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史》志·卷七十

卷七十原文

  ◎刑法二

  三法司曰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太祖尝曰:“凡有大狱,当面讯,防构陷锻炼之弊。”故其时重案多亲鞫,不委法司。洪武十四年,命刑部听两造之词,议定入奏。既奏,录所下旨,送四辅官、谏院官、给事中覆核无异,然后覆奏行之。有疑狱,则四辅官封驳之。逾年,四辅官罢,乃命议狱者一归于三法司。十六年,命刑部尚书开济等,议定五六日旬时三审五覆之法。十七年,建三法司于太平门外钟山之阴,命之曰贯城。下敕言:“贯索七星如贯珠,环而成象名天牢。中虚则刑平,官无邪私,故狱无囚人;贯内空中有星或数枚者即刑繁,刑官非其人;有星而明,为贵人无罪而狱。今法天道置法司,尔诸司其各慎乃事,法天道行之,令贯索中虚,庶不负朕肇建之意。”又谕法司官:“布政、按察司所拟刑名,其间人命重狱,具奏转达刑部、都察院参考,大理寺详拟。著为令。”

  刑部有十三清吏司,治各布政司刑名,而陵卫、王府、公侯伯府、在京诸曹及两京州郡,亦分隶之。按察名提刑,盖在外之法司也,参以副使、佥事,分治各府县事。京师自笞以上罪,悉由部议。洪武初决狱,笞五十者县决之,杖八十者州决之,一百者府决之,徒以上具狱送行省,移驳繁而贿赂行。乃命中书省御史台详谳,改月报为季报,以季报之数,类为岁报。凡府州县轻重狱囚,依律决断。违枉者,御史、按察司纠劾。至二十六年定制,布政司及直隶府州县,笞杖就决;徒流、迁徙、充军、杂犯死罪解部,审录行下,具死囚所坐罪名上部详议如律者,大理寺拟覆平允,监收侯决。其决不待时重囚,报可,即奏遣官往决之。情词不明或失出入者,大理寺驳回改正,再问驳至三,改拟不当,将当该官吏奏问,谓之照驳。若亭疑谳决,而囚有番异,则改调隔别衙门问拟。二次番异不服,则具奏,会九卿鞫之,谓之圆审。至三四讯不服,而后请旨决焉。

  正统四年,稍更直省决遣之制,徒流就彼决遣,死罪以闻。成化五年,南大理评事张钰言:“南京法司多用严刑,迫囚诬服,其被纠者亦止改正而无罪,甚非律意。”乃诏申大理寺参问刑部之制。弘治十七年,刑部主事朱瑬言:“部囚送大理,第当驳正,不当用刑。”大理卿杨守随言:“刑具永乐间设,不可废。”帝是其言。

  会官审录之例,定于洪武三十年。初制,有大狱必面讯。十四年,命法司论囚,拟律以奏,从翰林院、给事中及春坊正字、司直郎会议平允,然后覆奏论决。至是置政平、讼理二幡,审谕罪囚。谕刑部曰:“自今论囚,惟武臣、死罪,朕亲审之,余俱以所犯奏。然后引至承天门外,命行人持讼理幡,传旨谕之;其无罪应释者,持政平幡,宣德意遣之。”继令五军都督府、六部、都察院、六科、通政司、詹事府,间及驸马杂听之,录冤者以状闻,无冤者实犯死罪以下悉论如律,诸杂犯准赎。永乐七年,令大理寺官引法司囚犯赴承天门外,行人持节传旨,会同府、部、通政司、六科等官审录,如洪武制。十七年,令在外死罪重囚,悉赴京师审录。仁宗特命内阁学士会审重囚,可疑者再问。宣德三年奏重囚,帝令多官覆阅之,曰:“古者断狱,必讯于三公九卿,所以合至公,重民命。卿等往同覆审,毋致枉死。”英国公张辅等还奏,诉枉者五十六人,重命法司勘实,因切戒焉。

  天顺三年,令每岁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重囚,谓之朝审。历朝遂遵行之。成化十七年,命司礼太监一员会同三法司堂上官,于大理寺审录,谓之大审。南京则命内守备行之。自此定例,每五年辄大审。初,成祖定热审之例,英宗特行朝审,至是复有大审,所矜疑放遣,尝倍于热审时。内阁之与审也,自宪宗罢,至隆庆元年,高拱复行之。故事,朝审吏部尚书秉笔,时拱适兼吏部故也。至万历二十六年朝审,吏部尚书缺,以户部尚书杨俊民主之。三十二年复缺,以户部尚书赵世卿主之。崇祯十五年,命首辅周延儒同三法司清理淹狱,盖出于特旨云。大审,自万历二十九年旷不举,四十四年乃行之。

  热审始永乐二年,止决遣轻罪,命出狱听候而已。寻并宽及徒流以下。宣德二年五、六、七月,连论三法司录上系囚罪状,凡决遣二千八百余人。七年二月,亲阅法司所进系囚罪状,决遣千余人,减等输纳,春审自此始。六月,又以炎暑,命自实犯死罪外,悉早发遣,且驰谕中外刑狱悉如之。成化时,热审始有重罪矜疑、轻罪减等、枷号疏放诸例。正德元年,掌大理寺工部尚书杨守随言:“每岁热审事例,行于北京而不行于南京。五年一审录事例,行于在京,而略于在外。今宜通行南京,凡审囚,三法司皆会审,其在外审录,亦依此例。”诏可。嘉靖十年,令每年热审并五年审录之期,杂犯死罪、准徒五年者,皆减一年。二十三年,刑科罗崇奎言:“五、六月间,笞罪应释放、徒罪应减等者,亦宜如成化时钦恤枷号例,暂与蠲免,至六月终止。南法司亦如之。”报可。隆庆五年,令赃银止十两以上、监久产绝、或身故者,热审免追,释其家属。万历三十九年,方大暑省刑,而热审矜疑疏未下。刑部侍郎沈应文以狱囚久滞,乞暂豁矜疑者。未报。明日,法司尽按囚籍军徒杖罪未结者五十三人,发大兴、宛平二县监候,乃以疏闻。神宗亦不罪也。旧例,每年热审自小满后十余日,司礼监传旨下刑部,即会同都察院、锦衣卫题请,通行南京法司,一体审拟具奏。京师自命下之日至六月终止。南京自部移至日为始,亦满两月而止。四十四年不举行。明年,又逾两月,命未下,会暑雨,狱中多疫。言官以热审愆期、朝审不行、诏狱理刑无人三事交章上请。又请释楚宗英嫶、蕴钫等五十余人,罣误知县满朝荐,同知王邦才、卞孔时等。皆不报。崇祯十五年四月亢旱,下诏清狱。中允黄道周言:“中外斋宿为百姓请命,而五日之内系两尚书,不闻有抗疏争者,尚足回天意乎?”两尚书谓李日宣、陈新甲也。帝方重怒二人,不能从。

  历朝无寒审之制,崇祯十年,以代州知州郭正中疏及寒审,命所司求故事。尚书郑三俊乃引数事以奏,言:“谨按洪武二十三年十二月癸未,太祖谕刑部尚书杨靖,‘自今惟犯十恶并杀人者论死,余死罪皆令输粟北边以自赎’。永乐四年十一月,法司进月系囚数,凡数百人,大辟仅十之一。成祖谕吕震曰:‘此等既非死罪,而久系不决,天气冱寒,必有听其冤死者。’凡杂犯死罪下约二百,悉准赎发遣。九年十一月,刑科曹润等言:‘昔以天寒,审释轻囚。今囚或淹一年以上,且一月间瘐死者九百三十余人,狱吏之毒所不忍言。’成祖召法司切责,遂诏:‘徒流以下三日内决放,重罪当系者恤之,无令死于饥寒。’十二年十一月,复令以疑狱名上,亲阅之。宣德四年十月,以皇太子千秋节,减杂犯死罪以下,宥笞杖及枷鐐者。嗣后,世宗、神宗或以灾异修刑,或以覃恩布德。寒审虽无近例,而先朝宽大,皆所宜取法者。”奏上,帝纳其言。然永乐十一年十月,遣副都御史李庆赍玺书,命皇太子录南京囚,赎杂犯死罪以下。宣德四年冬,以天气冱寒,敕南北刑官悉录系囚以闻,不分轻重。因谓夏原吉等曰:“尧、舜之世,民不犯法,成、康之时,刑措不用,皆君臣同德所致。朕德薄,卿等其勉力匡扶,庶无愧古人。”此寒审最著者,三俊亦不暇详也。

  在外恤刑会审之例,定于成化时。初,太祖患刑狱壅蔽,分遣御史林愿、石恒等治各道囚,而敕谕之。宣宗夜读《周官·立政》:“式敬尔由狱,以长我王国。”慨然兴叹,以为立国基命在于此。乃敕三法司:“朕体上帝好生之心,惟刑是恤。令尔等详覆天下重狱,而犯者远在千万里外,需次当决,岂能无冤?”因遣官审录之。正统六年四月,以灾异频见,敕遣三法司官详审天下疑狱。于是御史张骥、刑部郎林厚、大理寺正李从智等十三人同奉敕往,而复以刑部侍郎何文渊、大理卿王文、巡抚侍郎周忱、刑科给事中郭瑾审两京刑狱,亦赐敕。后评事马豫言:“臣奉敕审刑,窃见各处捉获强盗,多因仇人指攀,拷掠成狱,不待详报,死伤者甚多。今后宜勿听妄指,果有赃证,御史、按察司会审,方许论决。若未审录有伤死者,毋得准例升赏。”是年,出死囚以下无数。九年,山东副使王裕言:“囚狱当会审,而御史及三司官或逾年一会,囚多瘐死。往者常遣御史会按察司详审,释遣甚众。今莫若罢会审之例,而行详审之法,敕遣按察司官一员,专审诸狱。”部持旧制不可废。帝命审例仍旧,复如详审例,选按察司官一员与巡按御史同审。失出者姑勿问,涉赃私者究如律。成化元年,南京户部侍郎陈翼因灾异复请如正统例。部议以诸方多事,不行。八年,乃分遣刑部郎中刘秩等十四人会巡按御史及三司官审录,敕书郑重遣之。十二年,大学士商辂言:“自八年遣官后,五年于兹,乞更如例行。”帝从其请。至十七年,定在京五年大审。即于是年遣部寺官分行天下,会同巡按御史行事。于是恤刑者至,则多所放遣。嘉靖四十三年,定坐赃不及百两,产绝者免监追。万历四年,敕杂犯死罪准徒五年者,并两犯徒律应总徒四年者,各减一年,其他徒流等罪俱减等。皆由恤刑者奏定。所生全者益多矣。初,正统十一年,遣刑部郎中郭恂、员外郎陆瑜审南、北直隶狱囚,文职五品以下有罪,许执问。嘉靖间制,审录官一省事竣,总计前后所奏,依准改驳多寡,通行考核。改驳数多者听劾。故恤刑之权重,而责亦匪轻。此中外法司审录之大较也。

  凡刑部问发罪囚,所司通将所问囚数,不问罪名轻重,分南北人各若干,送山东司,呈堂奏闻,谓之岁报。每月以见监罪囚奏闻,谓之月报。其做工、运炭等项,每五日开送工科,填写精微册,月终分六科轮报之。凡法官治囚,皆有成法,提人勘事,必赍精微批文。京外官五品以上有犯必奏闻请旨,不得擅勾问罪。在八议者,实封以闻。民间狱讼,非通政司转达于部,刑部不得听理。诬告者反坐,越诉者笞,击登闻鼓不实者杖。讦告问官,必核实乃逮问。至罪囚打断起发有定期,刑具有定器,停刑有定月日,检验尸伤有定法,恤囚有定规,籍没亦有定物,惟复仇者无明文。

