时,各井多寡不一。万历时与洪武同。盐行境内。岁入太仓盐课银三万五千余两。

  成祖时,尝设交阯提举司,其后交阯失,乃罢。辽东盐场不设官,军馀煎办,召商易粟以给军。凡大引四百斤,小引二百斤。

  盐所产不同:解州之盐风水所结,宁夏之盐刮地得之,淮、浙之盐熬波,川、滇之盐汲井,闽、粤之盐积卤,淮南之盐煎,淮北之盐晒,山东之盐有煎有晒,此其大较也。

  有明盐法,莫善於开中。洪武三年,山西行省言:“大同粮储,自陵县运至太和岭,路远费烦。请令商人於大同仓入米一石,太原仓入米一石三斗,给淮盐一小引。商人鬻毕,即以原给引目赴所在官司缴之。如此则转运费省而边储充。”帝从之。召商输粮而与之盐,谓之开中。其后各行省边境,多召商中盐以为军储。盐法边计,相辅而行。

  四年定中盐例,输米临濠、开封、陈桥、襄阳、安陆、荆州、归州、大同、太原、孟津、北平、河南府、陈州、北通州诸仓,计道里近远,自五石至一石有差。先后增减,则例不一,率视时缓急,米直高下,中纳者利否。道远地险,则减而轻之。编置勘合及底簿,发各布政司及都司、卫所。商纳粮毕,书所纳粮及应支盐数,赍赴各转运提举司照数支盐。转运诸司亦有底簿比照,勘合相符,则如数给与。鬻盐有定所,刊诸铜版,犯私盐者罪至死,伪造引者如之,盐与引离,即以私盐论。

  成祖即位,以北京诸卫粮乏,悉停天下中盐,专於京卫开中。惟云南金齿卫、楚雄府,四川盐井卫,陕西甘州卫,开中如故。不数年,京卫粮米充羡,而大军征安南多费,甘肃军粮不敷,百姓疲转运。迨安南新附,饷益难继,於是诸所复召商中盐,他边地复以次及矣。

  仁宗立,以钞法不通,议所以敛之之道。户部尚书夏原吉请令有钞之家中盐,遂定各盐司中盐则例,沧州引三百贯,河东、山东半之,福建、广东百贯。宣德元年停中钞例。三年,原吉以北京官吏、军、匠粮饷不支,条上预备策,言:“中盐旧则太重,商贾少至,请更定之。”乃定每引自二斗五升至一斗五升有差,召商纳米北京。户部尚书郭敦言:“中盐则例已减,而商来者少,请以十分为率,六分支与纳米京仓者,四分支与辽东、永平、山海、甘肃、大同、宣府、万全已纳米者。他处中纳悉停之。”又言:“洪武中,中盐客商年久物故,代支者多虚冒,请按引给钞十锭。”帝皆从之,而命倍给其钞。甘肃、宁夏、大同、宣府、独石、永平道险远,趋中者少,许寓居官员及军馀有粮之家纳米豆中盐。

  正统三年,宁夏总兵官史昭以边军缺马,而延庆、平凉官吏军民多养马,乃奏请纳马中盐。上马一匹与盐百引,次马八十引。既而定边诸卫递增二十引。其后河州中纳者,上马二十五引,中减五引;松潘中纳者,上马三十五引,中减五引。久之,复如初制。中马之始,验马乃掣盐,既而纳银於官以市马,银入布政司,宗禄、屯粮、修边、振济展转支销,银尽而马不至,而边储亦自此告匮矣。於是召商中淮、浙、长庐盐以纳之,令甘肃中盐者,淮盐十七,浙盐十三。淮盐惟纳米麦,浙盐兼收豌豆、青稞。因淮盐直贵,商多趋之,故令淮、浙兼中也。

  明初仍宋、元旧制,所以优恤灶户者甚厚,给草场以供樵采,堪耕者许开垦,仍免其杂役,又给工本米,引一石。置仓於场,岁拨附近州县仓储及兑军馀米以待给,兼支钱钞,以米价为准。寻定钞数,淮、浙引二贯五百文,河间、广东、海北、山东、福建、四川引二贯。灶户杂犯死罪以上止予杖,计日煎盐以赎。后设总催,多朘削灶户。至正统时,灶户贫困,逋逃者多,松江所负课六十馀万。民诉於朝,命直隶巡抚周忱兼理盐课。忱条上铸铁釜、恤卤丁、选总催、严私贩四事,且请於每年正课外,带徵逋课。帝从其请。命分逋课为六,以六载毕徵。

  当是时,商人有自永乐中候支盐,祖孙相代不得者。乃议仿洪武中例,而加钞锭以偿之,愿守支者听。又以商人守支年久,虽减轻开中,少有上纳者,议他盐司如旧制,而淮、浙、长芦以十分为率,八分给守支商,曰常股,二分收贮於官,曰存积,遇边警,始召商中纳。常股、存积之名由此始。凡中常股者价轻,中存积者价重,然人甚苦守支,争趋存积,而常股壅矣。景帝时,边圉多故,存积增至六分。中纳边粮,兼纳谷草、秋青草,秋青草三当谷草二。

  广东之盐,例不出境,商人率市守关吏,越市广西。巡抚叶盛以为任之则废法,禁之则病商,请令入米饷边,乃许出境,公私交利焉。成化初,岁洊灾,京储不足,召商於淮、徐、德州水次仓中盐。

  旧例中盐,户部出榜召商,无径奏者。富人吕铭等托势要奏中两淮存积盐,中旨允之。户部尚书马昂不能执正,盐法之坏自此始。势豪多搀中,商人既失利,江南、北军民因造遮洋大船,列械贩盐。乃为重法,私贩、窝隐俱论死,家属徙边卫,夹带越境者充军。然不能遏止也。十九年颇减存积之数,常股七分,而存积三分。然商人乐有见盐,报中存积者争至,遂仍增至六分。淮、浙盐犹不能给,乃配支长庐、山东以给之。一人兼支数处,道远不及亲赴,边商辄贸引於近地富人。自是有边商、内商之分。内商之盐不能速获,边商之引又不贱售,报中寝怠,存积之滞遂与常股等。宪宗末年,阉宦窃势,奏讨淮、浙盐无算,两淮积欠至五百馀万引,商引壅滞。

  至孝宗时,而买补馀盐之议兴矣。馀盐者,灶户正课外所馀之盐也。

  洪武初制,商支盐有定场,毋许越场买补;勤灶有馀盐送场司,二百斤为一引,给米一石。其盐召商开中,不拘资次给与。成化后,令商收买,而劝借米麦以振贫灶。至是清理两淮盐法,侍郎李嗣请令商人买余盐补官引,而免其劝借,且停各边开中,俟逋课完日,官为卖盐,三分价直,二充边储,而留其一以补商人未交盐价。由是以馀盐补充正课,而盐法一小变。

  明初,各边开中商人,招民垦种,筑台堡自相保聚,边方菽粟无甚贵之时。成化间,始有折纳银者,然未尝著为令也。弘治五年,商人困守支,户部尚书叶淇请召商纳银运司,类解太仓,分给各边。每引输银三四钱有差,视国初中米直加倍,而商无守支之苦,一时太仓银累至百馀万。然赴边开中之法废,商屯撤业,菠粟翔贵,边储日虚矣。

  武宗之初,以盐法日坏,令大臣王琼、张宪等分道清理,而庆云侯周寿、寿宁侯张鹤各令家人奏买长芦、两淮盐引。户部尚书韩文执不可,中旨许之。织造太监崔杲又奏乞长芦盐一万二千引,户部以半予之。帝欲全予,大学士刘健等力争,李东阳语尤切。帝不悦。健等复疏争,乃从部议。权要开中既多,又许买馀盐,一引有用至十馀年者。正德二年始申截旧引角之令,立限追缴,而每引增纳纸价及振济米麦。引价重而课壅如故矣。

  先是成化初,都御史韩雍於肇庆、梧州、清远、南雄立抽盐厂,官盐一引,抽银五分,许带馀盐四引,引抽银一钱。都御史秦纮许增带馀盐六引,抽银六钱。及是增至九钱,而不复抽官引。引目积滞,私盐通行,乃用户部郎中丁致祥请,复纮旧法。而他处商人夹带馀盐,掣割纳价,惟多至三百斤者始罪之。

  淮、浙、长芦引盐,常股四分,以给各边主兵及工役振济之需;存积六分,非国家大事,边境有警,未尝妄开。开必边臣奏讨,经部覆允,未有商人擅请及专请淮盐者。弘治间,存积盐甚多。正德时,权幸遂奏开残盐,改存积、常股皆为正课,且皆折银。边臣缓急无备,而势要占中卖窝,价增数倍。商人引纳银八钱,无所获利,多不愿中,课日耗绌。奸黠者夹带影射,弊端百出。盐臣承中珰风旨,复列零盐、所盐诸目以假之。世宗登极诏,首命裁革。未几,商人逯俊等夤缘近幸,以增价为名,奏买残馀等盐。户部尚书秦金执不允,帝特令中两淮额盐三十万引於宣府。金言:“奸人占中淮盐,卖窝罔利,使山东、长芦等盐别无搭配,积之无用。亏国用,误边储,莫此为甚。”御史高世魁亦争之。诏减淮引十万,分两浙、长芦盐给之。金复言:“宣、大俱重镇,不宜令奸商自择便利,但中宣府。”帝可之。已而俊等请以十六人中宣府,十一人中大同,竟从其请。

  嘉靖五年从给事中管律奏,乃复常股存积四六分之制。然是时馀盐盛行,正盐守支日久,愿中者少;馀盐第领勘合,即时支卖,愿中者多。自弘治时以馀盐补正课,初以偿逋课,后令商人纳价输部济边。至嘉靖时,延绥用兵,辽左缺饷,尽发两淮馀盐七万九千馀引於二边开中。自是馀盐行。其始尚无定额,未几,两淮增引一百四十馀万,每引增馀盐二百六十五斤。引价,淮南纳银一两九钱,淮北一两五钱,又设处置、科罚名色,以苛敛商财。於是正盐未派,先估馀盐,商灶俱困。奸黠者藉口官买馀盐,夹贩私煎。法禁无所施,盐法大坏。

  十三年,给事中管怀理言:“盐法之坏,其弊有六。开中不时,米价腾贵,召籴之难也。势豪大家,专擅利权,报中之难也。官司科罚,吏胥侵索,输纳之难也。下场挨掣,动以数年,守支之难也。定价太昂,息不偿本,取赢之难也。私盐四出,官盐不行,市易之难也。有此六难,正课壅矣,而司计者因设馀盐以佐之。馀盐利厚,商固乐从,然不以开边而以解部,虽岁入距万,无益军需。尝考祖宗时,商人中盐纳价甚轻,而灶户煎盐工本甚厚,今盐价十倍於前,而工本不能十一,何以禁私盐使不行也?故欲通盐法,必先处馀盐,欲处馀盐,必多减正价。大抵正盐贱,则私贩自息。今宜定价,每引正盐银五钱,馀盐二钱五分,不必解赴太仓,俱令开中关支,馀盐以尽收为度。正盐价轻,既利於商;馀盐收尽,又利於灶。未有商灶俱利,而国课不充者也。”事下所司,户部覆,以为馀盐银仍解部如故,而边饷益虚矣。至二十年,帝以变乱盐法由馀盐,敕罢之。淮、浙、长芦悉复旧法,夹带者割没入官,应变卖者以时估为准。御史吴琼又请各边中盐者皆输本色。然令甫下,吏部尚书许讃即请复开余盐以足边用。户部覆从之,馀盐复行矣。