  弘治元年,刑部尚书何乔新言:“旧制提人,所在官司必验精微批文,与符号相合,然后发遣。此祖宗杜渐防微深意也。近者中外提人,止凭驾帖,既不用符,真伪莫辨,奸人矫命,何以拒之?请给批文如故。”帝曰:“此祖宗旧例,不可废。”命复行之。然旗校提人,率赍驾帖。嘉靖元年,锦衣卫千户白寿等赍驾帖诣科,给事中刘济谓当以御批原本送科,使知其事。两人相争并列,上命检成、弘事例以闻。济复言,自天顺时例即如此。帝入寿言,责济以状对,亦无以罪也。天启时,魏忠贤用驾帖提周顺昌诸人,竟激苏州之变。两畿决囚,亦必验精微批。嘉靖二十一年,恤刑主事戴楩、吴元璧、吕颙等行急失与内号相验,比至,与原给外号不合,为巡按御史所纠,纳赎还职。

  成化时,六品以下官有罪,巡按御史辄令府官提问。陕西巡抚项忠言:“祖制,京外五品以上官有犯奏闻,不得擅勾问。今巡按辄提问六品官,甚乖律意,当闻于朝,命御史、按察司提问为是。”乃下部议,从之。凡罪在八议者,实封奏闻请旨,惟十恶不用此例。所属官为上司非理凌虐,亦听实封径奏。军官犯罪,都督府请旨。诸司事涉军官及呈告军官不法者,俱密以实封奏,无得擅勾问。嘉靖中,顺天巡按御史郑存仁檄府县,凡法司有所追取,不得辄发。尚书郑晓考故事,民间词讼非自通政司转达,不得听。而诸司有应问罪人,必送刑部,各不相侵。晓乃言:“刑部追取人,府县不当却。存仁违制,宜罪。”存仁亦执自下而上之律,论晓欺罔。乃命在外者属有司,在京者属刑部。然自晓去位,民间词讼,五城御史辄受之,不复遵祖制矣。

  洪武时,有告谋反者勘问不实,刑部言当抵罪。帝以问秦裕伯。对曰:“元时若此者罪止杖一百,盖以开来告之路也。”帝曰:“奸徒不抵,善人被诬者多矣。自今告谋反不实者,抵罪。”学正孙询讦税使孙必贵为胡党,又讦元参政黎铭常自称老豪杰,谤讪朝廷。帝以告讦非儒者所为,置不问。永乐间定制,诬三四人杖徒,五六人流三千里,十人以上者凌迟,家属徙化外。

  洪武末年,小民多越诉京师,及按其事,往往不实,乃严越诉之禁。命老人理一乡词讼,会里胥决之,事重者始白于官,然卒不能止,越诉者日多。乃用重法,戍之边。宣德时,越诉得实者免罪,不实仍戍边。景泰中,不问虚实,皆发口外充军,后不以为例也。

  登闻鼓,洪武元年置于午门外,一御史日监之,非大冤及机密重情不得击,击即引奏。后移置长安右门外,六科、锦衣卫轮收以闻。旨下,校尉领驾帖,送所司问理,蒙蔽阻遏者罪。龙江卫吏有过,罚令书写,值母丧,乞守制,吏部尚书詹徽不听,击鼓诉冤。太祖切责徽,使吏终丧。永乐元年,县令以赃戍,击鼓陈状。帝为下法司,其人言实受赃,年老昏眊所致,惟上哀悯。帝以其归诚,屈法宥之。宣德时,直登闻鼓给事林富言:“重囚二十七人,以奸盗当决,击鼓诉冤,烦渎不可宥。”帝曰:“登闻鼓之设,正以达下情,何谓烦恼?自后凡击鼓诉冤,阻遏者罪。”

  凡讦告原问官司者,成化间定议,核究得实,然后逮问。弘治时,南京御史王良臣按指挥周恺等怙势黜货,恺等遂讦良臣。诏下南京法司逮系会鞫。侍郎杨守随言:“此与旧章不合。请自今以后,官吏军民奏诉,牵缘别事,摭拾原问官者,立案不行。所奏事仍令问结,虚诈者拟罪,原问官枉断者亦罪。”乃下其议于三法司。法司覆奏如所请,从之。洪武二十六年以前,刑部令主事厅会御史、五军断事司、大理寺、五城兵马指挥使官,打断罪囚。二十九年,并差锦衣卫官。其后惟主事会御史,将笞杖罪于打断厅决讫,附卷,奉旨者次日覆命。万历中,刑部尚书孙丕扬言:“折狱之不速,由文移牵制故耳。议断既成,部、寺各立长单,刑部送审挂号,次日即送大理。大理审允,次日即还本部。参差者究处,庶事体可一。至于打断相验,令御史三、六、九日遵例会同,余日止会寺官以速遣。徒流以上,部、寺详鞫,笞杖小罪,听堂部处分。”命如议行。

  凡狱囚已审录,应决断者限三日,应起发者限十日,逾银计日以笞。囚淹滞至死者罪徒,此旧例也。嘉靖六年,给事中周瑯言:“比者狱吏苛刻,犯无轻重,概加幽系,案无新故,动引岁时。意喻色授之间,论奏未成,囚骨已糜。又况偏州下邑,督察不及,奸吏悍卒倚狱为市,或扼其饮食以困之,或徙之秽溷以苦之,备诸痛楚,十不一生。臣观律令所载,凡逮系囚犯,老疾必散收,轻重以类分,枷杻荐席必以时饬,凉浆暖匣必以时备,无家者给之衣服,有疾者予之医药,淹禁有科,疏决有诏。此祖宗良法美意,宜敕臣下同为奉行。凡逮系日月并已竟、未竟、疾病、死亡者,各载文册,申报长吏,较其结竟之迟速,病故之多寡,以为功罪而黜陟之。”帝深然其言,且命中外有用法深刻,致戕民命者,即斥为民,虽才守可观,不得推荐。

  凡内外问刑官,惟死罪并窃盗重犯,始用拷讯,余止鞭扑常刑。酷吏辄用挺棍、夹棍、脑箍、烙铁及一封书、鼠弹筝、拦马棍、燕儿飞,或灌鼻、钉指,用径寸懒杆、不去棱节竹片,或鞭脊背、两踝致伤以上者,俱奏请,罪至充军。

  停刑之月,自立春以后,至春分以前。停刑之日,初一、初八、十四、十五、十八、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二十九、三十,凡十日。检验尸伤,照磨司取部印尸图一幅,委五城兵马司如法检验,府则通判、推官,州县则长官亲检,毋得委下僚。

  狱囚贫不自给者,洪武十五年定制,人给米日一升。二十四年革去。正统二年,以侍郎何文渊言,诏如旧,且令有赃罚敝衣得分给。成化十二年,令有司买药饵送部,又广设惠民药局,疗治囚人。至正德十四年,囚犯煤、油、药料,皆设额银定数。嘉靖六年,以运炭等有力罪囚,折色籴米,上本部仓,每年约五百石,乃停收。岁冬给绵衣裤各一事,提牢主事验给之。

  犯罪籍没者,洪武元年定制,自反叛外,其余罪犯止没田产孳畜。二十一年,诏谋逆奸党及造伪钞者,没赀产丁口,以农器耕牛给还之。凡应合钞劄者,曰奸党,曰谋反大逆,曰奸党恶,曰造伪钞,曰杀一家三人,曰采生拆割人为首。其《大诰》所定十条,后未尝用也。复仇,惟祖父被殴条见之,曰:“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杀,而子孙擅杀行凶人者,杖六十。其即时杀死者勿论。其余亲属人等被人杀而擅杀之者,杖一百。”按律罪人应死,已就拘执,其捕者擅杀之,罪亦止此。则所谓家属人等,自包兄弟在内,其例可类推也。

  凡决囚,每岁朝审毕,法司以死罪请旨,刑科三覆奏,得旨行刑。在外者奏决单于冬至前,会审决之。正统元年,令重囚三覆奏毕,仍请驾帖,付锦衣卫监刑官,领校尉诣法司,取囚赴市。又制,临决囚有诉冤者,直登闻鼓给事中取状封进,仍批校尉手,驰赴市曹,暂停刑。嘉靖元年,给事中刘济等以囚廖鹏父子及王钦、陶杰等颇有内援,惧上意不决,乃言:“往岁三覆奏毕,待驾帖则已日午,鼓下仍受诉词,得报且及未申时,及再请始刑,时已过酉,大非刑人于市与众弃之之意。请自今决囚,在未前毕事。”从之。七年定议,重囚有冤,家属于临决前一日挝鼓,翼日午前下,过午行刑,不覆奏。南京决囚,无刑科覆奏例。弘治十八年,南刑部奏决不待时者三人,大理寺已审允,下法司议,谓:“在京重囚,间有决不待时者,审允奏请,至刑科三覆奏,或蒙恩仍监候会审。南京无覆奏例,乞俟秋后审竟,类奏定夺。如有巨憝难依常例者,更具奏处决,著为令。”诏可。各省决囚,永乐元年,定制,死囚百人以上者,差御史审决。弘治十三年,定岁差审决重囚官,俱以霜降后至,限期复命。

  凡有大庆及灾荒皆赦,然有常赦,有不赦,有特赦。十恶及故犯者不赦。律文曰:“赦出临时定罪名,特免或降减从轻者,不在此限。”十恶中,不睦又在会赦原宥之例,此则不赦者亦得原。若传旨肆赦,不别定罪名者,则仍依常赦不原之律。自仁宗立赦条三十五,皆杨士奇代草,尽除永乐年间敝政,历代因之。凡先朝不便于民者,皆援遗诏或登极诏革除之。凡以赦前事告言人罪者,即坐以所告者罪。弘治元年,民吕梁山等四人坐窃盗杀人死,遇赦,都御史马文升请宥死戍边,帝特命依律斩之。世宗虽屡停刑,尤慎无赦。廷臣屡援赦令,欲宥大礼大狱暨建言诸臣,益持不允。及嘉靖十六年,同知姜辂酷杀平民,都御史王廷相奏当发口外,乃特命如诏书宥免,而以违诏责廷相等。四十一年,三殿成,群臣请颁赦。帝曰:“赦乃小人之幸。”不允。穆宗登极覃恩,虽徒流人犯已至配所者,皆许放还,盖为迁谪诸臣地也。

  有明一代刑法大概。太祖开国之初,惩元季贪冒,重绳赃吏,揭诸司犯法者于申明亭以示戒。又命刑部,凡官吏有犯,宥罪复职,书过榜其门,使自省。不悛,论如律。累颁犯谕、戒谕、榜谕,悉象以刑,诰示天下。及十八年《大诰》成,序之曰:“诸司敢不急公而务私者,必穷搜其原而罪之。”凡三《诰》所列凌迟、枭示、种诛者,无虑千百,弃市以下万数。贵溪儒士夏伯启叔侄断指不仕,苏州人才姚润、王谟被征不至,皆诛而籍其家。“寰中士夫不为君用”之科所由设也。其《三编》稍宽容,然所记进士监生罪名,自一犯至四犯者犹三百六十四人。幸不死还职,率戴斩罪治事。其推原中外贪墨所起,以六曹为罪魁,郭桓为诛首。郭桓者,户部侍郎也。帝疑北平二司官吏李彧、赵全德等与桓为奸利,自六部左右侍郎下皆死,赃七百万,词连直省诸官吏,系死者数万人。核赃所寄借遍天下,民中人之家大抵皆破。时咸归谤御史余敏、丁廷举。或以为言,帝乃手诏列桓等罪,而论右审刑吴庸等极刑,以厌天下心,言:“朕诏有司除奸,顾复生奸扰吾民,今后有如此者,遇赦不宥。”先是,十五年空印事发。每岁布政司、府州县吏诣户部核钱粮、军需诸事,以道远,预持空印文书,遇部驳即改,以为常。及是,帝疑有奸,大怒,论诸长吏死,佐贰榜百戍边。宁海人郑士利上书讼其冤,复杖戍之。二狱所诛杀已过当。而胡惟庸、蓝玉两狱,株连死者且四万。

  然时引大体,有所纵舍。沅陵知县张杰当输作,自陈母贺,当元季乱离守节,今年老失养。帝谓可励俗,特赦之,秩杰,令终养。给事中彭与民坐系,其父为上表诉哀。立释之,且免同系十七人。有死囚妻妾诉夫冤,法司请黥之。帝以妇为夫诉,职也,不罪。都察院当囚死者二十四人,命群臣鞫,有冤者,减数人死。真州民十八人谋不轨,戮之,而释其母子当连坐者。所用深文吏开济、詹徽、陈宁、陶凯辈,后率以罪诛之。亦数宣仁言,不欲纯任刑罚。尝行郊坛,皇太子从,指道旁荆楚曰:“古用此为扑刑,取能去风,虽寒不伤也。”尚书开济议法密,谕之曰:“竭泽而渔,害及鲲鲕,焚林而田,祸及麛鷇。法太巧密,民何以自全?”济惭谢。参政杨宪欲重法,帝曰:“求生于重典,犹索鱼于釜,得活难矣。”御史中丞陈宁曰:“法重则人不轻犯,吏察则下无遁情。”太祖曰:“不然。古人制刑以防恶卫善,故唐、虞画衣冠、异章服以为戮,而民不犯。秦有凿颠抽胁之刑、参夷之诛,而囹圄成市,天下怨叛。未闻用商、韩之法,可致尧、舜之治也。”宁惭而退。又尝谓尚书刘惟谦曰:“仁义者,养民之膏粱也;刑罚者,惩恶之药石也。舍仁义而专用刑罚,是以药石养人,岂得谓善治乎?”盖太祖用重典以惩一时,而酌中制以垂后世,故猛烈之治,宽仁之诏,相辅而行,未尝偏废也。建文帝继体守文,专欲以仁义化民。元年刑部报囚,减太祖时十三矣。

  成祖起靖难之师,悉指忠臣为奸党,甚者加族诛、掘冢,妻女发浣衣局、教坊司,亲党谪戍者至隆、万间犹勾伍不绝也。抗违者既尽杀戮,惧人窃议之,疾诽谤特甚。山阳民丁钰讦其乡诽谤,罪数十人。法司迎上旨,言钰才可用,立命为刑科给事中。永乐十七年,复申其禁。而陈瑛、吕震、纪纲辈先后用事,专以刻深固宠。于是萧议、周新、解缙等多无罪死。然帝心知苛法之非,间示宽大。千户某灌桐油皮鞭中以决人,刑部当以杖,命并罢其职。法司奏冒支官粮者,命即戮之,刑部为覆奏。帝曰:“此朕一时之怒,过矣,其依律。自今犯罪皆五覆奏。”

  至仁宗性甚仁恕,甫即位,谓金纯、刘观曰:“卿等皆国大臣,如朕处法失中,须更执奏,朕不难从善也。”因召学士杨士奇、杨荣、金幼孜至榻前,谕曰:“比年法司之滥,朕岂不知。其所拟大逆不道,往往出于文致,先帝数切戒之。故死刑必四五覆奏,而法司略不加意,甘为酷吏而不愧。自今审重囚,卿三人必往同谳,有冤抑者,虽细故必以闻。”洪熙改元,二月谕都御史刘观、大理卿虞谦曰:“往者法司以诬陷为功,人或片言及国事,辄论诽谤,身家破灭,莫复辨理。今数月间,此风又萌。夫治道所急者求言,所患者以言为讳,奈何禁诽谤哉?”因顾士奇等曰:“此事必以诏书行之。”于是士奇承旨,载帝言于己丑诏书云:“若朕一时过于嫉恶,律外用籍没及凌迟之刑者,法司再三执奏,三奏不允至五,五奏不允,同三公及大臣执奏,必允乃已,永为定制。文武诸司亦毋得暴酷用鞭背等刑,及擅用宫刑绝人嗣续。有自宫者以不孝论。除谋反及大逆者,余犯止坐本身,毋一切用连坐法。告诽谤者勿治。”在位未一年,仁恩该洽矣。

  宣宗承之,益多惠政。宣德元年,大理寺驳正猗氏民妻王骨都杀夫之冤,帝切责刑官,尚书金纯等谢罪,乃已。义勇军士阎群儿等九人被诬为盗,当斩,家人击登闻鼓诉冤。覆按实不为盗。命释群儿等,而切责都御史刘观。其后每遇奏囚,色惨然,御膳为废。或以手撤其牍,谓左右曰:“说与刑官少缓之。”一日,御文华殿与群臣论古肉刑,侍臣对:“汉除肉刑,人遂轻犯法。”帝曰:“此自由教化,岂关肉刑之有无。舜法有流宥金赎,而四凶之罪止于窜殛。可见当时被肉刑者,必皆重罪,不滥及也。况汉承秦敝,挟书有律,若概用肉刑,受伤者必多矣。”明年,著《帝训》五十五篇,其一恤刑也。武进伯朱冕言:“比遣舍人林宽等送囚百十七人戍边,到者仅五十人,余皆道死。”帝怒,命法司穷治之。帝宽诏岁下,阅囚屡决遣,有至三千人者。谕刑官曰:“吾虑其瘐死,故宽贷之,非常制也。”是时,官吏纳米百石若五十石,得赎杂犯死罪,军民减十之二。诸边卫十二石,辽东二十石,于例为太轻,然独严赃吏之罚。命文职犯赃者俱依律科断。由是用法轻,而贪墨之风亦不甚恣,然明制重朋比之诛。都御史夏迪催粮常州,御史何楚英诬以受金。诸司惧罪,明知其冤,不敢白,迪竟充驿夫愤死。以帝之宽仁,而大臣有冤死者,此立法之弊也。

  英宗以后,仁、宣之政衰。正统初,三杨当国,犹恪守祖法,禁内外诸司锻炼刑狱。刑部尚书魏源以灾旱上疑狱,请命各巡抚审录。从之。无巡抚者命巡按。清军御史、行在都察院亦以疑狱上,通审录之。御史陈祚言:“法司论狱,多违定律,专务刻深。如户部侍郎吴玺举淫行主事吴軏,宜坐贡举非其人罪,乃加以奏事有规避律斩。及軏自经死,狱官卒之罪,明有递减科,乃援不应为事理重者,概杖之。夫原情以定律,祖宗防范至周,而法司乃抑轻从重至此,非所以广圣朝之仁厚也。今后有妄援重律者,请以变乱成法罪之。”帝是其言,为申警戒。至六年,王振始乱政,数辱廷臣,刑章大紊。侍讲刘球条上十事,中言:“天降灾谴,多感于刑罚之不中。宜一任法司,视其徇私不当者而加以罪。虽有触忤,如汉犯跸盗环之事,犹当听张释之之执奏而从之。”帝不能用。而球即以是疏触振怒,死于狱。然诸酷虐事,大率振为之,帝心颇宽平。十一年,大理卿俞士悦以殴斗杀人之类百余人闻,请宥,俱减死戍边。景泰中,阳谷主簿马彦斌当斩,其子震请代死。特宥彦斌,编震充边卫军。大理少卿薛瑄曰:“法司发拟罪囚,多加参语奏请,变乱律意。”诏法官问狱,一依律令,不许妄加参语。六年,以灾异审录中外刑狱,全活者甚众。天顺中,诏狱繁兴,三法司、锦衣狱多系囚未决,吏往往泄狱情为奸。都御史萧维桢附会徐有贞,枉杀王文、于谦等。而刑部侍郎刘广衡即以诈撰制文,坐有贞斩罪。其后缇骑四出,海内不安。然霜降后审录重囚,实自天顺间始。至成化初,刑部尚书陆瑜等以请,命举行之。狱上,杖其情可矜疑者,免死发戍。列代奉行,人获沾法外恩矣。

  宪宗之即位也,敕三法司:“中外文武群臣除赃罪外,所犯罪名纪录在官者,悉与湔涤。”其后岁以为常。十年,当决囚,冬至节近,特命过节行刑。既而给事中言,冬至后行刑非时,遂诏俟来年冬月。山西巡抚何乔新劾奏迟延狱词佥事尚敬、刘源,因言:“凡二司不决断词讼者,半年之上,悉宜奏请执问。”帝曰:“刑狱重事,《周书》曰:‘要囚,服念五六日至于旬时’,特为未得其情者言耳。苟得其情,即宜决断。无罪拘幽,往往瘐死,是刑官杀之也。故律特著淹禁罪囚之条,其即以乔新所奏,通行天下。”又定制,凡盗贼赃仗未真、人命死伤未经勘验、辄加重刑致死狱中者,审勘有无故失明白,不分军民职官,俱视酷刑事例为民。侍郎杨宣妻悍妒,杀婢十余人,部拟命妇合坐者律,特命决杖五十。时帝多裨政,而于刑狱尤慎之,所失惟一二事。尝欲杀一囚,不许覆奏。御史方佑复以请,帝怒,杖谪佑。吉安知府许总有罪,中官黄高嗾法司论斩。给事中白昂以未经审录为请,不听,竟乘夜斩之。

  孝宗初立,免应决死罪四十八人。元年,知州刘概坐妖言罪斩,以王恕争,得长系。末年,刑部尚书闵珪谳重狱,忤旨,久不下。帝与刘大夏语及之,对曰:“人臣执法效忠,珪所为无足异。”帝曰:“且道自古君臣曾有此事否?”对曰:“臣幼读《孟子》,见瞽瞍杀人,皋陶执之语。珪所执,未可深责也。”帝颔之。明日疏下,遂如拟。前后所任司寇何乔新、彭韶、白昂、闵珪皆持法平者,海内翕然颂仁德焉。

  正德五年会审重囚,减死者二人。时冤滥满狱,李东阳等因风霾以为言,特许宽恤。而刑官惧触刘瑾怒,所上止此。后磔流贼赵鐩等于市,剥为魁者六人皮。法司奏祖训有禁,不听。寻以皮制鞍镫,帝每骑乘之。而廷杖直言之臣,亦武宗为甚。

  世宗即位七月,因日精门灾,疏理冤抑,命再问缓死者三十八人,而廖鹏、王瓛、齐佐等与焉。给事中李复礼等言:“鹏等皆江彬、钱宁之党。王法所必诛。”乃令禁之如故。后皆次第伏法。自杖诸争大礼者,遂痛折廷臣。六年,命张璁、桂萼、方献夫摄三法司,变李福达之狱,欲坐马录以奸党律。杨一清力争,乃戍录,而坐罪者四十余人。璁等以为己功,遂请帝编《钦明大狱录》颁示天下。是狱所坐,大抵璁三人夙嫌者。以祖宗之法,供权臣排陷,而帝不悟也。八年,京师民张福杀母,诉为张柱所杀,刑部郎中魏应召覆治得实。而帝以柱乃武宗后家仆,有意曲杀之,命侍郎许讃尽反谳词,而下都御史熊浃及应召于狱。其后,猜忌日甚,冤滥者多,虽间命宽恤,而意主苛刻。尝谕辅臣:“近连岁因灾异免刑,今复当刑科三覆请旨。朕思死刑重事,欲将盗陵殿等物及殴骂父母大伤伦理者取决,余令法司再理,与卿共论,慎之慎之。”时以为得大体。越数年,大理寺奉诏谳奏狱囚应减死者。帝谓诸囚罪皆不赦,乃假借恩例纵奸坏法,黜降寺丞以下有差。自九年举秋谢醮免决囚,自后或因祥瑞,或因郊祀大报,停刑之典每岁举行。然屡谴怒执法官,以为不时请旨,至上迫冬至,废义而市恩也。遂削刑部尚书吴山职,降调刑科给事中刘三畏等。中年益肆诛戮,自宰辅夏言不免。至三十七年,乃出手谕,言:“司牧者未尽得人,任情作威。湖广幼民吴一魁二命枉刑,母又就捕,情迫无控,万里叩阍。以此推之,冤抑者不知其几。尔等宜亟体朕心,加意矜恤。仍通行天下,咸使喻之。”是诏也,恤恤乎有哀痛之思焉。末年,主事海瑞上书触忤,刑部当以死。帝持其章不下,瑞得长系。穆宗立,徐阶缘帝意为遗诏,尽还诸逐臣,优恤死亡,纵释幽系。读诏书者无不叹息。