  先是,十六年令两浙僻邑,官商不行之处,山商每百斤纳银八分,给票行盐。其后多侵夺正引,官商课缺,引壅二百万,候掣必五六载。於是有预徵、执抵、季掣之法。预徵者,先期输课,不得私为去留。执抵者,执现在运盐水程,复持一引以抵一引。季掣,则以纳课先后为序,春不得迟於夏,夏不得超於春也。然票商纳税即掣卖,预徵诸法徒厉引商而已。灵州盐池,自史昭中马之议行,边饷亏缺,甘肃米直石银五两,户部因奏停中马,召商纳米中盐。

  二十七年令开中者止纳本色粮草。三十二年令河东以六十二万引为额,合正馀盐为一,而革馀盐名。时都御史王绅、御史黄国用议:两淮灶户馀盐,每引官给银二钱,以充工本,增收三十五万引,名为工本盐。令商人中额盐二引,带中工本盐一引,抵主兵年例十七万六千两有奇。从其请。

  初,淮盐岁课七十万五千引,开边报中为正盐,后益馀盐纳银解部。至是通前额凡一百五万引,额增三之一。行之数年,积滞无所售,盐法壅不行。言事者屡陈工本为盐赘疣。户部以国用方绌,年例无所出,因之不变。江西故行淮盐三十九万引,后南安、赣州、吉安改行广盐,惟南昌诸府行淮盐二十七万引。既而私贩盛行,袁州、临江、瑞州则私食广盐,抚州、建昌私食福盐。於是淮盐仅行十六万引。数年之间,国计大绌。巡抚马森疏其害,请於峡江县建桥设关,扼闽、广要津,尽复淮盐额,稍增至四十七万引。未久桥毁,增额二十万引复除矣。

  三十九年,帝欲整盐法,乃命副都御史鄢懋卿总理淮、浙、山东、长芦盐法。懋卿,严嵩党也,苞苴无虚日。两淮额盐银六十一万有奇,自设工本盐,增九十万,懋卿复增之,遂满百万。半年一解。又搜括四司残盐,共得银几二百万,一时诩为奇功。乃立克限法,每卒一人,季限获私盐有定数;不及数,辄削其雇役钱。逻卒经岁有不得支一钱者,乃共为私贩,以矣大利,甚至劫估舶,诬以盐盗而执之,流毒遍海滨矣。嵩失势,巡盐御史徐爌言:“两淮盐法,曰常股,曰存积,曰水乡,共七十万引有奇。引二百斤,纳银八分。永乐以后,引纳粟二斗五升,下场关支,四散发卖,商人之利亦什五焉。近年,正盐之外,加以馀盐;馀盐之外,又加工本;工本不足,乃有添单;添单不足,又加添引。懋卿趋利目前,不顾其后,是误国乱政之尤者。方今灾荒叠告,盐场淹没,若欲取盈百万,必至逃亡。弦急欲绝,不棘於此。”於是悉罢懋卿所增者。

  四十四年,巡盐御史朱炳如奏罢两淮工本盐。自叶淇变法,边储多缺。嘉靖八年以后,稍复开中,边商中引,内商守支。末年,工本盐行,内商有数年不得掣者,於是不乐买引,而边商困,因营求告掣河盐。河盐者,不上廪囷,在河径自超掣,易支而获利捷。河盐行,则守支存积者愈久,而内商亦困,引价弥贱。於是奸人专以收买边引为事,名曰囤户,告掣河盐,坐规厚利。时复议於正盐外附带馀盐,以抵工本之数,囤户因得贱卖馀盐而贵售之,边商与内商愈困矣。隆庆二年,屯盐都御史庞尚鹏疏言:“边商报中,内商守支,事本相须。但内商安坐,边商远输,劳逸不均,故掣河盐者以惠边商也。然河盐既行,淮盐必滞,内商无所得利,则边商之引不售。今宜停掣河盐,但别边商引价,自见引及起纸关引到司勘合,别为三等,定银若干。边商仓钞已到,内商不得留难。盖河盐停则淮盐速行,引价定则开中自多,边商内商各得其愿矣。”帝从之。四年,御史李学诗议罢官买馀盐。报可。

  是时广西古田平,巡抚都御史殷正茂请官出资本买广东盐,至桂林发卖,七万馀包可获利二万二千有奇。从之。

  自嘉靖初,复常股四分,存积六分之制。后因各边多故,常股、存积并开,淮额岁课七十万五千馀引,又增各边新引岁二十万。万历时,以大工搜远年违没废引六十馀万,胥出课额之外,无正盐,止令商买补馀盐。馀盐久尽,惟计引重科,加煎飞派而已。时两淮引价馀银百二十馀万增至百四十五万,新引日益,正引日壅。千户尹英请配卖没官盐,可得银六万两。大学士张位等争之。二十六年,以鸿胪寺主簿田应璧奏,命中官鲁保鬻两淮没官馀盐。给事中包见捷极陈利害。不听。保既视事,遂议开存积盐。户部尚书杨俊民言:“明旨核没官盐,而存积非没官也。额外加增,必亏正课。保奏不可从。”御史马从骋亦争之。俱不听。保乃开存积八万引,引重五百七十斤,越次超掣,压正盐不行。商民大扰,而奸人蜂起。董琏、吴应麒等争言盐利。山西、福建诸税监皆领盐课矣。百户高时夏奏浙、闽馀盐岁可变价三十万两,巡抚金学会勘奏皆罔。疏入不省。於是福建解银万三千两有奇,浙江解三万七千两有奇,借名苛敛,商困引壅。户部尚书赵世卿指其害由保,因言:“额外多取一分,则正课少一分,而国计愈绌,请悉罢无名浮课。”不报。三十四年夏至明年春,正额逋百馀万,保亦惶惧,请罢存积引盐。保寻死。有旨罢之,而引斤不能减矣。

  李太后薨,帝用遗诰蠲各运司浮课,商困稍苏,而旧引壅滞。户部上盐法十议,正行见引,附销积引,以疏通之。巡盐御史龙遇奇立盐政纲法,以旧引附见引行,淮南编为十纲,淮北编为十四纲,计十馀年,则旧引尽行。从之。天启时,言利者恣搜括,务增引超掣。魏忠贤党郭兴治、崔呈秀等,巧立名目以取之,所入无算。论者比之绝流而渔。崇祯中,给事中黄承昊条上盐政,颇欲有所厘革。是时兵饷方大绌,不能行也。

  初,诸王府则就近地支盐,官民户口食盐皆计口纳钞,自行关支。而官吏食盐多冒增口数,有一官支二千馀斤,一吏支五百馀斤者。乃限吏典不得过十口,文武官不过三十口;大口钞十二贯支盐十二斤,小口半之。景泰三年始以盐折给官吏俸粮,以百四十斤当米一石。京官岁遣吏下场,恣为奸利。锦衣吏益暴,率联巨舰私贩,有司不能诘。巡盐御史乃定百司食盐数,攟束以给吏,禁毋下场。纳钞、僦輓,费无所出,吏多亡。嘉靖中,吏部郎中陆光祖言於尚书严讷,疏请革之。自后百司停支食盐,惟户部及十三道御史岁支如故。军民计口纳钞者,浙江月纳米三升,卖盐一斤,而商贾持盐赴官,官为敛散,追徵之急过於租赋。正统时,从给事中鲍辉言,令民自买食盐於商,罢纳米令,且鬻十斤以下者勿以私盐论,而盐钞不除。后条鞭法行,遂编入正赋。

  巡盐之官,洪、永时,尝一再命御史视盐课。正统元年始命侍郎何文渊、王佐,副都御史朱与言提督两淮、长芦、两浙盐课,命中官御史同往。未几,以盐法已清,下敕召还。后遂令御史视鹾,依巡按例,岁更代以为常。十一年以山东诸盐场隶长芦巡盐御史。十四年命副都御史耿九畴清理两淮盐法。成化中,特遣中官王允中、佥都御史高明整治两淮盐法。明请增设副使一人,判官二人。孝宗初,盐法坏,户部尚书李敏请简风宪大臣清理,乃命户部侍郎李嗣於两淮,刑部侍郎彭韶於两浙,俱兼都御史,赐敕遣之。弘治十四年,佥都御史王璟督理两淮盐法。正德二年,两淮则佥都御史王琼,闽、浙则佥都御史张宪。后惟两淮赋重,时遣大臣。十年,则刑部侍郎蓝章。嘉靖七年,则副都御史黄臣。三十二年,则副都御史王绅。至三十九年,特命副都御史鄢懋卿总理四运司,事权尤重。自隆庆二年,副都御史庞尚鹏总理两淮、长芦、山东三运司后,遂无特遣大臣之事。

  番人嗜乳酪,不得茶,则困以病。故唐、宋以来,行以茶易马法,用制羌、戎,而明制尤密。有官茶,有商茶,皆贮边易马。官茶间徵课钞,商茶输课略如盐制。

  初,太祖令商人於产茶地买茶,纳钱请引。引茶百斤,输钱二百,不及引曰畸零,别置由帖给之。无由、引及茶引相离者,人得告捕。置茶局批验所,称较茶引不相当,即为私茶。凡犯私茶者,与私盐同罪。私茶出境,与关隘不讥者,并论死。后又定茶引一道,输钱千,照茶百斤;茶由一道,输钱六百,照茶六十斤。既,又令纳钞,每引由一道,纳钞一贯。

  洪武初,定令:凡卖茶之地,令宣课司三十取一。四年,户部言:“陕西汉中、金州、石泉、汉阴、平利、西乡诸县,茶园四十五顷,茶八十六万馀株。四川巴茶三百十五户,茶二百三十八万馀株。宜定令每十株官取其一。无主茶园,令军士薅采,十取其八,以易番马。”从之。於是诸产茶地设茶课司,定税额,陕西二万六千斤有奇,四川一百万斤。设茶马司於秦、洮、河、雅渚州,自碉门、黎、雅抵朵甘、乌思藏,行茶之地五千馀里。山后归德诸州,西方诸部落,无不以马售者。

  碉门、永宁、筠、连所产茶,名曰剪刀粗叶,惟西番用之,而商贩未尝出境。四川茶盐都转运使言:“宜别立茶局,徵其税,易红缨、毡衫、米、布、椒、蜡以资国用。而居民所收之茶,依江南给引贩卖法,公私两便。”於是永宁、成都、筠、连皆设茶局矣。

  川人故以茶易毛布、毛缨诸物以偿茶课。自定课额,立仓收贮,专用以市马,民不敢私采,课额每亏,民多赔纳。四川布政司以为言,乃听民采摘,与番易货。又诏天全六番司民,免其徭役,专令蒸乌茶易马。