  万历初,冬月,诏停刑者三矣。五年九月,司礼太监孙得胜复传旨:“奉圣母谕,大婚期近,命阁臣于三覆奏本,拟旨免刑。”张居正言:“祖宗旧制,凡犯死罪鞫问既明,依律弃市。嘉靖末年,世宗皇帝因斋醮,始有暂免不决之令,或间从御笔所勾,量行取决。此特近年姑息之弊,非旧制也。臣等详阅诸囚罪状,皆灭绝天理,败伤彝伦,圣母独见犯罪者身被诛戮之可悯,而不知彼所戕害者皆含冤蓄愤于幽冥之中,使不一雪其痛,怨恨之气,上干天和,所伤必多。今不行刑,年复一年,充满囹圄,既费关防,又乖国典,其于政体又大谬也。”给事中严用和等亦以为言。诏许之。十二年,御史屠叔明请释革除忠臣外亲。命自齐、黄外,方孝孺等连及者俱勘豁。帝性仁柔,而独恶言者。自十二年至三十四年,内外官杖戍为民者至百四十人。后不复视朝,刑辟罕用,死囚屡停免去。天启中,酷刑多,别见,不具论。

  庄烈帝即位,诛魏忠贤。崇祯二年,钦定逆案凡六等,天下称快。然是时承神宗废弛、熹宗昏乱之后,锐意综理,用刑颇急,大臣多下狱者矣。六年冬论囚,素服御建极殿,召阁臣商榷,而温体仁无所平反。陕西华亭知县徐兆麒抵任七日,城陷,坐死。帝心悯之,体仁不为救。十一年,南通政徐石麒疏救郑三俊,因言:“皇上御极以来,诸臣丽丹书者几千,圜扉为满。使情法尽协,犹属可怜,况怵惕于威严之下者。有将顺而无挽回,有揣摩而无补救,株连蔓引,九死一生,岂圣人惟刑之恤之意哉!”帝不能纳也。是年冬,以彗见,停刑。其事关封疆及钱粮剿寇者,诏刑部五日具狱。十二年,御史魏景琦论囚西市,御史高钦舜、工部郎中胡琏等十五人将斩,忽中官本清衔命驰免,因释十一人。明日,景琦回奏,被责下锦衣狱。盖帝以囚有声冤者,停刑请旨,而景琦仓卒不辨,故获罪。十四年,大学士范复粹疏请清狱,言:“狱中文武累臣至百四十有奇,大可痛。”不报。是时国事日棘,惟用重法以绳群臣,救过不暇,而卒无救于乱亡也。

卷七十譯文

  三法司指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

  刑部受理天下案件,都察院糾察犯法官吏,大理寺駁令改正。

  太祖曾說:“凡有大案,應當由我親自審訊,以防止捏造誣陷羅織罪名的弊害。”所以當時重要案件多由皇帝親自審訊,不委託法司辦理。

  洪武十四年,太祖侖令刑部聽取訴訟雙方的證詞,議定處理辦法,然後上奏。

  呈奏之後,抄錄聖旨數份,分送四輔官、諫院官和給事中,複核無異之後,再上奏施行。

  遇到疑案,,則四輔官加封駁回。

  遇了一年,撤銷四輔官之職,於是下令議案之事全部歸於三法司。

  十六年,皇帝命令刑部尚書開濟等,議定五六天到十天的三審五覆奏之法。

  十七年,建三法司官署於太平門外鐘山之北,取名叫貫城。

  太祖下詔說:“貫穿七星如同串連珍珠,環繞成象名叫天牢。

  天牢中部空虛則表明刑罰平正,官吏沒有徇私枉法,所以獄中沒有囚犯;貫內空間有星甚或有幾顆,則表明刑罰繁苛,刑官不稱職;有星而明亮,就是有無辜的貴人身陷囹圄。

  現在模仿天道設定法司,你等諸法司要各慎其職,按天道行事,讓天牢中空,希望不負朕造作之意。”又訓諭法司官:“佈政和按察司所擬定的刑名,其中若有人命要案,一律上奏轉達刑部和都察院考察,然後大理寺詳細擬定處理辦法。

  將此寫成詔令。”刑部有十三個清吏司,審理各布政司的刑事案件,而陵園護衛、王府、公侯伯府、在京諸官曹和兩京州郡官員,也分屬各司。

  按察司全名為提刑按察使司,算是京城之外的法司,有副使、愈事作輔助官,分別審理各府縣的事務。

  在京城,判處笞刑以上的罪,都由刑部議定。

  洪武初年判案,鞭笞五十下的由縣裡判決,杖八十下的由州襄判決,杖罰一百下的由府裡判決,判苦役以上將審訊結果呈送行省。

  文書轉呈駁回的程式繁複而賄賂風行。

  皇帝於是下令中書省和御史臺詳加審定案件,將各司每月上報改為每季上報案件,以每季上報的案例,按類分為每年上報。

  凡是府州縣的一切輕重罪犯,都依法判決。

  違律枉法的官吏,由御史和按察司糾察檢舉。

  到二十六年定下制度,布政司及直隸的府州縣,笞杖之罪就地判決行刑;苦役、流放、遷徙、充軍和雜犯死罪之人押解到刑部,審查登入後下面再執行。

  死囚犯的罪名上呈刑部,詳細複議認為合律的,待大理寺複核,認為公正,將其收進監獄等候處決。

  那些要立即處決的重罪犯,上報批准,即奏請派官員前往行刑。

  案情不明或判決失當的,大理寺駁回改正,如果重審後上報駁回三次,而仍舊改擬不當,將主持審訊的官吏上奏彈劾問罪,叫做照駁。

  如果疑案消除,判定罪名,囚犯翻供,則改調剄別的衙門審判。

  如果兩次翻供不服,則將材料全部上奏,會同九卿審訊,叫做圓審。

  到三四次審訊後還不服,然後請求皇帝下旨裁決。

  垂統四年,對直隸省內判決遣送的制度稍加變革,苦役流放就地判決遣送,判死罪則上奏。

  成化五年,南大理評事張鈕說:“南京的法司多用嚴刑,強迫囚徒自誣服罪,那些被糾察的案例也不過祇是改正,宣佈無罪,這與法律旨意很不相合。”皇帝因此下詔大理寺參驗複審刑部制度。

  弘治十七年,刑部主事朱鎏說:“刑部罪犯送到大理寺,寺官祇應當駁正錯案,不應當用刑。”大理卿楊守隨回答:“刑具是永樂年間設定的,不可廢棄。”皇帝認為他說得對。

  會同諸官審訊之例,定於洪武三十年。

  當初制度,有大案一定由皇帝親審。

  十四年,又命令法司判罪,按照法律進行,然後上奏,由翰林院、給事中和春坊正字、司直郎會同複議,認為公允,再批覆奏議判決。

  至此設定政平和訟理兩面旗施,審訊罪囚宣佈罪行。

  皇帝詔諭刑部說:“從現在起,判決罪囚只有武臣和死罪由朕親自審問,其餘罪犯都將其所犯之罪奏上,然後將犯人引到承天門外,叫行人官拿著訟理施,向罪囚傳達聖旨;對無罪應予釋放的,則舉著政平施,宣佈皇帝的恩德而釋放。”接下去又命令五軍都督府、六部、都察院、六科、通政司和詹事府,偶爾還有駙馬到場聽訟,把受冤枉的記下來,將實情上奏。

  沒有冤屈的犯死罪以下都按律論罪,各種雜犯准許贖罪。

  永樂七年,命令大理寺官員領著法司所判的囚犯赴承天門外,行人拿著符節傳達聖旨,會同府、部、通政司和六科等官員稽核記錄案情,就像洪武時的制度一樣。

  十七年,皇帝下令,把京城以外的死囚重罪犯,一律帶到京城稽核記錄案情。

  仁宗時特別下令內閣學士會審重罪犯,案情可疑的再審一次。

  宣德三年上奏重罪犯,皇帝下令多方官員複審,說:“古代斷案,一定要諮詢三公九卿,以便符合最公道,重視小民性命。

  你們前去共同復謇,不要讓人枉死。”英國公張輔等返回上奏,申訴冤情的囚徒有五十六人,皇帝命令法司重新調查核實,並引以為深戒。

  天順三年,皇帝下令每年霜降之後,三法司會同公、侯、伯會審重罪犯,叫做朝審。

  後來歷朝都奉行此制。

  成化十七年,命令司禮太監一名,會同三法司堂上官員,在大理寺複審罪案,叫做大審。

  南京便命令內守備實行。

  從此定下制度,每五年便舉行-次大審。

  起初,成祖制定熱審制度,英宗特令實行朝審,到現在又有大審,大審後定為可憐憫、可懷疑的便釋放,曾一度比熱審時翻倍。

  內閣參與審案一事,從憲宗時廢除,到隆慶元年,高拱又推行。

  按舊例,朝審時由吏部尚書執筆,是高拱當時正好兼任吏部尚書的緣故。

  到萬曆二十六年朝審時,吏部尚書空缺,讓戶部尚書楊俊民主持。

  三十二年又缺,讓戶部尚書趟世卿主持。

  崇禎十五年,命令首輔周延儒和三法司清理拖延日久的案子,說是出於皇上特旨。

  大審,從萬曆二十九年曠廢不再舉行,四十四年才恢復實行。

  熱審開始於永樂二年,祇判決遣發輕罪犯,命令罪人出獄聽候審理而已。

  不久就擴大到判處苦役和流放以下的罪。

  宣德二年五、六、七月,皇帝接連訓諭三法司抄錄在押囚徒的罪狀呈上,共判決遣發二千八百餘人。

  七年二月,皇帝親自審閱法司所上奏的囚犯罪狀,判決遣發一千餘人。

  交納錢財贖罪,鹼等處理罪犯,春審從此開始。

  六月,又因為天氣暑熱,皇帝下令除實犯死罪以外的犯人,一律及早發配,並且迅速傳旨訓諭京城和各地官署都照此辦理。

  成化年問,熱審開始有了重罪可憐可疑、輕罪減等、戴枷示眾贖罪釋放等規定。

  正德元年,掌管大理寺的工部尚書楊守隨說:“每年熟審規定,只在北京施行而不在南京施行。

  五年一次複審的規定,北京施行,而外地不施行。

  現在宜推行到南京,凡複審罪囚都由三法司會審,那些在外複審的,都按此例辦理。”皇帝准奏。

  嘉靖十年,皇帝下令,每年熱審和五年一次大審期問,雜犯死罪與相當於五年苦役的囚犯,都減等一年。

  二十三年,刑科羅崇奎進言:“五、六月問,應予釋放的笞罪犯和應該鹼等的苦役犯,也應當仿照成化時恩澤施於戴枷示眾者一樣,暫時予以蠲免,到六月即停止。

  南京法司也照此辦理。”皇帝答覆許可。

  隆慶五年,下令贓銀祇有十兩以上的罪犯,或監禁日久而子嗣已絕,或死去的罪犯,熟審不再追究,釋放他的家屬。

  萬曆三十九年,正值大暑減刑,而熱審判決可憫、可疑犯人的奏疏還沒有下達。

  刑部侍郎沈應文因見囚徒長久滯留獄中,請求暫時豁免可憫可疑的案犯。

  皇帝未予答覆。

  第二天,法司把犯了杖刑、苦役和充軍而未處理的囚犯五十三人,按籍貫全部傳送到大興和宛平縣監禁,聽候處置,然後才寫疏上奏皇帝。

  神宗也不責備他們。

  按舊例,每年熱審在小滿後十餘天,司禮監就傳達聖旨到刑部,於是會同都察院、錦衣衛題本奏請,通行於南京法司,一起審理擬定判案結果,全部上報。

  京城從命令下達之日起,到六月終止。

  南京從刑部文書到達之日起,也滿兩月結束。

  四十四年,沒有舉行此事。

  第二年又超過兩個月,詔令還未下達,正逢暑天大雨,獄中囚犯多染上疫疾。

  諫官以熟審延期、朝審不施行和詔獄辦案無人三項上奏章請旨。

  又請求釋放楚宗室英嫵、蘊錡等五十餘人,以及錯誤入獄的知縣滿朝薦,同知王邦才、卞孔時等。

  皇上都沒有批覆。

  崇禎十五年四月大旱,皇帝下詔清理罪案。

  中允黃道周說:“京城內外官員齋戒獨宿,為百姓請命,而五日之內卻拘繫了兩個尚書,並且聽不見有直接上疏諫諍的聲音,還能讓老天爺回心轉意嗎?”兩個尚書指李日宣和陳新甲。