  初制,长河西等番商以马入雅州易茶,由四川严州卫入黎州始达。茶马司定价,马一匹,茶千八百斤,於碉门茶课司给之。番商往复迂远,而给茶太多。严州卫以为言,请置茶马司於严州,而改贮碉门茶於其地,且验马高下以为茶数。诏茶马司仍旧,而定上马一匹,给茶百二十斤,中七十斤,驹五十斤。

  三十年改设秦州茶马司於西宁,敕右军都督曰:“近者私茶出境,互市者少,马日贵而茶日贱,启番人玩侮之心。檄秦、蜀二府,发都司官军於松潘、碉门、黎、雅、河州、临洮及入西番关口外,巡禁私茶之出境者。”又遣驸马都尉谢达谕蜀王椿曰:“国家榷茶,本资易马。边吏失讥,私贩出境,惟易红缨杂物。使番人坐收其利,而马入中国者少,岂所以制戎狄哉!尔其谕布政司、都司,严为防禁,毋致失利。”

  当是时,帝绸缪边防,用茶易马,固番人心,且以强中国。尝谓户部尚书郁新:“用陕西汉中茶三百万斤,可得马三万匹,四川松、茂茶如之。贩鬻之禁,不可不严。”以故遣佥都御史邓文铿等察川、陕私茶;驸马都尉欧阳伦以私茶坐死。又制金牌信符,命曹国公李景隆赍入番,与诸番要约,篆文上曰“皇帝圣旨”,左曰“合当差发”,右曰“不信者斩”。凡四十一面:洮州火把藏思囊日等族,牌四面,纳马三千五十匹;河州必里卫西番二十九族,牌二十一面,纳马七千七百五匹;西宁曲先、阿端、罕东、安定四卫,巴哇、申中、申藏等族,牌十六面,纳马三千五十匹。下号金牌降诸番,上号藏内府以为契,三岁一遣官合符。其通道有二,一出河州,一出碉门,运茶五十馀万斤,获马万三千八百匹。太祖之驭番如此。

  永乐中,帝怀柔远人,递增茶斤。由是市马者多,而茶不足。茶禁亦稍驰,多私出境。碉门茶马司至用茶八万馀斤,仅易马七十匹,又多瘦损。乃申严茶禁,设洮州茶马司,又设甘肃茶马司於陕西行都司地。十三年特遣三御史巡督陕西茶马。

  太祖之禁私茶也,自三月至九月,月遣行人四员,巡视河州、临洮、碉门、黎、雅。半年以内,遣二十四员,往来旁午。宣德十年,乃定三月一遣。自永乐时停止金牌信符,至是复给。未几,番人为北狄所侵掠,徙居内地,金牌散失。而茶司亦以茶少,止以汉中茶易马,且不给金牌,听其以马入贡而已。

  先是,洪武末,置成都、重庆、保宁、播州茶仓四所,令商人纳米中茶。宣德中,定官茶百斤,加耗什一。中茶者,自遣人赴甘州、西宁,而支盐於淮、浙以偿费。商人恃文凭恣私贩,官课数年不完。正统初,都御史罗亨信言其弊,乃罢运茶支盐例,令官运如故,以京官总理之。

  景泰中,罢遣行人。成化三年命御史巡茶陕西。番人不乐御史,马至日少。乃取回御史,仍遣行人,且令按察司巡察。已而巡察不专,兵部言其害,乃复遣御史,岁一更,著为令。又以岁饥待振,复令商纳粟中茶,且令茶百斤折银五钱。商课折色自此始。

  弘治三年,御史李鸾言:“茶马司所积渐少,各边马耗,而陕西诸郡岁稔,无事易粟。请於西宁、河西、洮州三茶马司召商中茶,每引不过百斤,每商不过三十引,官收其十之四,馀者始令货卖,可得茶四十万斤,易马四千匹,数足而止。”从之。十二年,御史王宪又言:“自中茶禁开,遂令私茶莫遏,而易马不利。请停粮茶之例。异时或兵荒,乃更图之。”部覆从其请。四川茶课司旧徵数十万斤易马。永乐以后,番马悉由陕西道,川茶多浥烂。乃令以三分为率,一分收本色,二分折银,粮茶停二年。延绥饥,复召商纳粮草,中四百万斤。寻以御史王绍言,复禁止,并罢正额外召商开中之例。

  十六年取回御史,以督理马政都御史杨一清兼理之。一清复议开中,言:“召商买茶,官贸其三之一,每岁茶五六十万斤,可得马万匹。”帝从所请。正德元年,一清又建议,商人不愿领价者,以半与商,令自卖。遂著为例永行焉。一清又言金牌信符之制当复,且请复设巡茶御史兼理马政。乃复遣御史,而金牌以久废。卒不能复。后武宗宠番僧,许西域人例外带私茶。自是茶法遂坏。

  番人之市马也,不能辩权衡,止订篦中马。篦大,则官亏其直;小,则商病其繁。十年巡茶御史王汝舟酌为中制,每千斤为三百三十篦。

  嘉靖三年,御史陈讲以商茶低伪,悉徵黑茶,地产有限,乃第茶为上中二品,印烙篦上,书商名而考之。旋定四川茶引五万道,二万六千道为腹引,二万四千道为边引。芽茶引三钱,叶茶引二钱。中茶至八十万斤而止,不得太滥。

  十五年,御史刘良卿言:“律例:‘私茶出境与关隘失察者,并凌迟处死。’盖西陲藩篱,莫切於诸番。番人恃茶以生,故严法以禁之,易马以酬之,以制番人之死命,壮中国之藩篱,断匈奴之右臂,非可以常法论也。洪武初例,民间蓄茶不得过一月之用。弘治中,召商中茶,或以备振,或以储边,然未尝禁内地之民使不得食茶也。今减通番之罪,止於充军。禁内地之茶,使不得食,又使商私课茶,悉聚於三茶马司。夫茶司与番为邻,私贩易通,而禁复严於内郡,是驱民为私贩而授之资也。

  以故大奸阑出而漏网,小民负升斗而罹法。今计三茶马司所贮,洮河足三年,西宁足二年,而商、私、课茶又日益增,积久腐烂而无所用。茶法之弊如此。番地多马而无所市,吾茶有禁而不得通,其势必相求,而制之之机在我。今茶司居民,窃易番马以待商贩,岁无虚日,及官易时,而马反耗矣。请敕三茶马司,止留二年之用,每年易马当发若干。正茶之外,分毫毋得夹带。令茶价踊贵,番人受制,良马将不可胜用。且多开商茶,通行内地,官榷其半以备军饷,而河、兰、阶、岷诸近番地,禁卖如故,更重通番之刑如律例。洮、岷、河责边备道,临洮、兰州责陇右分巡,西宁责兵备,各选官防守。失察者以罢软论。”奏上,报可。於是茶法稍饬矣。

  御史刘仑、总督尚书王以旂等,请复给诸番金牌信符。兵部议,番族变诈不常,北狄抄掠无已,金牌亟给亟失,殊损国体。番人纳马,意在得茶,严私贩之禁,则番人自顺,虽不给金牌,马可集也。若私贩盛行,吾无以系其心、制其命,虽给金牌,马亦不至。乃定议发勘合予之。

  其后陕西岁饥,茶户无所资,颇逋课额。三十六年,户部以全陕灾震,边饷告急,国用大绌,上言:“先时,正额茶易马之外,多开中以佐公家,有至五百万斤者。近者御史刘良卿亦开百万,后止开正额八十万斤,并课茶、私茶通计仅九十馀万。宜下巡茶御史议,召商多中。”御史杨美益言:“岁祲民贫,即正额尚多亏损,安有赢羡。今第宜守每年九十万斤招番易马之规。凡通内地以息私贩,增开中以备振荒,悉从停罢,毋使与马分利。”户部以帑藏方匮,请如弘治六年例,易马外仍开百万斤,召纳边镇以备军饷。诏从之。末年,御史潘一桂言:“增中商茶颇壅滞,宜裁减十四五。”又言:“松潘与洮、河近,私茶往往阑出,宜停松潘引目,申严入番之禁。”皆报可。

  四川茶引之分边腹也,边茶少而易行,腹茶多而常滞。隆庆三年裁引万二千,以三万引属黎、雅,四千引属松潘诸边,四千引留内地,税银共万四千余两,解部济边以为常。

  五年令甘州仿洮、河、西宁事例,岁以六月开中,两月内中马八百匹。立赏罚例,商引一二年销完者赏有差,逾三年者罪之,没其附带茶。

  万历五年,俺答款塞,请开茶市。御史李时成言:“番以茶为命,北狄若得,藉以制番,番必从狄,贻患匪细。部议给百馀篦,而勿许其市易。自刘良卿驰内地之禁,杨美益以为非,其后复禁止。十三年,以西安、凤翔、汉中不与番邻,开其禁,招商给引,抽十三入官,馀听自卖。御史钟化民以私茶之阑出多也,请分任责成。陕之汉中,关南道督之,府佐一人专驻鱼渡坝;川之保宁,川北道督之,府佐一人专驻鸡猴坝。率州、县官兵防守。”从之。

  中茶易马,惟汉中、保宁,而湖南产茶,其直贱,商人率越境私贩,中汉中、保宁者,仅一二十引。茶户欲办本课,辄私贩出边,番族利私茶之贱,因不肯纳马。二十三年,御史李楠请禁湖茶,言:“湖茶行,茶法、马政两弊,宜令巡茶御史召商给引,愿报汉、兴、保、夔者,准中。越境下湖南者,禁止。且湖南多假茶,食之刺口破腹,番人亦受其害。”既而御史徐侨言:“汉、川茶少而直高,湖南茶多而直下。湖茶之行,无妨汉中。汉茶味甘而薄,湖茶味苦,於酥酪为宜,亦利番也。但宜立法严核,以遏假茶。”户部折衷其议,以汉茶为主,湖茶佐之。各商中引,先给汉、川毕,乃给湖南。如汉引不足,则补以湖引。报可。

  二十九年,陕西巡按御史毕三才言:“课茶徵输,岁有定额。先因茶多馀积,园户解纳艰难,以此改折。今商人绝迹,五司茶空。请令汉中五州县仍输本色,每岁招商中五百引,可得马万一千九百馀匹。”部议,西宁、河、洮、岷、甘、庄浪六茶司共易马九千六百匹,著为令。天启时,增中马二千四百匹。

  明初严禁私贩,久而奸弊日生。洎乎末造,商人正引之外,多给赏由票,使得私行。番人上驷尽入奸商,茶司所市者乃其中下也。番得茶,叛服自由;而将吏又以私马窜番马,冒支上茶。茶法、马政、边防於是俱坏矣。

  其他产茶之地,南直隶常、卢、池、徽,浙江湖、严、衢、绍,江西南昌、饶州、南康、九江、吉安,湖广武昌、荆州、长沙、宝庆,四川成都、重庆、嘉定、夔、泸,商人中引则於应天、宜兴、杭州三批验所,徵茶课则於应天之江东瓜埠。自苏、常、镇、徽、广德及浙江、河南、广西、贵州皆徵钞,云南则徵银。

  其上供茶,天下贡额四千有奇,福建建宁所贡最为上品,有探春、先春、次春、紫笋及荐新等号。旧皆采而碾之,压以银板,为大小龙团。太祖以其劳民,罢造,惟令采茶芽以进,复上供户五百家。凡贡茶,第按额以供,不具载。

卷五十六譯文

  煮海製鹽的財利,歷代都是官府掌管。

  太祖開初起兵,便設立鹽法,置局設官,命令商人販賣,取利二十分之一,以資助軍隊糧餉。

  隨後加倍徵收,採用胡深的意見,恢復開初的制度。

  丙午年,開始設定兩淮鹽官。

  昊元年設定兩浙鹽官。

  洪武初年,各產鹽之地相繼設官。

  都轉運鹽使司六個:一是兩淮,一是兩浙,一是長蘆,一是山東,一是福建,一是河東。

  鹽課提舉司七個:一是廣東,一是海北,一是四川,一是雲南;雲南提舉司共有四個,稱焉黑鹽井,白鹽井,安寧鹽井,五井。

  又有陝酉重州鹽課司一。

  兩淮所轄分司有三個,一是泰州,一是淮安,一是通州;有批驗所二侗,一是儀真,一是淮安;有鹽場三十個,各鹽課司一個。

  洪武時期,每年辦大引鹽三十五萬二千餘引。

  弘治時期,改辦小引鹽,數量加倍。

  萬曆時期相同。

  鹽流通於直隸的應天、寧國、太平、揚州、鳳陽、廬州、安慶、池州、淮安九府,滁、和二州,江西、湖廣二布政司,河南之河南、汝寧、南陽三府以及陳州。

  正統年問,貴州也食用淮鹽。

  成化十八年,湖廣衡州、永州改為流通海北鹽。

  正德二年,江西贛州、南安、吉安改為流通廣東鹽。

  運送邊防,甘肅、延綏、寧夏、宣府、大同、遼東、固原、山西神池等堡。

  上供光祿寺、神宮監、內官監。

  每年納入太倉餘鹽銀六十萬兩。

  兩浙所管轄分司四個,一是嘉興,一是松江,一是寧紹,一是溫臺;批驗所四個,一是杭州,一是紹興,一是嘉興,一是溫州;鹽場三十五個,各鹽課司一個。

  洪武時期,每年辦大引鹽二十二萬零四百餘引。

  弘治時期,改辦小引鹽,數量加倍。

  萬曆時期相同。

  盥流通於浙江,直隸的松江、蘇州、常州、鎮江、徽州五府和庭德州,江西的廣信府。

  輸送邊防,是甘肅、延綏、寧夏、固原、山西神池等堡。

  每年納入太倉餘鹽銀十四萬雨。

  明朝初年,設定北平河問鹽運司,後來改稱河間長蘆鹽運司。

  所管轄有分司二個,一是滄州,一是青州;有批驗所二個,一是長蘆,一是小直沽;鹽場二十四個,各鹽課司一個。

  洪武時期,每年辦大引鹽六萬三千一百餘引。

  弘治時期,改換辦小引鹽十八萬零八百餘引。

  萬曆時期相同。

  鹽流通於北直隸,河南的彰德、衛輝二府,輸送邊防,是宣府、大同、薊州。

  上供郊廟百神祭祀、內府的飲食和供給百官有司。

  每年納入太倉餘鹽銀+二萬兩。

  LU束所管轄的分司有二個,一是膠萊,一是濱樂;批驗所一個,口U做灤口;鹽場十九個,各鹽課司一個。

  洪武時期,每年辦大引鹽十四萬三千三百餘引。

  弘治時期,改換辦小引鹽,數量加倍。

  萬曆時期,九萬六千一百餘引。

  鹽流通於山東,直隸徐、邳、宿三州,河南開封府,後來開封改為食用河東鹽。

  輸送邊防,是遼東和山西神池等堡。

  每年納入太倉餘鹽銀五萬兩。

  福建所管轄的鹽場有七個,各鹽課司一個。

  洪武時期,每年辦大引鹽十萬四千五百餘引。

  弘治時期,增加七百餘引。

  萬曆時期,減少一千引。

  其引稱依山,稱附海。

  依山引交納貨幣稅。

  附海引施行糧食實物稅,神宗時期也改交貨幣稅。

  鹽流通於境內。

  每年交納太倉銀二萬二千多兩。

  邇束所管轄的解鹽,開初在安邑設束場分司,成祖時期,在解州增設西場分司,不久又歸併於柬場。

  正統六年又設定西場分司。

  弘治二年增設中場分司。

  洪武時期,每年辦小引鹽三十萬四千引。

  弘治時期,增加八萬引。

  萬曆年間,又增加二十萬引。

  鹽流通於陝西的西安、漢中、延安、鳳翔四府,河南的歸德、懷慶、河南、汝寧、南陽五府以及汝州,山西的平陽、潞安二府,澤、沁、遼三州。

  地方有兩處出現的,鹽可以同時流通。

  隆慶年問,延安改為食用靈州池鹽。

  崇禎年間,鳳翔、漢中二府也改為食用靈州鹽。

  每年交納太倉銀四千餘兩,供給宣府鎮和大同代府官員的俸祿糧,抵補山西人民的糧銀,一共十九萬兩有餘。

  陝西靈州有大小鹽池,又有漳縣鹽井、西和鹽井。

  洪武時期,每年辦鹽,西和十三萬一千五百斤有餘,漳縣五十一萬五千六百斤有餘,靈州二百八十六萬七千四百斤有餘。

  弘治晴期相同。

  萬曆時期,三處共辦鹽一千二百五十三萬七千六百餘斤。

  鹽流通於陝西的鞏昌、臨洮二府以及河州。

  每年解運寧夏、延綏、固原餉銀三萬六千多兩。

  廣東所管轄鹽場十四個,海北所管轄鹽場十五個,各有鹽課司一個。

  洪武時期,每年辦大引鹽,廣東四萬六千八百餘引,海北二萬七千餘引。

  弘治時期,廣東如同舊時,海北一萬九千四百餘引。

  萬曆時期,廣東小引生鹽三萬零二百餘引,小引熟鹽三萬四千六百餘引;海北小引正耗鹽一萬二千四百餘引。

  鹽有生有熟,熟鹽價格高,生鹽價格低。

  廣東鹽流通於廣州、肇慶、惠州、韶州、南雄、潮州六府。

  海北鹽流通於廣東的雷州、高州、廉州、瓊州四府,湖廣的桂陽、郴二州,廣西的桂林、柳州、梧州、潯州、慶遠、南寧、平樂、太平、思明、鎮安十府,田、龍、泗城、奉議、型五州。

  每年交納太倉鹽稅銀一萬一千餘兩。

  四川鹽井管轄鹽課司十七個。

  洪武時期,每年辦鹽一千零一十二萬七千餘斤。

  弘治時期,辦鹽二千零一十七萬六千餘斤。

  萬曆年間,辦鹽九百八十六萬一千餘斤。

  盥流通於四川的成都、敘州、順慶、保寧、夔州五府,潼川、嘉定、廣安、雅、廣元五州縣。

  每年解運陝西鎮鹽課銀七萬一千餘兩。

  雲南黑鹽井管轄鹽課司三個,白鹽井、安寧盟井各管轄鹽課司一個,五井管轄鹽課司七個。

  洪武時期,每年辦大引盛一萬七千八百餘引。

  弘治時期,各井多少不一。

  萬曆時期與洪武相同。

  鹽流通於境內。

  每年納入太倉鹽課銀三萬五千多兩。

  成祖時期,曾經設定交陸提舉司,此後交肚失去,便罷除。

  遼東鹽場不設官府,由未取得正式軍籍的軍人辦理煮鹽,招來商人換取糧食以供軍用。

  凡是大引四百斤,小引二百斤。

  鹽生產的情況不同。

  解州的鹽,是經風水凝結獲得。

  寧夏的鹽,在地面颳起就能得到。

  淮、浙的盥,煮熬鹹水獲得。

  川、滇的鹽,向地下掘井汲取出來。

  閩、粵的鹽,積滷水獲取。

  淮南的鹽,由煮熬獲得。

  準北的鹽,由日曬獲得。

  山東的鹽,有的由熬煮,有的由日曬獲得。

  這是大致的情況。

  明代的鹽法,沒有什麼比鹽商輸米運鹽專賣的開中制度更好的。

  洪武三年,山西行省建議:“大同的糧食儲備,從陵縣運到太和橫,道路遠費用多。

  請求讓商人向大同倉交奈米一石,太原倉交奈米一石三鬥,給予淮鹽一小引。

  商人賣完,便以原來給予的貨單到所在的政府主管部門繳納。

  如此轉運費便節省下來而邊防儲備充足。”皇帝聽從其議。

  招來商人輸入糧食而給予鹽,造就叫做開中。

  此後各行省邊境,多招商輸糧換鹽作為軍隊儲備。

  施行鹽法與謀劃邊防,相輔而四年,制定開中鹽的條例,輸送米到臨濠、開封、陳橋、襄陽、安陸、劑州、歸州、大同、太原、孟津、北平、河南府、陳州、北通州等糧倉,計算道路遠近,從五石到一石有差等。

  先後增減,則規定不一,大都根據時局緩急,米價高低,中納者有利與否。

  道路遠地方險,便減少而使其輕。

  編制驗對的符契和存底的簿冊,釋出給各布政司和都司、衛所。

  商人交納完糧食,書寫所交納的糧食和應該支付的鹽數,帶著憑據到各轉運提舉司照數目支領鹽。

  轉運諸司也有存底的簿冊與之比照,驗對憑據相符,便按數目給輿鹽。

  商人賣鹽有一定的地方,刊刻在銅版上,賣私鹽的犯罪至死,偽造鹽引的如同其罪,鹽與鹽刊分離,便按私鹽論處。

  明成祖即位,因北京等衛糧食缺乏,全部停止天下輸糧換鹽,專門在京衛交奈米以換鹽專賣。

  祇有云南金齒衛、楚雄府,四川鹽井衛,陝西甘州衛,如同舊時交糧換鹽出售。

  沒有幾年,京衛的糧米充足有餘,而大軍征伐安南多費用,甘肅的軍糧不夠用,百姓疲於轉運。

  到安南新來歸附,糧餉更加難以為繼,於是各所又招來商人輪糧以換鹽,別的邊地又依次實行。

  仁宗即位,因鈔法不流通,商量收斂的辦法。

  戶部尚書夏原吉請求命令有鈔的人家納鈔換鹽出售,便制定了各鹽司納鈔換鹽的絛令規則,滄州鹽一引三百貫,河東、山東鹼半,福建、廣束一百貫。

  宣德元年,停止納鈔換鹽的規定。

  三年,夏原吉因北京官吏、軍隊、工匣的糧餉不能支付,分條上呈預備策,說:“以糧換鹽的舊有規則太重,商人很少來換鹽,請求重新制定。”於是制定每引從二斗五升至一斗五升各有差等,招來商人輸送米於北京。

  戶部尚書郭敦說:“以糧換鹽的條令規則已經減輕,而商人前來換鹽的很少,請求以十分作為標準,六分支付給輸送米到京城糧倉的人,四分支付給遼東、永平、山海、甘肅、大同、宣府、萬全已輸送米的人。