  當時皇帝正對他們大動肝火,不能聽取黃道周的奏議。

  歷朝都沒有寒冬審錄囚犯的制度,崇禎十年,因代州知州郭正中上疏提出寒審,皇帝便命令有關部門搜求舊例。

  尚書鄭三俊因而援引幾椿事例上奏,說:“謹按洪武二十三年十二月癸未,太祖告諭刑部尚書楊靖說,‘從今以後只有犯十惡不赦之罪和殺人者判處死刑,其餘死囚犯都讓他們交納粟米運往北方邊境,以此贖罪’。

  永樂四年十一月,法司上報本月所關押的囚犯,一共數百人,定死罪的僅僅十分之一。

  鹹祖告諭呂震:‘這幫人既沒犯死罪,而拘押日久不能判決,天寒地凍,肯定有冤死獄中的。

  ’於是所有雜犯死罪以下囚犯大約兩百人,全部准許贖罪減等之後發配。

  九年十一月,刑科曹潤等進言:‘過去在天寒地凍時,審判釋放輕罪犯。

  現在有的囚徒滯留獄中已經一年以上,並且一月之間死在獄中的人已達九百三十多人,獄卒的狠毒令人不忍啟口。

  ,成祖召見法司嚴厲責備,因而下韶:‘苦役流放以下罪犯三天以內判決遣發,應當繼續拘押的重罪犯予以安恤,不要讓他們凍餓而死。

  ’十二年十一月又命令將疑案犯人名單呈上,皇帝親自審閱。

  宣德四年十月,因值皇太子誕辰節,將雜犯死罪以下刑徒鹼等處理,寬宥笞刑杖刑及戴枷上鐮的罪犯。

  以後,世宗、神宗有時因為災異現象而整治刑罰,有時因皇恩浩蕩而廣佈德澤。

  寒審雖然沒有近例,而先朝政治寬宏,都是值得取法的。”奏章呈上,皇帝採納了他的意見。

  而早在永樂十一年十月皇帝就派遣副都御史李慶帶上韶書,命令皇太子審錄南京囚犯檔案,讓雜犯死罪以下囚徒交錢財贖罪。

  宣德四年冬天,因天寒地凍,下令南北刑官將囚犯檔案全部抄錄上報,不分輕罪重罪。

  於是皇帝對夏原吉等人說:“堯、舜之世,小民不犯法,周成王、康王之時,刑罰不用,遭都是君臣同心同德的緣故。

  朕德行淺薄,希望諸位盡力匡正輔佐,希望無愧於古人。”這是最明顯的寒審,鄭三俊也役功夫詳細弄清它。

  在京城以外體恤慎用刑罰會同審案之例,成化時期才成為定製。

  起初,太祖憂慮刑案實情不能上達,分別派御史林願、石恆等清理各道囚徒,向他們頒賜救命。

  宣宗晚上閱讀《周官立政》:“嚴肅認真地對待你們的判案工作,讓我王國長治久安。”慨然興嘆,認為這是立國的根本。

  於是敕令三法司:“朕體會上帝珍惜生命之心,就是憐恤謹慎刑罰。

  命令你們詳細複核天下大案要案,而犯人遠在千里之外,按次序給予判決,哪能沒有冤枉無辜?”於是派員審訊記錄。

  正統六年四月,因為天地災異頻頻發生,皇帝下令派三法司官貝詳審天下疑案。

  於是御史張驥、刑部郎林厚和大理寺正李從智等十三人一同奉命前往各地,又令刑部侍郎何文淵、大理卿王文、巡撫侍郎周忱和刑科給事中郭瑾審兩京案件,也賜給他們敕命。

  事後評事馬豫說:“臣奉敕審案,個人看見各處抓獲的強盜,多是因仇人誣陷攀咬,屈打成招的,等不到詳情報上來,許多人已經喪命或傷殘。

  從今以後,不宜聽信胡亂揭發,對於真有贓物作證的,待御史、按察司會審之後,方可判刑。

  若還未審訊就打死打傷囚徒,官吏不得按慣例升賞。”這一年,赦死囚以下罪犯無數。

  .九年,山東副使王裕說:“獄中囚犯應當會審,而御史和三法司的官員有時超過一年才會審一次,囚犯多已死在獄中。

  以往常派御史會同按察司詳審,無罪釋放的囚徒甚多。

  現在不如廢掉會審做法,而推行詳審之制,皇上賜詔派遣按察司官員一人,專審諸案。”刑部卻堅持舊制,不同意廢除會審。

  皇帝下令會審的制度依舊,而恢復詳審制,選一名按察司官員輿巡按御史同審。

  對判刑不當的下級官吏,過失誤判者姑且不問罪,有關受賄徇私者依法論處。

  成化元年,南京戶部侍郎陳翼因災異現象又奏請恢復正統年間的做法。

  刑部討論認為國內各方正多事,沒有實行。

  八年,皇帝派遣刑部郎中劉秩等十四人分別會同巡按御史和三司官員複審,向他們頒賜敕書鄭重遣行。

  十二年,大學士商轄說:“自從八年派官詳審到現在,已經五年時間了,請求重新按會審方法辦。”皇帝答應了他的請求。

  到十七年,確定在北京每五年舉行一次大審。

  大審之年皇帝派遣刑部和大理寺官員分行天下,會同巡按御史辦案。

  於是恤刑者所到之處,釋放和判決遣送的人很多。

  嘉靖四十三年制定獲取贓物不到一百兩銀子,沒有財產的罪人免於監督追賠。

  萬曆四年,下令雜犯死罪的准予鹼服五年苦役,及兩次犯苦役刑律總共應服四年苦役的,各減刑一年,其它苦役流放罪均予減等。

  這些都由恤刑官奏請確定,得以活命和保全的囚犯更多了。

  當初,在正統十一年派遣刑部郎中郭恂和員外郎陸瑜審查南、北直隸省的囚犯,犯罪的五品以下的文職人員,允許拘押審訊。

  嘉靖年間制度,審錄官在一省的工作完成後,將前後所奏的案子總計起來,依皇帝批准或改駁數量的多寡,對官員進行通考。

  改駁數量多的聽候彈劾。

  所以恤刑官的權力很大,而責任也不輕。

  這就是京城內外法司審錄的大概情況。

  凡是刑部審訊發配的罪囚,辦案官員不問罪名輕重,把所有審訊的罪人按南北籍貫分類,送到山東司,呈報部堂轉奏皇帝,叫做歲報。

  每月把監獄襄的現監人數上奏,叫做月報。

  罰做工、運炭等勞役的罪犯,每隔五天一批開具名單押送到工科,填寫精微冊,月終時分成六類一一上報。

  所有法官審訊囚犯,都有成法可依,提人出來調查事實,必定要持精細批文。

  京城以外五品以上的官員犯法,必須稟奏皇帝請旨,不得擅自抓捕問罪。

  屬於八議的案子,封好材料上奏。

  民間的訴訟,如果不是通政司轉達到刑部的,則刑部不得審理。

  誣告者以其誣告的罪行判罪,越級上訴者笞責,擎登聞鼓冤情不實者杖責。

  誣告原審判官,必須核實後才能逮捕審訊。

  至於罪囚判刑發配,有固定日期,刑具有指定種類,停刑期有固定月日,檢驗屍體和傷殘有定法,體恤審錄囚犯有定規,罪囚家財應沒收充公的也有定物,只有復仇犯罪的沒有明文規定。

  弘治元年,刑部尚書何喬新進言:“按照舊制,提訊犯人,犯人所在的主管官吏必須檢查精細批文,與信符上的記號相合,然後才能發遣。

  這是祖宗防微杜漸的深切用心。

  近來京城內外監獄提審犯人,祇憑刑科簽發的駕帖,既不用信符,真假難辨。

  壞人假造詔命,怎麼拒絕?請求還是像過去那樣出示批文。”皇帝說:“這是祖宗舊例,不可廢除。”下令恢復實行舊制。

  然而錦衣旗軍校官到監獄提審犯人,一般只持有駕帖。

  嘉靖元年,錦衣衛幹戶白壽等持駕帖到刑科,給事中劉濟說應當將御批原本送刑科,才能弄清楚是什麼事。

  兩人爭執不下一起陳述,皇上命令查檢成化、弘治年間的事例報上去。

  劉濟又說,從天順開始就有此例了。

  皇帝聽取了白壽的說法,責成劉濟用書狀對答此享,不過也沒有問他的罪。

  天啟時,魏忠賢用駕帖提審周順昌等人,終於激起了蘇州之變。

  南北兩京畿判決罪犯,也必須驗明精細批文。

  嘉靖二十一年,恤刑主事戴椴、昊元璧、呂頤等人因出行太急,忘記將信符與內號相驗,到了監獄,信符與原來的給地方官符號不合,被巡按御史所糾舉,交納贖罪金才返任原職。

  成化年問,六品以下的官員犯罪,巡按御史就命令府官提審。

  陝西巡撫項忠說:“祖宗的制度,京城以外五品以上的官員犯罪,刑官必須上奏皇帝,不得擅自抓捕審問。

  現在巡按御史隨便提審六品官,和法律的精神大不相合。

  應當將這種案子上奏朝廷,再命令御史、按察司提審才是。”皇帝將奏議下發刑部討論,採納了項忠的意見。

  凡是屬於八議的案子,將材料密封上奏請旨,祇有十惡不赦之罪除外。

  屬官被上司無理欺侮虐待,也可以密封材料直接上奏。

  軍官犯罪,都督府上奏請旨。

  各衙門有牽涉軍官的案件及檢舉軍官不法行為的,都用密封材料上奏,不得擅自抓捕審問。

  嘉靖時期,順天巡按御史鄭存仁傳檄府縣,凡是法司要追問提審人犯,不能立即發遣。

  尚書鄭曉考察先例,民間訴訟案件如果不是通政司轉達的,不得審理。

  而各有關部門有應審訊的罪人,必須送到刑部,互不侵擾。

  鄭曉就說:“刑部追迫提取犯人,縣府不應推卻。

  鄭存仁違反制度,應當問罪。”鄭存仁亦堅持自下而上的法律,說鄭曉在欺騙君上。

  皇帝因而下令,在外地的聽命於有關部門,在京城的聽命於刑部。

  然而自從鄭曉離職以後,民間的訴訟案件,五城的御史自己就受理了,不再遵從祖制。

  洪武時期,有人告發他人謀反而經調查不符合事實,刑部提議應當抵罪。

  皇帝以此事諮詢秦裕伯。

  秦裕伯說:“元朝時這種罪只杖責一百下,這是為了廣開告發之路。”皇帝說:“奸邪之徒不抵罪,被誣陷的好人就多了。

  從今以後,告人謀反而不合事實的,抵罪。”學正孫詢揭發稅使孫必貴為胡黨,又揭發元參政黎銘常自稱老豪傑,這是誹謗嘲弄朝廷。

  皇帝認為告發他人隱私非儒者所為,擱置不問。

  永樂年間制定法規,誣告三四入者處以杖刑判徒役,誣告五六人者流放三千里,誣告十人以上凌遲處死,家屬移徙荒蠻地區。

  洪武末年,小民多越級到京城上訴,等事實調查出來,又往往不符,於是嚴格越級上訴的禁令。

  下令由老人處理一鄉的爭訟,會同里胥進行裁決,嚴重的問題才稟告官府。

  但是仍然不能制止,越級上訴的越來越多。

  於是用嚴刑重法,發配他們戍邊。

  宣德時規定,越級上訴案情屬實的,免於問罪;不屬實的,仍發配戍邊。

  景泰年間,越級上訴不問屬實與否,一律發配長城外充軍,後來不再照此辦理。

  登聞鼓,洪武元年設定於午門之外,由一個御史每天看守。

  規定如果不是天大冤枉或機密的、重要的案件,不得擊鼓,一擊鼓就引見上奏皇帝。

  後來將登聞鼓移到長安右門外,六科和錦衣衛輪流收擎鼓人訴狀去見皇帝。

  待聖旨下達,校尉領取駕帖,送嗚冤者到有關部門審理,欺矇阻礙者問罪。

  龍江衛有個小吏犯錯誤,罰他抄寫文書。

  正值其母親去世,小吏請求回家守孝,吏部尚書詹徽不允許,小吏就擊鼓嗚冤。

  太祖狠狠責備了詹徽,讓這個小吏回家守完喪。

  永樂元年,有個縣令因受賄判戍邊,擊登聞鼓陳述情況。

  皇帝將此下達法司處理,此人說:確實受了賄,因為年老糊塗,希望皇上哀憫。

  皇帝為其主動認罪的誠心所感動,枉法原諒了他。

  宣德時,在登聞鼓旁值班的給事林富說:“有二十七個重罪犯,因奸邪搶劫要被判刑,來擊鼓訴冤,褻瀆擾亂,不可原諒。”皇帝回答:“設定登聞鼓,正是為了下情上達,怎麼能叫褻瀆擾亂?今後凡是阻礙鼓q島冤的,問罪。”凡是有告發原審案官的,成化年間議定,須核實後,才逮捕審問。