  別處輸糧換鹽全部停止。”又說:“洪武年問,交糧換鹽銷售的客商因時間久遠而死亡,代替支取的人多虛假冒充,請求按照盥引給與鈔十錠。”皇帝都聽從其請,而命令加倍供給其鈔。

  甘肅、寧夏、大同、宣府、獨石、永平道路險阻適遠,到那裡交糧換鹽的人很少,允許寄居在那裡的官員和沒有取得正式軍籍的軍人有糧食的家庭輸奈米、豆以換鹽。

  垂統三年,寧夏總兵官史昭因邊防軍隊缺馬,而延慶、平涼的官吏軍民多養馬,便上奏請求交納馬匹以換鹽。

  上等馬一匹給與鹽一百引,次等馬一匹換鹽八十引。

  隨後定邊各衛遞增二十引。

  此後河州交納馬以換鹽的,上等馬換鹽二十五引,中等馬減少五引;松潘交納馬換鹽的,上等馬換鹽三十五引,中等馬減少五引。

  後來,又如同開初的制度。

  交馬換鹽開始的時候,驗馬便掣鹽。

  後來交納銀給官府用以買馬,銀納入布政司,宗祿、屯糧、修邊、賑濟輾轉開支,銀用光而馬不到,邊防儲備也從此匱乏。

  於是招來商人換取淮、浙、長蘆的鹽以交納糧食,命令甘肅交糧換鹽的人,淮鹽佔十分之七,浙鹽佔十分之三。

  淮鹽只交奈米麥,浙鹽兼收豌豆、青稞。

  因為淮鹽價值貴,商人多趨往,所以命令淮、淅鹽兼換。

  明朝初年依照宋、元舊有制度,所以優待照顧灶盧很豐厚,給予草場以供應打柴採摘,可以耕種的土地允許開墾,仍免除其繁雜的徭役,又供給工本米,每引鹽一石。

  設定倉庫於鹽場,每年調撥附近州縣糧倉儲備以及軍隊兌運餘米來供給,同時支付錢鈔,以米價為標準。

  不久規定錢鈔數目,淮、浙鹽每引二貫五百文,河間、廣東、海北、山東、福建、四川鹽每引二貫。

  灶戶雜犯死罪以上的只予以杖擊,計算時日煎熬鹽來贖罪。

  後來設立總催,多搜刮剝削灶戶。

  到正統時期,灶戶貧困,逃亡的人很多,松江所欠稅收六十餘萬。

  人民向朝廷控訴,命令直隸巡撫周忱兼管鹽稅。

  周忱分條上呈鑄造鐵釜、體恤鹽丁、選好總催、嚴禁私販四件事,並且請求在每年的正常賦稅之外,帶徵欠稅。

  皇帝聽從了他的建議,命令分欠稅為六份,按六年徵收完。

  當時,商人有從永樂年間等候支取鹽,祖孫代代相傳不能得鹽的。

  於是討論仿效洪武年間的辦法,而加鈔錠來償還,希望守候支付的人聽便。

  又因商人等候支鹽年代很久,雖然減輕交糧換鹽的數量,卻很少有交納的,商議決定別的鹽司按照舊有制度辦理,而淮、浙、長蘆以十分為標準,八分給予守候支付的商人,叫做常股,二分收繳貯藏於官府,叫做存積,遇到邊防有警報,才招來商人輸納糧食以換鹽。

  常股、存積的名稱從這時開始。

  凡是換取常股的價格低,換取存積的價格高,但是人們非常苦於守候支鹽,爭著趨向存積,而常股壅塞不暢。

  景帝時期,邊防多變故,存積增加到六分。

  輸送糧食到邊防以換鹽,兼輸納穀草、秋青草,秋青草當穀草的三分之二。

  廣東出產的盥按例不出其境,商人大都買通守關官吏,越境到廣西出售。

  巡撫葉盛認為聽任這樣做便是廢除法令,禁止這樣做便是傷害商人,於是請求交奈米作為邊防軍餉,便允許出境,公家和私人都獲得利益。

  成化初年,連年遭受災害,京城儲備不足,召來商人在進、徐、德州水邊糧倉交納糧食以換鹽販賣。

  舊有規定交糧換鹽販賣,戶部出告示折商,沒有徑直上奏的。

  富人呂銘等依託權勢上奏請求換取兩淮的存積鹽,內宮傳旨允許其請。

  戶部尚書馬昂不能堅持正令,鹽法的敗壞從此開始。

  權勢豪強多搶先納糧換鹽,商人失去利益,江南、江北軍民於是造遮洋大船,排列器械販運私鹽。

  朝廷便制定嚴厲的法律,私自販鹽、窩藏隱匿者都判處死罪,家屬遷徙到邊防衛所;夾帶鹽越境的充軍。

  然而仍不能遏止。

  十九年,減少很多存積的數額,常股佔七分,而存積佔三分。

  但是商人樂於有現鹽,前往換取存積鹽的人爭著到來,便仍然增加到六分。

  淮、浙鹽還是不能滿足供應,便分配支付長蘆、山東的鹽供給商人。

  一人兼支付多處,道路遙遠不能親自前往,邊地商人便向近地的商人買賣鹽引。

  從此有邊商、內商的分別。

  內商的鹽不能迅速獲得,邊商的鹽又不低賤出售,前往換鹽漸漸懈怠,存積的滯留與常股相同。

  憲宗末年,宦官竊取權勢,上奏討要淮、浙鹽無數,兩淮積欠鹽達到五百多萬引,商引被壅塞滯留。

  到孝宗時期,購買補餘鹽的提議興起。

  餘鹽,是灶戶正徵之外所餘的鹽。

  洪武初年的制度,商人支取鹽有規定的鹽場,不允許超越固定鹽場買補鹽;勤灶有剩餘的鹽便送交場司,二百斤為一引,換給米一石。

  這些鹽招來商人交納糧食以換取,不拘泥納資次秩供給。

  成化以後,命令商人收買,而鼓勵借米麥以賑濟貧灶。

  到這時清理兩淮鹽法,侍郎李嗣請求命令商人買餘鹽以補足官引,而免去勸借,並且停止各邊防納糧換鹽,等待拖欠徵收完成之日,官府為此賣鹽,三分作為鹽的價值,二分充作邊防儲備,留下一分用以補償商人未交的鹽價。

  從此以餘鹽補充正常徵收,而鹽法發生了一次小的改變。

  明朝初年,各邊防納糧換鹽販賣的商人,招集人民墾荒耕種,修築臺堡自相保護聚居,邊地的糧食沒有特別昂貴的時候。

  成化年間,開始有摺合交納銀的,然而不曾定著成法令。

  弘治五年,商人被守候支付鹽所困撓,盧部尚書墓邀請求招來商人交納銀於運司,類似於解送太倉,分別供給各邊防。

  每引鹽輸納銀三四錢不等,比照開國之初中籌米價加倍,而商人沒有守候支鹽的苦惱,一時之間太倉的儲銀增加到一百多葛。

  然而輸送糧食到邊地換取鹽的辦法被廢棄,商人屯種撤除其業,糧食昂貴,邊防儲糧一天天空虛。

  武宗初年,因為鹽法一天天敗壞,便命令大臣王瓊、張憲等人分道清理,而慶雲侯周壽、壽奎堡張鶴齡各自命令家人上奏買長蘆、兩淮的鹽引。

  戶部尚書韓文堅持不同意,皇帝在內宮傳旨同意。

  織造太監崔杲又上奏請求買長蘆鹽一萬二幹引,戶部按一半給予他。

  皇帝想全部給予,大學士劉健等人竭力諫爭,李柬陽的話尤其激切。

  皇帝不高興。

  劉健等人又上疏諫爭,才聽從戶部的決定。

  權勢要人納糧換鹽已多,又允許買餘鹽,一引有用到十多年的。

  正德二年才申明截舊引角的法令,確立限期追繳,而每引鹽增加交納紙價和賑濟米麥。

  鹽引價貴而賦稅徵收壅塞如故。

  在此之前,成化初年,都御史韓雍在肇慶、梧州、清遠、南雄設立抽鹽廠,官鹽一引,抽銀五分,允許帶餘鹽四引,每引抽銀一錢。

  都御史秦弦允許增帶餘鹽六引,抽銀六錢。

  到這時增加到九錢,而不再抽官引鹽銀。

  獲准銷售的貨物憑單積壓停滯,私販之鹽通行,便採使用者部郎中丁致祥的請求,恢復秦弦舊有辦法。

  而別處商人夾帶餘鹽,掣割納價,祇有多達三百斤的才治罪。

  淮、浙、長蘆的引鹽,常股四分,用來供給各邊防籌建的軍隊和土木工程賑濟的需要;存積六分,如果不是國家大事,邊境有警報,便不曾妄自輸糧換鹽,要輸糧換鹽必須邊防大臣上奏請求,經過戶部複核允許,沒有商人擅自請求和專門請求淮盥的。

  弘治年間,存積鹽很多。

  正德時期,權要親近之人便上奏開殘鹽,把存積、常股鹽都改成正式賦稅,並且都摺合成銀。

  邊防大臣緊急時沒有準備,而權勢要人佔中賣窩,鹽價增加數倍。

  商人的鹽引交納銀八錢,無法獲取利潤,多不願意換鹽販賣,賦稅一天天消耗短缺。

  奸猾狡黠之人夾帶矇混,弊端百出。

  鹽官稟承宦官的意圖,又開列黴鹽、所鹽等名目來給予他們。

  世宗登上皇位時下詔,首先命令裁除。

  不久,商人逯俊等攀附皇帝身邊親近寵幸之人,以增加鹽價為名,上奏購買殘、餘等鹽。

  戶部尚書秦金堅持不同意,皇帝特別命令在宣府輸糧換取雨淮額定鹽三十萬引。

  秦金說:“奸猾之人佔有換取的淮鹽,賣窩牟取暴利,使山東、長蘆等地的鹽別無搭配,積壓無用。

  虧損國家用度,貽誤邊防儲備,沒有什麼比這更嚴重的。”御史高世魁也為此而諫爭。

  下詔減少淮鹽十萬引,分別以兩浙、長蘆鹽給與他。

  秦金又說:“宣、大都是軍事要地,不適宜讓奸猾的商人自己選擇便利,只換宣府鹽販賣。”皇帝同意其請求。

  隨後逯俊等人請求以十六人換宣府鹽販賣,十一人換大同盥販賣,最終聽從了他的請求。

  嘉靖五年,聽從給事中管律的奏請,才恢復常股、存積四六分的制度。

  然而這時,餘盥盛行,正鹽守候支取時間久,願意輸納糧食換鹽的很少;餘鹽只需領取憑據驗證,便立即支取販賣,願意納糧換鹽的人多。

  自從弘治時期用餘鹽補償正式賦稅,開初用來償還拖欠的賦稅,後來命令商人交納鹽價輸送戶部救濟邊防。

  到嘉靖時期,延綏發生戰爭,遼左缺乏軍餉,全部調發兩淮餘鹽七萬九千多引到二處邊防輸納糧食換鹽販賣。

  從此餘鹽流行。

  開始的時候還沒有固定額敷,不久,兩淮增加鹽引一百四十多萬,每引增加餘鹽二百六十五斤。

  鹽引價,淮南交納銀一兩九錢,淮北交納銀一兩五錢。

  又設定處置、科罰的名目,用來殘酷搜刮商人的錢財。

  於是正徵鹽尚未換出,而先買餘鹽,商人和灶丁都很困頓。

  奸猾狡黠的人藉口官府買餘鹽,夾帶販賣,私自熬鹽。

  法律禁令無處可施,鹽法大敗壞。

  十三年,給事中管懷理說:“鹽法的敗壞,它的弊端有六點。

  輸納糧食換鹽販賣沒有固定的時間,米價猛漲時,招來棹米困難。

  權勢豪強大家族,專門佔有利益權力,糧鹽報中困難。

  官吏科徵處罰,小吏侵吞勒索,輸送交納粗食困難。

  下場挨時拖延,動不動達敷年,守候支取困難。

  定價太昂貴,利息不能償還本金,取得贏利困難。

  私鹽販賣遍地都是,官鹽不能流通,市場交易困難。

  有這六樣困難,正式的賦稅便壅塞了,而司計之人於是設餘鹽來佐助。

  餘鹽利潤豐厚,商人本來樂於從業,然而不是用來輸送邊防而是解送戶部,雖然每年累萬,卻無益於軍隊所需。

  曾經考察祖宗之時,商人輸送糧食換鹽交納鹽價很低,而灶戶熬鹽的工本費很貴;現在鹽價比以前高出十倍,而熬鹽的工本費不到十分之一,用什麼辦法來禁止私鹽使不流行呢?所以想要疏通鹽法,必須首先處理餘鹽,想要處理餘鹽,必須大量減少正鹽價。

  大致說來正鹽價低,那麼私自販鹽自然止息。

  現在應該確定鹽價,每引正鹽銀五錢,餘鹽二錢五分,不必解送到太倉,都命令輸納糧食便領取鹽引,餘鹽以盡收為尺度。

  正鹽價低,既有利於商人;餘鹽收盡,又有利於熬鹽的灶丁。

  沒有商人和灶丁都獲利,而國家的賦稅不充足的。”事情下發主管部門,戶部回覆,認為餘鹽銀仍然如過去一樣解送戶部,而邊防軍餉更加空虛。

  到二十年,皇帝認為變亂鹽法是由余鹽引起,下敕命罷除。

  淮、浙、長蘆全部恢復舊法,夾帶的沒收交給官府,應變賣的以當時價格為準。

  御史昊瓊又請求各邊防換鹽的都輸納糧食。

  然而命令剛剛下發,吏部尚書許贊便請求重新開輸餘鹽以充足邊防用度。

  戶部又聽從其請,餘鹽又流行開了。

  在此之前,十六年,命令兩浙偏僻之地,官商不能到達之處,山商每一百斤鹽交納銀八分,給票發鹽。

  此後多侵奪正式鹽引,官商賦稅缺乏,鹽引壅塞二百萬,等候支取拖延五六年。

  於是有預徵、執抵、季掣的辦法。

  預徵,是先期輸繳賦稅,不能私自去留。

  執抵,是執現在運鹽的水道路程,復持一引以抵一引。

  季掣,則是以交納賦稅先後為序,春季不能遲於夏季,夏季不能超過春季。

  然而票商交納賦稅便掣賣,預徵等法只是鼓勵引商而已。

  靈州的鹽池,從史昭輸送馬匹換取鹽引之議施行,邊防軍餉缺乏,甘肅的米價一石值銀五兩,戶部於是奏請停止以馬換鹽,招來商人輸奈米以換鹽。

  二十七年,命令輸糧換鹽的只交納糧草。

  三十二年,命令河東以六十二萬引作為額定數,合正鹽、餘鹽為一,而革除餘鹽之名。

  當時都御史王紳、御史黃國用提議:雨淮灶戶的餘鹽,每引官府給予銀二錢,以充熬鹽工本,增收三十五萬引,稱為工本鹽。

  令商人交納糧食換額定鹽二引,帶換工本鹽一引,抵當地籌建的軍隊歷年常規所需的十七萬六千兩有餘。

  朝廷聽從了他們的請求。

  當初,淮鹽每年徵收七十萬五千引,交糧於邊防以換鹽作為正鹽,後來增加餘鹽交納銀解送戶部。

  到這時,總計先前的額數一共一百零五萬引,額數增加三分之一。

  施行了幾年,積壓滯留無所銷售,鹽法壅塞不能暢行。

  議論政事的人屢次陳說工本是鹽法的累贅。

  戶部因為國家的經濟正短缺,歷年常規經費無處拿出,因襲而不改變。

  江西原先流通淮鹽三十九萬引,後來南安、贛州、吉安改為流通廣鹽,只有南昌等府流通淮鹽二十七萬引。

  後來私自販賣鹽盛行,袁州、臨江、瑞州便私自食用廣鹽,撫州、建昌私自食用福鹽。

  於是淮盥只流通十六萬引。

  幾年之間,國家經濟非常短缺。

  巡撫馬森上疏陳說其危害,請求在峽江縣建築橋樑設立關卡,扼制閩、廣的要道,全部恢復淮鹽的額數,漸漸增加到四十七萬引。

  不久橋被毀,增加的數額二十萬引又除去了。

  三十九年,皇帝想要整頓鹽法,便命令副都御史鄢懋卿總管淮、浙、山東、長蘆的鹽法。

  鄢懋卿,是嚴嵩的同黨,送禮賄賂沒有空過一天。

  兩淮額定鹽銀六十一萬有餘,自設工本鹽,增加九十萬,鄢懋卿又增加,便悽滿一百萬,半年解送一次。

  又搜刮四司的殘鹽,一共得銀將近二百萬,一時自誇為奇特的功勞。

  於是設立克限法,每卒一人,季限獲取私鹽有確定的數額,不夠數額,便削除其僱用役工的錢。

  巡邏兵有整年不能支取一錢的,於是共同販賣私鹽,以牟取大利,甚至搶劫客商的船,誣告說他們是鹽盜而拘孰,禍害遍及海濱。

  嚴嵩失去權勢,巡盥御史徐煩說:“兩淮的鹽法,叫做常股,叫做存積,叫做水鄉,一共七十萬引有餘。

  每引二百斤,交納銀八分。

  永樂以後,每引鹽交納粟米二斗五升,下場開支,四處分散發賣,商人的利潤也十分之五。

  近年來,正鹽以外,加上餘鹽;餘鹽之外,又加工本;工本不夠,便有添單;添單不夠,又加添引。

  鄢懋卿追求利益於眼前,不顧及產生的後果,這是貽誤國家擾亂政治特別嚴重的。

  當今災害饑荒頻頻報告,鹽場被淹沒,如果要取滿一百萬,必定要導致逃亡。

  弓弦太緊便要斷絕,對此能不急迫嗎?”於是全部罷除鄢懋卿所增加的鹽。

  四十四年,巡鹽御史朱炳如上奏罷除兩淮的工本鹽。

  自從葉淇變法,邊防儲備多缺乏。

  嘉靖八年以後,稍稍恢復輸納糧食換鹽,邊地商人交糧獲得鹽引,內地商人守候支領鹽。

  嘉靖末年,工本鹽流行,內地商人有幾年不能支取現鹽的,於是不樂意購買鹽引,而邊地商人困窘,於是謀求申請支取河鹽。

  河鹽,是不存入倉庫,在河邊直接提前支取,容易支取而獲利快捷。

  河鹽流行,守候支取存積鹽的人等待更久,而內地商人也困窘,鹽引的價格更低。

  於是奸猾之人專門從事收買邊引鹽,名叫囤戶,申請支取河鹽,坐著收取厚利。

  當時又議論在正鹽之外附帶餘鹽,以抵工本鹽的數目,囤戶於是得以低價收買餘鹽而高價出售,邊地商人與內地商人更加困窘了。

  隆慶二年,屯鹽都御史龐尚鵬上疏說:“邊地商人報中,內地商人守支,事情本來互相補充。

  但是內地商人安然坐收利益,邊地商人速途運送,辛勞和逸樂不平均,所以支取河鹽以使邊地商人獲益。

  然而河鹽流行以後,淮鹽必定滯塞,內地商人沒有地方獲利,那麼邊地商人的鹽引賣不出去。

  現在應該停止支取河鹽,祇是區別邊地商人鹽引價格,從現引和起紙關引到鹽司驗證,分別為三等,規定銀若干。

  邊地商人的倉鈔已到,內地商人不能扣留為難。

  大致河盥停止淮鹽便迅速流行,鹽引價格規定下來,納糧換鹽便自然多起來,邊地商人和內地商人便各自適合他們的心願了。”皇帝聽從其議。

  四年。

  御史李學奏議罷除官買餘鹽。

  回報同意。

  這時,廣西古田平定,巡撫都御史殷正茂請官府出錢買廣東鹽,運到桂林出賣,七萬多包鹽可以獲取利潤二萬二千有餘。

  朝廷聽從其請。

  從嘉靖初年,恢復常股四分,存積六分的制度。

  後來因為各邊防多戰事,常股、存積一併開啟,淮鹽額敷每年收賦稅七十萬五千多引,又增加各邊防新的鹽引每年二十萬。

  萬曆時期,因大工搜速年違役廢鹽引六十多萬,都超出賦稅額敷之外,沒有正式稅鹽,只命令商人購買補餘盥。

  餘鹽長久耗盡,只是計算鹽加重科徵,增加熬盥飛派而已。

  當時兩淮鹽引價餘銀一百二十多萬增加到一百四十五萬,新的鹽引一天天增多,正徵鹽引一天天壅塞。

  千戶尹英請求配賣汝入官府的鹽,可以得到銀六萬兩。

  大學士張位等勸諫。

  二十六年,因鴻臚寺主簿田應璧上奏,命令中官魯保出賣兩淮汝入官府的餘鹽。

  給事中包見捷竭力陳說利害。

  不聽從。

  魯保既已處理此事,便提議開換存積鹽。

  戶部尚書楊俊民說:“皇上明確下旨核查役入官府之鹽,而存積鹽不是汝入的官鹽。

  額敷之外加增,必定虧損正式賦稅。

  魯保的奏言不可聽從。”御史馬從騁也提出爭議。

  皇帝都不聽從。

  魯保便開換存積鹽八萬引,每引重五百七十斤,越過輪次提前支取,壓下正式鹽不通行。

  商人和平民大受擾亂,而奸人蜂擁而起。

  董理、昊應麒等爭相陳說鹽利。

  山西、福建等稅監都管理鹽稅了。

  百戶高時夏上奏說浙、閩餘鹽每年可以變價三十萬兩,巡撫金學曾勘察上奏說都是虛妄的。

  奏疏呈入,皇帝不省察。

  於是福建解送銀一萬三幹兩有餘,浙江解送銀三萬七千兩有餘,藉名義濫徵賦稅,商人困窘鹽引壅塞。

  戶部尚書趟世卿指出其禍害起自魯保,於是上奏說:“額數之外多取一分,那麼正式賦稅就少一分,而國家的經濟越來越短缺,請求全部罷免沒有名目的臨時賦稅。”不回覆。

  三十四年夏到第二年春,正式額數欠一百多萬,魯保也惶恐畏懼,請求罷除存積引鹽。

  魯保不久死去0有聖旨罷除,而每引的斤數不能減少了。

  李太后死,皇帝採用太后遣留的誥命免除各鹽運司臨時徵收的賦稅,商人的困窘稍稍蘇解,而舊有鹽引壅塞停滯。

  戶部上呈盥法十條提議,正式流通現引,附帶銷售積引,用以疏通。

  巡鹽御史龍遇奇設立髖政綱法,用舊鹽引附現引來流通,淮南編成十綱,淮北編為十四綱,推算十餘年,舊鹽引便會全部流通出去。

  皇帝聽從他的辦法。

  天啟時期,言利之人任意搜刮,務求增加鹽引提前抽支。

  魏忠賢黨郭興治、崔呈秀等人,巧立名目索取,收入多得無法計算。

  評論的人把這比作斷絕水流而捕魚。

  崇禎年問,給事中黃承昊分條上呈鹽政,多想有所改正。

  這時軍餉正非常短缺,不能施行。

  當初,各王府就近處支取鹽,官吏人民的食用鹽都計算人口交納銀鈔,自行支取。

  而官吏的食用鹽多假冒增加人口數目,有一官支取二千多斤,一吏支取五百多斤的情況。