  弘治時,南京御史王良臣彈劾指揮周愷等仗勢貪汙受賄行為,周愷等人於是反告王良臣。

  皇帝下詔南京法司逮捕王良臣並予會審。

  侍郎楊守隨說:“這樣做與舊規定不合。

  請求從今以後,不管官吏還是軍民上奏訴案,牽連別的事情,指控原審官的,立案但暫不執行0所奏之事仍叫人問訊結案,憑空說謊者問罪,原審官枉法錯判者亦問罪。”皇帝將此奏議下發到三法司。

  法司回稟按他說的辦,皇帝採納。

  洪武二十六年以前,刑部命令主事廳會同御史、五軍斷事司、大理寺和五城兵馬指揮使官,判決罪囚。

  二十九年,又派錦衣衛官員參與進去。

  此後只由主事會同御史,將笞杖之罪在判決廳判決之後,附於案卷末,奉旨判決者於次日覆命。

  萬曆年問,刑部尚書孫丕揚說:“斷案不能迅速進行,是因為文書傳送的牽制而已。

  審判完成之後,刑部和大理寺各立長單,刑部要送審的編號登記,次日即送大理寺。

  大理審查認可後,次日即交還刑部。

  誰出差錯追問誰的責任,這樣可望辦事完滿。

  至於檢查判決,命令御史三、六、九日按例會同進行,其餘日子只會同大理寺官員,以便迅速遣送犯人。

  苦役、流放以上罪犯,部、寺詳加審訊。

  犯笞、杖小罪的,就聽任刑部官處理。”皇上下令照此實行。

  所有已經審訊記錄在案的囚犯,應判決者限三日以內判決,應發遣者限十日以內發遣,超過限期按天數計算笞責。

  罪囚因滯留監獄而死,責罰判苦役,這是舊例。

  嘉靖六年,給事中周琅說:“近來獄吏苛刻,犯人不管輕罪重罪,一概加以捆綁禁閉。

  案子無論新舊,動輒拖延敷月一年。

  在官吏的神色意旨之下,判罪奏請還未完成,囚犯的骨骸都腐爛了。

  何況偏遠閉塞的州縣,督察不到,奸邪兇悍的吏卒靠著監獄漁利,或剋扣囚犯口糧而使之困厄,或將囚犯移到汙穢臭濁的地方使其受苦,各種痛楚交加,囚犯十個沒有一個活著出來。

  臣看見律令記載,凡是拘捕囚犯。

  老人病人必須單獨囚禁,輕罪重罪分開,枷扭墊席必須按時整頓,冷酒暖匣必須按時備好,無家的囚犯發給衣服,有病的給予治療,關押留牢有條規,判決遣放有詔令。

  這是祖宗的良法美意,宜命令臣下共同奉行。

  凡是被捕已有些時日的囚犯,無論結案、未結案,還是患病、死亡的,各登入於文冊,申報給長吏,按照其結案的快慢,患病死亡的多少,計算功罪而決定升降。”皇帝認為周琅謊得很對,並下令京城內外凡有用刑罰峻刻而傷人性命的官吏,即貶斥為民,即使才能和操守可觀,也不得推薦使用。

  凡是京城內外一切審判官,只能對死罪和盜竊搶劫重犯上刑拷問,其餘罪犯只用鞭撲常刑。

  酷吏常用梃棍、夾棍、腦箍、烙鐵和一封書、鼠彈箏、攔馬棍、燕兒飛,或灌鼻、釘指頭,用直徑一寸粗的棒子、沒有去稜節的竹片打,或抽打背部、兩踝致傷以上者,一律上奏請旨,罪行嚴重的充軍。

  停止行刑之月,從立春以後到春分以前。

  停刑之日,是初一、初八、十四、十五、十八、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二十九日和三十日,每月總共十天。

  檢驗屍體的傷情,由照磨司從刑部領取一張印屍圖,委託五城兵馬司依法檢驗,在府裹則由通判、推官檢驗,在州縣則由長官親自檢驗,不得委託下屬代行。

  貧窮不能自給的獄中囚徒,洪武十五年規定,每人每天給米一升。

  二十四年廢除此規定。

  正統二年,因侍郎何文淵進言,皇帝下詔按舊章辦,並下令有收繳的贓物、破衣服可以分配給這種罪犯。

  成化十二年,皇帝命令有關官員買藥物送到刑部,又廣設惠民藥局,治療囚犯。

  至正德十四年,囚犯所需的煤炭、食油和藥料,都規定了額銀數量。

  嘉靖六年,將有勞力的罪囚運炭,摺合銀兩買米,每年輸米約五百石入刑部糧倉,就停止接收。

  冬天發放棉衣棉褲各一件的事,由提牢主事驗明後分發。

  犯罪要籍沒其家財的,洪武元年規定,除反叛以外,其它罪犯只沒收田產和牲畜。

  二十一年下詔,犯謀反、大逆、奸黨及偽造錢鈔罪的人,籍役資產、人口,而把農具耕牛還給他們。

  所有應該查抄沒收的罪有:奸黨、謀反大逆不道、奸黨首惡、造偽鈔、殺害別人一家達三人、為首採生人祭祀與拆割人體者。

  明初《大誥》所定有十條,後來不曾使用。

  復仇,只有祖輩和父輩被毆殺有律條,載:“祖父母、父母被人所殺,而子孫擅自殺死兇手,杖六十下。

  其在現場復仇殺死的不問罪。

  其它親屬人等被人殺死而擅自殺死兇手,杖一百下。”若罪人按法律當判死刑,已被拘捕,而拘捕者擅自殺死了他,與此同罪。

  就是所謂家屬人等,自然包括兄弟在肉,可以按此類推。

  凡是判決囚犯,每年朝審完成後,法司將死罪案上奏請旨,刑科三次覆奏後,取得聖旨,即行刑。

  京城以外的執法機構上奏死罪決案單,在冬至前進行,由會審決斷。

  正統元年,下令重罪犯三次覆奏以後,仍請求給予駕帖,交付錦衣衛的監刑官,由其領校尉到法司,帶囚徒赴刑場處決。

  又有規定,臨處決的罪囚如果喊冤,值守登聞鼓的給事中將狀子密封上奏,而在校尉手上批字,讓其乘車趕赴刑場,暫停行刑。

  嘉靖元年,給事中劉濟等因罪囚廖鵬父子和王欽、陶傑等頗有宮內人物幫忙,害怕皇上不能決斷,於是進言:“往年三次覆奏完成後,等到駕帖來已經是中午,犯人擊登聞鼓仍要接受他的訴詞,待報到宮中快到未申之時了,等再請示按原判執行,時間已過酉時,這很不符合在刑場處決,以示眾人拋棄的精神。

  請求從今以後處決犯人,在未時之前完成。”皇帝應允。

  七年,定下規則,重罪犯有冤情,家屬在其處決前一天擊登聞鼓,第二天午時前下達結論,過午時即行刑,不再回奏。

  南京處決罪囚,則沒有刑科覆奏之例。

  弘治十八年,南刑部上奏三個擬立即處決的案犯,大理寺已審查透過,皇上將其下達法司討論,法司上奏說:“在京的重罪犯,間或有立即處決的,審查透過後奏請,到刑科三覆奏之後,還有蒙恩典仍舊叫監禁等候會審的。

  南京沒有覆奏之例,請求等秋後審判完畢,分類上奏待皇上定奪。

  若有罪大惡極,難依常例報批的,另寫奏章請旨處決,書寫成詔令。”皇帝下詔認可。

  各省處決囚犯,永樂元年有定製,有百人以上的死囚,皇帝派御史監督審判執行。

  弘治十三年,規定每年派遣監督審判處決的官員,都在霜降後到達所在地,限期向皇帝覆命。

  凡遇到大慶典和災荒年都要大赦天下,然而赦罪分常赦、不赦和特赦三種。

  犯十惡罪及明知故犯的不赦。

  律文規定:“赦免出獄以臨時定罪名,特赦免罪或降等減刑從輕處理的,不在此例。”十惡之中,不睦之睪又在遇赦原宥條例內,這是不赦者也得赦。

  若傳旨施行赦免,不另定罪名的,則仍依常赦和不赦的法律辦理。

  從仁宗開始訂立三十五條赦令,都是楊士奇代為起草的。

  其條令完全廢除了永樂年間的弊政,歷代嗣君都遵從它。

  凡是不便於民眾的先朝法規,都援引先君的遣詔或登極詔革除。

  凡是將被赦前的事情當罪行告發別人犯罪的,用所告之罪反判懲治他。

  弘治元年,有名叫呂梁山的小民等四人,犯偷竊搶劫殺人罪被判死刑,遇大赦,都御史馬文升請求將他們免死戍邊,皇帝特下命令依法斬決。

  世宗雖然屢屢下令停刑,卻對於不能赦免的更加謹慎。

  朝廷大臣多次援引赦令,請求原宥在“議大禮”要案中犯事和進言的諸臣,皇帝愈加堅持不允許。

  到嘉靖十六年,同知姜轄慘殺平民,都御史王廷相奏請發配到長城以北,皇帝卻專門下令按詔書赦免,反而責備王廷相等違詔。

  四十一年,三殿落成,群臣請求頒發大赦令。

  皇帝說:“赦免是小人的慶幸。”不答應。

  穆宗即位皇恩浩蕩,苦役流放的人犯即使已到發配地,都允許釋放返回,那些地方是諸臣被貶謫的流放地。

  明朝一代的刑法大概總述於下。

  太祖開國之初,以元末官吏貪婪為戒,以重法嚴厲懲治貪贓官吏,將各司犯法者名單張貼在申明亭裡,以示警戒。

  又命令刑部,凡是官吏犯貪贓罪的,先寬宥復職,將其遇錯書寫在家門上,令其自我反省。

  堅持不改的,依法論罪。

  皇帝多次頒發犯諭、戒諭和榜諭,都以刑罰垂示,佈告天下。

  到十八年寫成《大誥》,作序道:“各職官有敢不急公事而務私事者,一定要窮究其原委並辦其罪。”所懲治的犯三《誥》所列凌遲、砍頭示眾、滅族之罪者,至少千百人,棄市以下罪犯數以萬計。

  貴溪儒士夏伯啟叔侄切斷手指表示堅決不做官,蘇州人才姚潤和王謨被官府徵召而不到任,全都誅殺而沒收其家產,親屬為奴。

  “天下士大夫不為君用”的罪名由此而設。

  其《三編》稍為寬容些,然而其所記載的進士、監生的罪名繁多,從一犯到四犯的仍有三百六十四人。

  幸麗都沒有處死,大都戴著斬罪還職做事。

  推究京官和地方官貪汙的起源,以六曹為罪魁,郭桓為死罪之首。

  郭桓,是戶部侍郎。

  皇帝懷疑北平二司官吏李或、趙全德等與郭桓同夥牟利,自六部的左右侍郎以下一律處死,髒銀七百萬兩,犯官供詞牽連直隸省諸官吏,拘捕處死者數萬人。

  核查贓款窩藏之處遍天下,民間的中等人家大抵都因此破產。

  當時的人全都歸咎於御史餘敏和丁廷舉。

  有人以此進言,皇帝於是親手寫詔書列數郭桓等人的罪行,而判右審刑昊庸等人以極刑,以壓天下之怨,說:“朕下詔主管官員查處奸邪,不料又生奸邪擾害我百姓,今後犯此罪者遇赦也不寬宥。”在此案之前十五年,空印之案發。

  每年布政司和府州縣官吏要到盧部驗核錢糧、軍需諸事,因為路逮,預備蓋有官印的空白文書,遇到戶部駁回原擬錢物數即改寫在空印文書內,習以為常。

  等到此事洩露,皇帝懷疑其中有人幹壞事,大怒,諸長吏判處死刑,副職打一百棍發配戍邊。

  寧海人鄭士利上書申訴冤情,又杖責一頓發配戍邊。

  以上兩案所殺的人已經超過法律規定。

  而胡惟庸和藍玉兩案,受株連被處死者將近四萬。

  然而有時也根據國家大體,有所寬赦。

  沅陵知縣張傑犯罪罰輸作,自言其母賀氏,在元末亂世而守節,目前年老無人贍養。

  皇帝說這可以激勵風俗,特別赦免了他,給他俸祿,使其能對母親養老送終。

  給事中彭與民犯法被拘捕,其父為他上表訴說哀情。

  皇上立即釋放了他,而且還赦免了同案被抓的十七人。

  有一個死囚犯,其妻妾來訴說丈夫的冤枉,法司請求將其妻妾黥面。

  皇帝認為妻妾為丈夫申訴,是其職分,不治她們的罪。

  都察院判處二十四人死刑,皇帝命令群臣審訊,發現有蒙冤的,減少了幾個死囚。

  真州有十八個小民圖謀不軌,全部處死,而釋放了那些母子當連坐的人。

  任用峻刻官吏開濟、詹徽、陳寧、陶凱之輩,後來大都因得罪處死。

  皇帝也多次釋出仁慈之言,不願意純用刑罰。

  曾經到郊外祭壇巡行,皇太子跟著他,他指著路旁的荊棘說:“古代用這個作鞭撲的刑具,取其能去風,即使有寒也不傷人性侖。”尚書開濟提議將法網定得更密,皇帝告諭他:“竭澤而漁,禍害到魚秧魚子;焚林打獵,禍及小鹿幼烏。

  法網太精巧太緻密,小民如何能自我保全?”開濟慚愧地賠罪。

  參政楊憲提議加重法律的處罰,皇帝說:“在苛重的法典下求生,好比到鐵鍋裡尋魚,要想活命很難。”御史中丞陳寧說:“刑法嚴峻則人們不輕易觸犯,官吏明察則下面沒有隱情。”太祖說:“不是這樣。

  古人制定刑法用來防治邪惡,保護良善,所以唐、虞之世,只是在犯法者衣冠上畫圖或讓其換穿特製的服裝,民眾就不去犯法了。

  秦代有錐鑿頭頂、抽取肋骨的刑罰,滅夷三族的制度而監獄多得成了集市,天下人怨聲載道,終於反叛。

  沒聽說用商鞅、韓非之法,而可以達到堯舜之治的。”陳寧慚愧地退下去。

  皇帝又曾對尚書劉惟謙說:“仁義,是滋養人民的粱肉;刑罰,是懲戒惡人的藥石。

  捨棄仁義而光用刑罰,這是用藥石來養人,能算好辦法嗎?”大致太祖之意,當是加重法典以懲戒一時,而酌取適中以垂示後世,所以猛烈的整治和寬仁的恩詔相輔相存,不曾偏廢一方。

  建文帝繼承法統,重文治,特別用心於以仁義教化人民。

  元年,刑部上報的罪囚,和太祖時代相比減去十分之三。

  成祖興起平定動亂之師,將忠臣全都指控為奸黨,處理重的加以誅滅全族、掘墓,妻子兒女發遣到浣衣局或教坊司,親族被貶謫戍邊,戍邊者死一個由族內補一個,到隆慶、萬曆年間還有勾補不絕的。

  將違抗者都殺戮乾淨之後,怕人私下議論,對於批評意見非常仇恨。

  山陽人丁錳揭發其鄉人有誹謗言論,結果判罪數十人。

  法司逢迎皇上的旨意,說丁鈕有才可用,皇帝立即封他為刑科給事中。

  永樂十七年,再次重申誹謗禁令。

  陳瑛、呂震、紀綱等人先後掌權,專以刻薄嚴酷而深受寵幸。

  於是蕭議、周新、解縉等人多無罪而被處死。

  不過皇帝心裡也知道苛法的弊端,問或表示寬大。

  有一個千戶將桐油灌進皮鞭中行刑,刑部判處他杖刑,皇帝下令同時罷他的官。

  法司上奏某人行騙冒支了官糧,皇帝下令立即殺掉,刑部為此而再奏,皇帝說:“這是朕一時憤怒之舉,錯了,還是依法處理。

  從今以後,罪案都五次覆奏才作決定。”到仁宗時,仁宗天性十分仁犀,剛即位,就對金純、劉觀說:“諸位都是國家大臣,如果朕在掌握法律上有失偏頗,你們得重新上奏,朕是不會以從善為難的。”又將學士楊士奇、楊榮和金幼孜召至坐榻前,告諭他們:“近年法司濫用刑罰,朕哪會不知道。

  其所擬的大逆不道罪,往往出於玩弄文字羅織罪名,先帝幾次嚴厲地告誡過,所以死囚必須四五次覆奏才決定。

  而法司一點不在意這些,甘心作酷吏毫不慚愧。

  從今以後凡是審重罪犯,你們三人必須前去共同議定,有冤情的即使是小冤,一定要報來朕處治。”洪熙元年二月,皇帝對都御史劉觀和大理卿虞謙說:“以前,法司以誣陷人罪作為事功。

  誰要有片言隻語涉及國事,就判成誹謗罪,身家破滅,沒法再論理。

  最近幾個月此風復萌。

  治國之道,所急的事是徵求言論,所憂的事是忌諱言論,怎麼能禁止非議呢?”又對楊士奇等人說:“此事必須以詔書形式下達。”於是楊士奇稟承聖旨,將仁宗的話寫入己丑日的詔書,說:“如果朕一時過於嫉惡,在法律之外使用籍沒以及凌遲之刑,法司應再三堅持上奏反對,三次上奏不應允,奏五次,五次上奏不應允,同三公及大臣一起堅持上奏反對,一定要得到應允才罷休,作為永遠的定製。

  文武官員亦不得暴酷用抽打背部等刑,以及擅用宮刑絕人後嗣。

  自行間割者以不孝論處。

  除謀反和大逆罪以外,其它罪犯只處罰當事人本身,不要都用連坐法。

  被人告稱誹謗者不治罪。”仁宗在位不到一年,仁恩遍佈,天下融洽。

  童宗繼承皇位,仁惠政策更多。

  宣德元年,大理寺駁正一猗姓人妻子王骨都殺夫的冤案,皇帝嚴厲斥責刑官,尚書金純等人為此謝罪,才算了結。

  義勇軍士合群兒等九人被人誣陷焉強盜,判處斬刑,家人擎登聞鼓申訴冤情。

  經複查確實不是強盜,宣宗下令釋放合群兒等九人,而嚴厲責備都御史劉觀。

  其後每當上奏罪囚時,皇帝都神色慘然,御膳也不吃。

  有時用手撤去案牘,對左右侍官說:“告訴刑官,稍緩和些用刑。”一天,皇帝駕臨文華殿與群臣談論古代的肉刑,侍臣說:“漢代廢除肉刑後,人們就輕於犯法了。”皇帝說:“這是由於教化的原因,和肉刑的有無有什麼關係。