  便限制吏典不能超過十口,文武官員不得超過三十口;大口銀鈔十二貫支取鹽十二斤,小口減半。

  景泰三年,開始以鹽摺合供給官吏俸祿糧,以一百四十斤摺合米一石。

  京城官每年派吏到鹽場,任意非法牟取利益。

  錦衣衛更加兇暴,大都聯合巨船私下販盥,主管部門不敢詰問。

  巡鹽御史於是制定各部門食鹽的數目,收聚起來一起給予官吏,禁止各司不準下鹽場。

  交納銀鈔、運送食鹽,費用沒有地方拿出,吏多逃亡。

  嘉靖年板,吏部郎中陸光祖向尚書嚴訥進言,上疏請求革除。

  從此之後各部門停止支付食鹽,只有戶部和十三道御史每年支付如故。

  軍隊百姓計算人口交納銀鈔的,浙江每月交奈米三升,買盛一升,而商人送鹽到官府,官府為此買進賣出,追催徵收的急迫程度超過租稅。

  正統時期,採納給事中鮑輝的建議,讓人民自己向商人購買食鹽,罷除交奈米的命令,並且買賣十斤以下的不要按私自販鹽論處,而鹽鈔不除。

  後來一條鞭法推行,便編入正式賦稅。

  巡察鹽的官,洪武、永樂時期,曾經一再命令御史管理鹽稅。

  正繞元年開始命令侍郎何文淵、王佐,副都御史朱與言提調監督兩淮、長蘆、兩浙鹽稅,命令中官御史一同前往。

  不久,因鹽法已清理,下敕令召回。

  以後便命令御史管理鹽務,依照巡按之例,每年更換作為常規。

  十一年,把山東眾鹽場隸屬長蘆巡鹽御史。

  十四年,命令副都御史耿九疇清理兩淮的鹽法。

  成化年間,特別派遣中官王允中、愈都御史高明整頓治理兩淮鹽法。

  高明請求增設副使一人,判官二人。

  孝宗初年,鹽法敗壞,戶部尚書李敏請求選拔監察執行法紀的大臣清理鹽法,便命令戶部侍郎李嗣到兩淮,刑部侍郎彭韶到兩浙,都兼都御史,賜給敕命派遣前往。

  弘治十四年,愈都御史王璟提督管理兩淮鹽法。

  正德二年,提督管理鹽法的,兩淮便是愈都御史王瓊,閩、浙便是愈都御史張憲。

  後來只有兩淮賦稅重,時時派遣大臣。

  十年,便是刑部侍郎藍章。

  嘉靖七年,便是副都御史黃臣。

  三十二年,便是副都御史王紳。

  到三十九年,特別命令副都御史鄢懋卿總督管理四運司,權力尤其重大。

  自從隆慶二年,副都御史龐尚鵬總督管理兩淮、長蘆、山東三運司之後,便沒有特別派遣大臣的事情。

  番人喜歡吃乳酪,沒有茶,便會受到病的困擾。

  所以唐、宋以來,推行用茶換馬的辦法,用以控制羌、戎,而明代制度尤其細密。

  有官茶,有商茶,都貯藏於邊防交換馬匹。

  官茶間或徵收鈔,商茶收稅大致如同鹽法。

  開始,太祖命令商人在產茶之地購買茶葉,交納錢請求茶引。

  每引茶一百斤,交納錢二百,不夠一引的稱畸零,另外接由帖供給。

  沒有由帖、茶引以及茶與引相分離的,人們可以告發逮捕。

  設定茶局批驗所,檢查出茶與引不相符,便是私茶。

  凡是違法販私茶的,與販私鹽同一罪罰。

  私茶出境,與關卡不盤問稽察的,一同判死刑。

  後來又制定茶引一道,交納錢一千,憑照給茶一百斤;茶由一道,交納錢六百,憑照給茶六十斤。

  隨後,又命令交納鈔,每引由一道,交鈔一貫。

  洪武初年,制定法令:凡是賣茶的地方,命令宣課司收取三十分之一。

  四年,戶部上奏說:“陝西漢中、金州、石泉、漢陰、平利、西鄉等縣,茶園四十五頃,茶樹八十六萵多株。

  四川巴茶三百一十五戶,茶樹二百三+八萬多株。

  應該制定法令,每十株,官取其一。

  無主茶園,命令軍士採摘,取十分之八,用來交換番馬。”依從他的奏言。

  於是各產茶地設立茶課司,制定稅額,陝西二萬六千斤有餘,四川一百萬斤。

  在秦、洮、河、雅等州設定茶馬司,從碉門、黎、雅抵達朵甘、烏思藏,流通茶葉的地方達五千多里。

  山後歸德等州,西方各部落,無不以馬交換。

  碉門、永寧、筠、連所生產的茶,名叫剪刀麄葉,只有西番食用,而商販不曾出境。

  四川茶鹽都轉運使說:“應該另立茶局,徵收賦稅,交換紅纓、氈衫、米、布、椒、蠟以資助國家使用。

  而居民所收的茶,依照江南給引以販賣的辦法,公家和私人兩方都得便利。”於是永寧、成都、筠、連都設定了茶局。

  四川人原來以茶交換毛布、毛纓等物以償還茶稅。

  自從確定賦稅額數,設立倉庫收取貯藏,專門以布買馬,人民不敢私採,賦稅額數常常虧缺,人民多賠賞交納。

  四川布政司以此上言,便聽憑人民採摘,與番人交換貨物。

  又詔令天全六番司人民,免除他們的徭役,專門命令蒸治烏茶交換馬匹。

  當初制度,長河西等番商帶馬進入雅州交換茶,從四川巖州衛進入黎州才到達。

  茶馬司定價,馬一匹,茶一千八百斤,在碉門茶課司給與。

  番商往來迂迴遙遠,而供給茶太多。

  巖州衛以此上言,請求在巖州設定茶馬司,而在其地改貯藏碉門茶。

  並且檢驗馬的好壤作為換茶的數目。

  下韶令茶馬司仍舊,而制定上等馬一匹,給茶一百二十斤,中等馬七十斤,馬駒五十斤。

  三十年,在西寧改設秦州茶馬司,敕令右軍都督說:“近來私茶出境,互相貿易者少,馬一天天價貴而茶一天天價賤,開啟番人翫忽輕侮之心。

  傳檄秦、蜀二府,調發都司官軍在松潘、碉門、黎、雅、河州、臨洮以及造入西番的關口外,巡邏查禁出境的私茶。”又派遣駙馬都尉謝達告諭蜀王朱椿說:“國家專營茶,本來是用以換馬。

  邊地官吏失察,私販出境,只是交換紅纓雜物。

  使得番人坐收其利益,而馬進入中國的少,哪裹是用來控制戎狄的辦法呢!希望你告諭布政司、都司,嚴加防範禁止,不要導致失利。”當這個時候,皇帝謀劃邊防,用茶換馬,穩固番人之心,並且用以使中國強盛。

  曾經對戶部尚書鬱新說:“用陝西漢中茶三百萬斤,可以獲得馬三萬匹,四川松、茂的茶也如此。

  販賣的禁令,不能不嚴格。”因此派遣食都御史鄧文鏗等按察川、陝私茶;駙馬都尉歐陽倫因私茶被判處死罪。

  又製造金牌信符,命令曹國公李景隆帶入番地,與各番結約,用篆文在上方刻著“皇帝聖旨”,左方刻著“合當差發”,右方刻著“不信者斬”。

  一共四十一面金牌信符:洮州火把藏思囊日等族,金牌四面,交納馬三幹零五十匹;河州必裡衛西番二十九族,金牌二十一面,交納馬七千七百零五匹;西寧曲先、阿端、罕東、安定四衛,巴哇、申中、申藏等族,金牌十六面,交納馬三千零五十匹。

  下號金牌降服諸番,上號金牌藏在內府作為契約,三年派遣官員一次前往合符驗證。

  其通道有二:一出河州,一出碉門,運茶五十多萬斤,獲得馬一萬三千八百匹。

  太祖駕馭番人就像這樣。

  丞樂年間,皇帝懷柔遠方之人,遞增茶的斤數。

  這樣交換馬的人多,而茶供應不夠。

  茶的禁令也稍稍鬆弛,多有私茶出境。

  碉門茶馬司以至用茶八萬多斤,只交換馬七十匹,又是多瘦損的馬。

  於是申明嚴格茶禁,設洮州茶馬司,又在陝西行都司地上設立甘肅茶馬司。

  十三年,特別派遣三御史巡察提督陝西茶馬。

  太祖禁止私茶,從三月到九月,每月派行人官四人,巡察河州、臨洮、硐門、黎、雅。

  半年以內,派二十四人,往來紛繁。

  宣德十年,才規定三個月派遣一次。

  自從永樂時期停止金牌信符,到這時又給予。

  不久,番人被北狄侵犯掠奪,遷居內地,金牌散失。

  而茶司也因為茶少,祇用漢中茶換馬,並且不給予金牌,聽憑他們用馬進貢而已。

  在此之前,洪武末年,設定成都、重慶、保寧、播州茶倉四所,命令商人交奈米以換茶。

  宣德年問,規定官茶一百斤,加損耗十分之一。

  輸糧換茶的人,自己派人到甘州、西寧,而在淮、浙支取鹽以償還費用。

  商人依恃憑單任意私自販運,官府賦稅數年不繳納。

  正統初年,都御史羅亨信評說其弊端,才罷除運輸茶支取鹽的規定,命令如過去官府運茶,用京城官總督管理。

  景泰年間,罷除派遣外交官。

  成化三年命令御史到陝西巡視茶業。

  番人不喜歡御史,送馬到內地的一天天減少。

  便召回御史,仍然派遣外交官,並且命令按察司巡察。

  以後,巡察不專主何官,兵部議論其害處,便又派遣御史,每年更換一次,定著成律令。

  又因糧食收成不好等待賑救,又命令商人交納糧食換茶,並且命令一百斤茶摺合銀五錢。

  商人交納賦稅用錢鈔從這時開始。

  弘治三年,御史李鸞奏言:“茶馬司積儲漸漸減少,各邊防馬匹消耗,而陝西諸郡糧食豐收,沒有交換糧食。

  請求在西寧、河西、洮州三茶馬司招來商人換茶,每引不超過一百斤,每個商人不超過三十引,官府收取十分之四,其餘的才讓其買賣,可以得到茶四十萬斤,交換馬四千匹,數額滿足而停止。”皇帝聽從他的請求。