  舜時的法律有流放、寬宥和納錢贖罪,而渾敦等四凶的罪不過判死刑和流放。

  可見當時遭受肉刑的,一定是重罪犯,不濫施肉刑。

  何況漢代接續於秦代的暴政之後,挾藏書籍有法律制裁,若一概使用肉刑,受傷害的人就會很多。”次年著《帝訓》五十五篇,其中一篇專寫慎用刑法。

  武進伯朱冕說:“最近派舍人林寬等押送罪囚一百一十七人戍役邊防,到達目的地的只有五十人,其它的都死在路上。”皇帝發怒,命令法司徹底追究此事。

  每年宣宗都要下達寬赦令,審閱罪案時多次決斷釋放,有一次釋放三千人。

  他告諭刑官說:“我擔心他們死在監獄裡,所以寬赦了他們,這不是常規。”當時,官吏交納五十石或一百石米,就可以贖雜犯死罪,軍人百姓交米減少十分之二。

  發配到各個邊防衛所的交米十二石,發配遼東的交二十石。

  這種贖罪定額和常例相比太輕,而惟獨對貪髒的官吏處罰嚴厲。

  皇帝下令貪贓的文職官吏一律依法判罪。

  因此刑罰雖輕,而貪汙風氣亦不十分熾烈。

  不過明代法制重在誅殺結黨之人。

  都御史夏迪到常州催繳官糧,御史何楚英誣告他收受金錢。

  諸官員明明知道夏迪冤枉,怕得罪何楚英而不敢陳述事實。

  夏迪終於被髮充驛站服役,憂憤而死。

  即使皇帝如此寬仁,而大臣還是有冤死的,這是立法的弊病。

  英宗以後,仁、宣時期的寬容政策衰微。

  正統初年,三楊主持國政,尚能恪守祖法,禁此京城內外官員羅織罪名判案。

  刑部尚書魏源因為旱災將疑案奏上,請求皇帝命令各巡撫複審罪囚。

  皇帝聽從了他的建議。

  沒有巡撫的地方指派巡按。

  清軍御史、行在都察院也稟奏疑案,全部複審。

  御史陳祚說:“法司判案,多違反規定的律條,專事嚴法峻刻。

  如戶部侍郎昊璽檢舉淫行主事吳軏,應判貢舉人才不當罪,部根據奏事有規避的律條,判處昊軏斬刑。

  到昊軏自縊死後,監獄官卒的罪行明明有遞減的條例,卻用做不應做的事的法律從重處罰,一律予以杖責。

  摧求實際情況而制定法律,祖宗防範十分周密,而法司竟然如此舍輕就重,這不是廣佈聖朝仁厚的辦法。

  今後有濫用重罪律條的,請求以變亂成法論處。”皇帝認為他說得對,併為此申明警戒。

  到六年,王振開始擾亂朝政,幾次侮辱朝廷大臣,刑律大亂。

  侍講劉球將情況寫成十條上奏,奏書中說:“上天降下災禍,多因感於刑罰不恰當。

  宜完全聽憑法司處理有關事情,發現有徇私處理不當的再辨他的罪。

  即使下面有所觸忤,如漢代犯驚擾皇帝出行和盜環兩案,也應當聽從張釋之的書面奏語而處理。”皇帝不能採用這個意見。

  而劉球因這一奏疏觸怒王振,被害死在監獄裡。

  但是當時各種酷虐的事件,大抵都是王振乾的,而皇帝內心很寬鬆公平。

  十一年,大理卿俞士悅上報鬥毆殺人之類罪囚一百多人,請求皇帝寬宥,詔令一律減死罪發配戍邊。

  景泰年間,陽穀主簿馬彥斌犯罪應處斬刑,他的兒子馬震請求代父而死。

  皇帝因而對馬彥斌進行特別赦免,將馬震充軍到邊防衛所。

  大理少卿薛管說:“法司擬定欲發遣囚徒的罪案上奏時,多加上自己的意見,變動了法律的含義。”皇帝下詔,法官判案,一律依律令執行,不許妄加己說。

  六年,因出現災異而複審京城內外的罪案,得以保全或活命的囚徒甚多。

  天順年間,奉旨辦理的案件激增,三法司和錦衣衛的監獄裡有許多拘押未判的囚徒,獄吏往往以洩露案情撈取好處。

  都御史蕭維楨附會徐有貞的意見,枉殺王文、于謙等人。

  而刑部侍郎劉廣衡又以假撰制書的罪名,使徐有貞被判了斬刑。

  從這以後,錦衣校尉到處出現,全國驚恐不安。

  然而在霜降以後複審罪囚的辦法,實際上從天順時開始。

  到成化初年,刑部尚書陸瑜等請求按天順時的方法辦,皇帝下令實行。

  罪案報上來,皇帝把那些可矜憫和可質疑的囚犯檢出杖責,免其死罪發配戍邊。

  後來代代奉行,人們得以沾沐法外之恩。

  憲宗初即位,命令三法司:“朝廷內外文武百官除貪贓罪以外,有記錄在官府的罪名,一律洗除。”其後每年都以此為常例。

  十年,正要處決犯人的時候,冬至節快到了,特下命令過節後再處決。

  不久給事中又說,冬至以後行剁不合適,於是下韶等到來年冬月再行刑。

  山西巡撫何喬新檢舉拖延判決的愈事尚敬和劉源,於是說:“凡是二司不予了斷的案件,拖延達半年以上的,都應當奏請拘押有關官吏問罪。”皇帝說:“審理罪案是大事,《周書》記載:‘要犯,對其判罪要反覆考慮五六天到十天’,只是就案子詳情不明者而言的。

  一旦查明實情,就應馬上判決。

  無罪而拘禁,往往死在監獄中,這是刑官殺了他們。

  所以法律上專門寫有延誤拘禁罪囚的條文。

  命將何喬新的奏章,在天下公佈實行。”又定下制度,官吏若是將髒物證據沒有核實的盜賊和人命死傷沒有經過查驗的人定罪,擅自施加重刑導致囚徒死在獄中的,經審查清楚有無故失,不分軍民在職官員,一律按酷刑事例論處,削職為民。

  侍郎楊宣的妻子兇悍而好妒忌,殺死了十幾個婢女,刑部打算比照命婦合坐的律文論處,皇帝特別下令杖責五十下。

  當時皇帝多輔政之臣,而尤其慎用刑罰,判斷失當的僅僅一二個案件。

  皇帝曾要處死一個囚犯,不準大臣核奏。

  御史方佑還是為那個囚犯進言請求,觸怒皇帝,杖責了方佑並貶了他的官。

  吉安知府許聰有罪,宦官黃高唆使法司判其斬刑。

  給事中自昂以未經複核為由向皇上請求不可斬,皇上不聽,終究趁黑夜斬了許聰。

  孝宗初即位,就赦免應處決的死囚犯四十八人。

  元年,知州劉概因犯妖言惑眾罪判處斬刑,由於王恕的諫諍,得以長期拘禁。

  末年,刑部尚書閔珪審判大案時,有忤聖旨,此案許久不能判決。

  一次皇帝與劉大夏談話提起它,劉大夏回答說:“人臣用執法來效忠皇上,閔珪的行為不足為怪。”皇帝問道:“你說說自古以來,君臣之間有這等事嗎?”劉大夏回答:“臣小時候讀《孟子》,讀到有這樣的話:舜的父親瞽瞍殺人,皋陶逮捕了他。

  閔珪堅持那樣做,不可深加責怪。”皇帝點點頭。

  第二天發下條文,於是按閔珪所擬之罪辦。

  孝宗先後任命的司寇何喬新、彭韶、白昂和閔珪都是執掌刑法平正的官,全國一致稱頌他們的仁德。

  正德五年,會審重罪犯,有兩人得以減免死罪。

  當時濫判的冤犯塞滿監獄,李東陽等藉風霾天象向皇帝進言,皇帝特許寬恤罪因。

  而執法官害怕觸怒劉瑾,上奏的只有這二人。

  後又在市曹執行流寇趟錘等人的肢解之刑,當眾剝去六個為首者的人皮。

  法司上陳祖訓對此有禁條,皇帝不聽。

  不久用這些人皮製成鞍鑑,皇帝每每用以騎乘。

  對直言之臣處以廷杖,也是武宗朝最為厲害。

  世宗即位七個月後,因日精門發生火災,於是疏理冤案,下令再審被判處死緩的三十八個人,而寥鵬、王轍、齊佐等也在其中。

  給事中李復禮等進言:“廖鵬等人是江彬、錢寧集團的成員,按王法必須誅殺。”於是又下令仍舊監禁他們,後來這些人相繼伏法。

  自從杖責爭大禮的人以後,於是極大地挫損了朝廷諸臣。

  六年,命令張璁、桂萼、方獻夫代管三法司,改判李福達的案子,打算將馬錄以奸黨論罪。

  楊一清極力為馬錄辯護,於是判馬錄戍邊,而連坐一共被判罪的達四十多人。

  張璁等將這些看作自己的功勞,因此請求皇帝編《欽明大獄錄》頒佈昭示天下。

  這椿案子所判的人,大抵都是張璁等三人平常嫌惡的人。

  皇帝拿祖宗之法,供給得勢大臣排斥陷害無辜,而毫不覺察。

  八年,京城平民張福殺害母親,卻指控是張柱殺的,刑部郎中魏應召複審弄清了寅情。

  而皇帝因為張柱是武宗皇后的家僕,有意要枉法殺他,命令侍郎許贊完全推翻判案詞,將都御史熊浹和魏應召打入大牢。

  自此以後,猜忌愈來愈厲害,冤判濫判的人很多,雖然問或下寬恤之令,而主旨苛刻。

  世宗曾經告諭輔臣:“近來連年因災異減免刑罰,現在又值刑科三次覆奏請旨。

  朕考慮到死刑是大事,想把偷盜陵墓、宮殿等物和打罵父母大傷倫理的罪犯處決掉,剩下的叫法司再行審理,與你們一起判定,要慎重又慎重。”當時人們都認為合於大體。

  過了幾年,大理寺奉詔上報經商議應減死罪的囚徒。

  皇帝說所有這些囚犯都不可赦罪,大理寺是假藉皇恩舊例而放縱奸邪,破壞法律,故將寺丞以下的官員罷官的罷官,降職的降職各有差等。

  自從九年舉行秋謝醮免於處決犯人以後,或者因吉祥的徵兆,或者因郊祀遍祭天神,每年都舉行停刑的法典。

  但是多次向執法官發怒,責怪他們,認為他們不按時上奏罪囚請旨,以致迫近冬至,這是拋棄大義而責恩典。

  於是削去刑部尚書昊山的職務,降級呼叫刑科給事中劉二畏等。

  世宗中期更加放縱於誅殺,連宰輔夏言也不能倖免。

  到三十七年,才頒佈手諭,說:“地方長官不盡得人心,縱情逞威風。

  湖廣年幼小民吳一魁家兩條人命枉死於刑罰,母親又被逮捕,情況急迫無處控訴,從萬里之外來京鳴冤。

  以此推之,蒙冤受屈的人不知有多少。

  你們這些人應趕緊體察朕的心思,加意憐恤他們。

  此令仍通告天下,讓人們都知道。”這個詔令,有了惻隱哀痛之心。

  末年,主事海瑞上書觸怒世宗,刑部判他死罪。

  世宗保留此奏章不下達,海瑞得以長期監禁。

  穆宗即位後,徐階根據世宗生前的意願寫成遺詔,讓所有被斥逐的大臣都返回京城,撫卹死亡者,釋放被拘押者。

  讀到此遺韶的人沒有不嘆息的。

  萬曆初年的冬月,皇帝再三下詔停刑。

  五年九月,司禮太監孫得勝又傳旨:“奉太后之命,大婚期快到了,命令內閣大臣在第三次覆奏罪犯的奏章上,擬寫免刑的聖旨。”張居正說:“按祖宗的舊法,凡審查明確的死囚犯,依法處死。

  嘉靖末年,世宗皇帝因為齋戒祭天神,才有暫免處決罪囚的命令。

  至於有時根據御筆所勾的罪犯,酌情提取一部分犯人處決,這只是近年來姑息罪犯的弊病,不合舊制。

  臣等詳細查閱了各個囚犯的罪狀,都是些滅絕天理、傷敗人倫的行為,聖母只看見犯罪者被判處死刑而可憐,而不知道被他們所戕害的人都含冤積憤於黃泉,如果不徹底洗雪他們的哀痛,那麼怨恨之氣就會上街雲霄,破壞天界的祥和,這樣造成的傷害就會更多。

  假使現在不行刑,年復一年,犯人充滿了監獄,既浪費關押的費用,又違背了國家大典,與政治的主旨也大不相合。”給事中嚴用和等亦贊同張居正的意見。

  皇帝下詔允許張居正的請求。

  十二年,御史屠叔明請求釋放建文帝時期忠臣的不同姓親屬。

  皇帝下令除齊泰、黃子澄以釙,方孝孺等受連累的查驗後都予豁免。

  皇帝性格仁柔,而惟獨厭惡進言的人。

  從十二年至三十四年,朝廷內外官員被處以杖刑、發配戍邊或削職為民的達一百四十人。

  後來皇帝不再上朝理事,罕用刑殺,死囚屢屢停留於監獄或免於處決。

  天啟年問,酷刑很多,另有記述,這裡不詳論。

  莊烈帝即位,誅殺了魏忠賢。

  崇禎二年,欽定叛逆罪一共六等,天下稱快。

  然而這時承接神宗綱紀廢弛、熹宗辦事昏亂之後,厲行綜合治理,用刑相當峻急,大臣也有許多被打入大牢的。

  六年冬處決死囚,皇帝穿著白色喪服駕臨建極殿,召集合臣最後再商榷一下,而溫體仁不為任何人平反。

  陝西華亭知縣徐兆麒到任七天,城就被攻陷,因而犯下死罪。

  皇帝內心憐憫他,溫體仁卻不予挽救。

  十一年,南通政徐石麒上書救鄭三俊,於是說:“自從皇上即位統治天下以來,遭受紅筆判狀判刑的臣子已達數幹人,監獄都塞滿了。

  即使判得合情合法,尚屬可憐,何況在威嚴之下瑟瑟發抖而招供的人呢。

  有的順i隨其定案而不加挽回,有的揣摩皇上意旨而沒有補救,株連牽引的人,九死一生,這哪裡是聖人體恤用刑的精神呢。”皇帝不能採納他的意見。

  當年冬天,因為彗星出現而停刑。

  有事關邊疆失利、盜竊官府錢糧、剿滅敵寇失利的案件,命令刑部在五天內審判結案。

  十二年,御史魏景琦在西市處決死囚犯,正要將御史高欽舜、工部郎中胡理等十五人處斬,忽見宦官本清奉持皇帝詔命飛馳而來,免去了他們的死罪,於是釋放了十一人。

  第二天,魏景琦回奏行刑情況,被皇帝責怪,打入錦衣衛監獄。

  大概皇帝因為罪囚中有人喊冤,命令暫停行刑,重新審理請旨,而魏景琦倉猝之間沒辨清楚,所以得罪。

  十四年,大學士範復粹上疏請求清理監獄,說:“獄中文武囚臣達到一百四十多個,令人十分痛心。”皇上不予回覆。

  當時國事越來越緊急,只是利用嚴刑峻法來約束群臣,群臣自己補救過失都來不及,而終究不能挽救朝廷的衰亂而滅亡。

補充糾錯