  十二年,御史王憲又說:“自從換茶的禁令放開,便使得私茶無法遏止,而於換馬不利。

  請求停止糧茶的規定。

  以後,或遇上兵災荒災,再重新圖謀。”戶部批覆聽從他的請求。

  四川茶課司舊時徵收茶數十萬斤以交換馬。

  永樂以後,番馬全部經由陝西道,四川的茶多潮溼黴爛。

  便命令以三分焉標準,一分收茶,二分摺合成銀,糧茶停止二年。

  延綏發坐饑荒,又招來商人交納糧草,換取茶四百萬斤。

  隨即因御史王紹進言,又禁止,並且罷除正式額數之外招來商人納糧換茶的規定。

  十六年,朝廷取回御史,以督理馬政都御史楊一清兼管。

  楊一清又提議開放交糧換茶,說:“招來商人買茶,官府貿易三分之一,每年的茶五六十萬斤,可以得到馬一萬匹。”皇帝聽從他的請求。

  正德元年,楊一清又建議,商人不願意領價的,以一半給商人,讓他們自己販賣。

  便定著成法規永遠施行。

  楊一清又說金牌信符的制度應當恢復,並且請求恢復設定巡茶御史兼管馬政。

  於是又派遣御史,而金牌制度因長久廢棄,短時間內不能恢復。

  後來武宗寵幸番僧,允許西域之人例外帶私茶。

  從此茶法便敗壞。

  番人貿易馬,不能分辨輕重,祇是訂竹筐換馬。

  筐大,官府便虧損其價值;筐小,商人便嫌其繁瑣。

  十年,巡茶御史王汝舟酌情制定交換辦法,每一千斤為三百三十筐。

  嘉靖三年,御史陳講因商茶質量低劣冒偽,全部徵收黑茶,地方出產有限,便分茶焉上中二品,列印在茶筐上,寫下商人名字而考察。

  隨即定四川茶引五萬道,二萬六千道焉腹引,二萬四千道為邊引。

  芽茶每引三錢,葉茶每引二錢。

  換茶到八十萬斤而停止,不能太濫。

  十五年,御史劉良卿說:“按照律例:‘私茶出境與關隘失察的,一併凌遲處死。

  ’西部邊防,沒有什麼比諸番更急切。

  番人依賴茶而生存,所以用嚴厲的法律來禁止,交換馬匹來酬報,以控制番人的生死,加強中國的邊防,截斷匈奴的右臂,不可按常法來評論。

  洪武初年的制度,民間儲備茶不能超過一個月的用度。

  弘治年問,招來商人換茶,或用以準備救災,或用來儲備邊防,但是不曾禁止內地的人民使他們不能食用茶。

  現在減輕通番之罪,僅只是充軍,禁止內地之茶,使他們不能食用,又使商人私自徵收茶,全部聚集在三個茶馬司。

  茶司與番鄰近,私白販運容易流通,而禁令又比內郡嚴厲,這是驅趕人民作私販而給予他物資。

  因此大奸人無憑據擅自出邊關而漏脫法網,小民揹負一升一斗而遭受法律制裁。

  現在總計三茶馬司所貯藏的茶,洮河足夠三年,西寧足夠二年,而商茶、私茶、賦稅茶又一天天增多,貯積時久腐爛而沒有用處。

  茶法的弊端像這樣嚴重。

  番地多馬而無法交換,我們的茶有禁令而不能流通,其形勢必定要求助於我,而控制他的關鍵在我方。

  現在茶司、居民,私下交換番馬以等待商販,每年沒有空過一天,到官府交易時,而馬反而損耗了。

  請求敕命三茶馬司,只留下二年的用度,每年交換馬應當調發若干。

  正式茶賦之外,分毫不準夾帶。

  讓茶價上漲變貴,番人受到控制,良馬將用也用不完。

  並且多開放商茶,通行於內地,官府專賣一半以儲備軍餉,而河、蘭、階、岷等近番之地,禁止賣茶如故,再加重通番的刑罰如律令。

  洮、岷、河責令邊備道,臨洮、蘭州責令隴右分巡,西寧責令兵備,各自選擇官吏防守。

  失察的人以疲軟論處。”奏書呈上,回報同意。

  於是茶法稍稍得到整頓。

  御史劉侖、總督尚書王以旃等人,請求恢復給予諸番金牌信符。

  兵部議論,番族變化狡詐無常,北狄搶劫不止,金牌屢給屢失,特別有損國家尊嚴。

  番人交納馬,意在得到茶,嚴格私販的禁令,那麼番人自然順服,即使不給予金牌,馬也可以聚集。

  如果私販盛行,我方沒有用來拴系他的心控制他的命脈的東西,即使給予金牌,馬也不會到來。

  便決定發給勘檢的憑證給予他。

  此後,陝西發生饑荒,茶戶沒有資財,多欠賦稅額數。

  三十六年,戶部因為整個陝西發生災震,邊防軍餉請求救助,國家的財用非常缺乏,上奏說:“原先,在正式賦稅茶交換馬匹之外,多交糧換茶以佐助公家,有達到五百萬斤的。

  近來御史劉良卿也納糧換茶一百萬斤,後來只換正式額數八十萬斤,合併賦稅茶、私茶總計僅九十餘萬。

  應該下發巡茶御史商議,招來商人多交糧換茶。”御史楊美益說:“年歲遭災,人民貧困,即使正式額敷尚且多缺損,哪裡有嬴餘?現在只應遵守每年九十萬斤招來番人交換馬匹的條規。

  凡是流通內地似止息私下販賣,增迦納糧換茶以備賑救災荒,全部停止罷除,不要讓別的法與馬分利。”戶部以庫藏財物匱乏,請求按照弘治六年的條例,交換馬匹之外仍然納糧換茶一百萬斤,招來商人交納糧食供給邊防重鎮以儲備軍餉。

  下詔聽從戶部之請。

  嘉靖末年,御史潘一桂說:“增迦納糧換茶的商茶,多壅塞滯留,應該裁減十分之四五。”又說:“松潘與洮、河相近,私茶往往無憑據而出關卡,應該停止松潘的準銷貨單,申明嚴格入番的禁令。”都回復同意。

  四川的茶引分邊、腹,邊茶少而易於流通,腹茶多而常常滯留。

  隆慶三年裁除茶引一萬二千引,用三萬引歸屬黎、雅,四千引歸屬松潘諸邊防,四千引留內地,稅銀共一萬四千多兩,解送戶部援助邊防以為常規。

  五年,命令甘州仿照洮河、西寧的事例,每年在六月開始換茶,兩月之內換馬八百匹。

  設立常罰條例,商引一、二年銷售完的賞賜多少不等,超過三年的處以罪罰,沒收他們的附帶茶。

  萬曆五年,俺答前來通好,請求開放茶市。

  御史李時成說:“番人以茶為生命的依託,北狄如果得到,藉以控制番人,番人必定跟從狄,貽留禍患不小。

  戶部商議給予一百餘筐,而不允許交易。

  自從劉長卿放鬆內地的禁令,楊美益認為不對,此後又禁止。

  十三年,因西安、鳳翔、漢中不與番相鄰,開放禁令,招來商人給予茶引,抽十分之三納入官府,其餘的聽憑商人自己出售。

  御史鍾化民因私茶無憑據出關卡的很多,請求分責任責成處理。

  陝西的漠中,由關南道督察,府佐一人專門駐紮魚渡垠;四川的保寧,由川北道督察,府佐一人專門駐紮雞猴垠。

  率領州、縣官兵防守。”聽從他的意見。

  以茶換馬,祇有漢中、保寧,而湖南產茶,其價值低賤,商人大多越境私自販運,換漠中、保寧茶的,只有一二十引。

  茶戶要辦本身的賦稅,便私自販運出邊防,番族以私茶價低賤為有利,於是不肯繳納馬匹。

  二+三年,御史李楠請求禁止湖茶,說:“湖茶通行,給茶法、馬政兩者都帶來弊端。

  應該命令巡茶御史招來商人給予茶引,願意報漠、興、保、夔的,准予交換。

  越境下湖南的,禁止交換。

  並且湖南多假茶,吃了湖南茶刺激口破壞腸胃,番人也受其危害。”隨後御史徐僑說:“漠、川茶少而價值高,湖南茶多而價值低。

  湖茶流通,不妨害漢中。

  漢茶味道甘甜而淡薄,湖茶味道苦,對於酥酪適宜,也對番人有利。

  但是應該設立法度嚴格檢驗,以遏止假茶。”戶部折衷二人的議論,以漢茶為主,湖茶佐助。

  各個商人交換茶引,先給予漢、川茶完畢,才給湖南茶。

  如果漢中茶引不夠,便用湖引補足。

  回報同意。

  二十九年,陝西巡按御史畢三才說:“徵收茶賦稅交納國家,每年有固定額數。

  先前因為茶多積餘,園戶解送交納艱難,因此改為貨幣布帛。

  現在商人絕跡,五司的茶空虛。

  請求命令漢中五州縣仍然交納茶,每年招來商人換茶五百引,可以得到馬一萬一千九百多匹。”戶部商議,西寧、河、洮、岷、甘、莊浪六茶司共交換馬九千六百匹,定著為法令。

  天啟時期,增加換馬二千四百匹。

  明朝初年嚴格禁止私自販茶,時久之後奸猾的弊端一天天產生。

  到了末世,商人在正式茶引之外,多給賞由票,使之得以私自流行。

  番人的上等馬全部歸入奸商,茶司所換的乃是中下等。

  番人得茶,背叛和歸服自由,而將吏又把私罵竄入番馬,冒充支取上等茶。

  茶法、馬政、邊防於是都敗壞了。

  其它產茶的地區,南直隸常、廬、池、徽,浙江湖、嚴、衢、紹,江西南昌、饒州、南康、九江、吉安,湖廣武昌、劑州、長沙、寶慶,四川成都、重慶、嘉定、夔、瀘,商人交糧換茶引便在應天、宜興、杭州三處批驗所,徵收茶稅便在應天的江束瓜埠。

  從蘇、常、鎮、徽、廣德以及浙江、河南、廣西、貴州都徵收錢鈔,雲南則徵收銀。

  那些上貢茶,天下上貢的數額四千有餘,福建建寧所貢茶最為上品,有探春、先春、次春、紫筍以及薦新等號。

  舊時都是採摘而碾之,以銀板壓蓋,成大小龍團。

  太祖因為這樣制使民勞頓,罷除其製造,只命令採摘茶芽進貢,免除上供戶五百家賦役。

  凡是貢茶,祇是按額數供給,不詳細記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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